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0〕41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9月14日
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
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拆违和拆迁工作,增强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拆违是指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违法建筑包括非法占用国有和集体土地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经法定许可审批或未按许可审批内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未按规定拆除的临时建筑等。 拆迁是指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行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拆迁管理规定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拆违的决定,对本辖区拆违、控违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二)不落实拆违工作责任制,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
(三)对党委、政府明确要求整改的拆违、拆迁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出租、转让土地,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在拆违和拆迁工作中不协作配合,推诿扯皮或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筑情况的;
(六)唆使、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七)对拆违、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七条 全市各级发改、住建、公安、国土、工商、安监、规划、城管等行政职能部门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土地和规划的用途、性质和条件,或者擅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准通知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拆迁资金监管职责,造成拆迁资金拖欠、截留、挪用的;
(三)违反规定对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拆迁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拆除施工企业给予准入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办理权属登记或实施确权,包括违反规定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办理入户或分户,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房屋、土地流转,变更房屋、土地用途的;
(五)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监管职能,对违法建设不及时调查处理,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没收决定或拆迁行政裁决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违法建设、拆迁纠纷和投诉的;
(七)不采取有效措施对拆违、拆迁进行监管,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 负责组织、实施和参与拆违、拆迁工作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准通知书而擅自实施拆迁,或者擅自扩大拆迁许可范围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拆迁管理规定要求和程序实施强制拆迁,或者未按要求执行拆迁公示制度的;
(三)对拆违、拆迁工作中的聘用人员、借用人员管理不力,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擅自修改拆迁档案和资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调整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或采取增加补偿项目等方式变相补偿的;
(六)批准不具备条件的被拆迁人申购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
(七)违反规定对违法建筑给予补偿的;
(八)骗取、虚报冒领、私分拆迁补偿资金、安置用房和保障性住房的;
(九)挪用、截留、克扣、拖欠拆迁补偿费用的。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拆迁人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和单位实施拆迁评估、拆迁施工,或者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项目前期调查和拆迁调查、办理签字确认手续、进行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导致拆迁计划和方案严重失误、拆迁费用超支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影响拆迁进度的;
(四)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拆迁实施审计的。
第十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不按规定主动拆除自建或参与建设的违法建筑的;
(三)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拆违、拆迁及相关公务的;
(四)伪造、变造或以不正当手段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拆迁协议和其他证明材料,骗取补偿的;
(五)在确定的拆迁规划区域内,突击搭建违法建筑、骗取补偿,或造成国家、集体经济损失以及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拆违、拆迁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职后处理:
(一)因监管不力,造成辖区内出现大面积违法建筑,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搭建违法建筑,拒不拆除的;
(三)阻挠、抗拒依法拆违、拆迁的;
(四)对拆违、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有本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员隶属关系进行,追究方式和程序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