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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遭脱衣挂牌示众羞辱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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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0:57 | |阅读模式

  12月5日,有网友在论坛发帖称,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名12岁女孩在该镇超市偷了两颗糖吃,被超市的服务员抓住并绑在超市门前的电线杆上,挂牌示众。12月8日,记者前往北海合浦县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了解到超市的两名工作人员已被行政拘留。(12月11日,新华网)

  两个发夹,三颗糖,66元,未付款的小女孩就被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对于未付款的商品,从广东打工赶回来的家长说法是“农村小孩未在超市买过东西,不知如何付款”,而超市则一口咬定女孩是“小偷”,偷了66元的商品,而且得理不饶人,剥掉衣服,挂上牌子,捆绑示众(还搜去女孩身上的四十多元钱)!农村留守儿童不知道超市的购物规则,并非没有可能。退一步讲,即使果如超市所言,女孩为了贪图小便宜“偷拿”了东西,超市可以让女孩的监护人赔付损失,或者可以报警处理,却绝不能以此为借口,私设公堂,捆绑示众,对女孩的人格和尊严进行粗暴践踏。更令人气愤的是,对于女孩父母的远房亲戚赔付超市损失和放人的请求,超市开口“要价1000元”,并要女孩的父母来赎人 这就有点儿“绑票”的意味了。

  少年儿童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身心都极度敏感,而女孩尤其如此。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都有相关条文维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该超市却得理不饶人,认为捏着女孩“偷东西”的把柄,就可以为所欲为,大肆践踏女孩的人格尊严。该超市称“女孩有监护人,偷了东西要赔”合乎情理,但为何对价值66元的商品索价1000元,并要求只有家长才能赎人?在无法达到目的后就肆意践踏人格尊严?!据报道,该超市自称有多次被偷的经历,“有一次一下就被偷走了14罐奶粉。” 于是对好不容易抓到的“小偷”,就要狠出胸中那口“恶气”,非要置人于死地?殊不知,他人之过错并不是施行暴力的借口。超市服务员的行为,从轻说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往重了说,则有触犯刑律之责。

  这件事或许随着超市涉事工作人员被行政拘留而告一段落,然而女孩遭受的伤害却需要长时日的弥合。据报道,从派出所回家后,女孩受到风寒发烧,而且老做噩梦,半夜坐起来哭,怕去上学,怕同学笑她。身体上的创伤容易医治,心灵上的裂痕难以弥缝。据悉,该女孩父母都外出打工,女孩属于留守儿童,自然缺少温暖。相对于物质需求来讲,留守儿童更渴求温暖的怀抱。作为父母,对于孩子不能仅仅是物质的满足,更重要的是心灵呵护。此外,无理挣三分,得理不饶人,这件事件显露出来的社会戾气,更要引起社会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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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11:36 |
拿分走人

发表于 2011-12-20 11:55 |
也是支持,我代表大家顶你了

发表于 2011-12-21 16:34 |
顶起来!!不好碰到的好帖子

发表于 2012-1-9 15:56 |
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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