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陈某(女)因与汤某(男)感情破裂诉诸法院要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称有一辆摩托车系婚后共同购置,是共同财产,但被汤某私自转移。被告汤某对此不予承认,辩称根本没有此事。原告陈某除提供一张摩托车购置发票外,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故法院对陈某所称有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的事实未能认定,当然也就无从分割。
但是双方离婚半年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陈某发现了摩托车在汤某的哥哥处,便诉诸法院要求汤某返还该摩托车。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陈某提供的购车发票、证人证言和该摩托车的状况,认定该摩托车确系陈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用双方收入购买。在事实证据面前,汤某承认私自转移财产的事实。
那么,离婚时陈某没有证据证明汤某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后才发现证据,能否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对这辆摩托车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正在关注节目的听众朋友们,您怎么看这件事情,您认为陈某可以起诉汤某吗?您认为陈某可以分得这辆摩托车吗?现在,直播间的热线电话2101028正在开通
A可以起诉,不能分得
B不能起诉,不能分得
C可以起诉,可以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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