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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正义雨点

嘉陵区燕京派出所:被招警察身高改9公分,疑似造假,四川人事厅说这样也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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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9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b较多 的帖子

我怎么做也不管你的事,联合调查属实,依法执行。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我强烈要求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没得问题的始终是没得问题的,有问题的怎么掩饰还是有问题的。一切讲证据,以事实说话。有问题的人心虚了只有喊人来帮到乱喊两句黄。再多的代言人都不能把黑的说成白的。学历造假,留级龙门中学,在教育学院读了4年书成人大专,2002年就该毕业,但因多科不及格未取得毕业证,直到2008年才给钱买的成人大专毕业证。6年时间在家打游戏,连吃饭都是边吃边打游戏。“太神奇了”刘宇以亲舅舅的名发帖子说,笔试后那段时间二姐照顾饮食,已经增重到140多斤。体检时就128斤,体检后110斤了。真金不怕火炼,既然合格,为啥还改9cm合格诡辩,事实终在。公安局不是一般的企业单位,是国家执法部门,刘宇就代表公安部门行使执法权力。不仅败坏公安部门的形象,老百姓怎么放心。
实名举报,应当鼓励。相关部门,应当受理。受理结果,应有结论对举报者有所交代。我如实反映问题是正当举报,莫得哪个把我有法,如果诬告诽谤要负法律责任后果自负。

发表于 2011-12-29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过罪过:(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9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图有真相,官方调查属实,强烈要求依法执行


发表于 2011-12-29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名举报,应当鼓励。相关部门,应当受理。受理结果,应有结论对举报者有所交代。我如实反映问题是正当举报,莫得哪个把我有法,如果诬告诽谤要负法律责任后果自负。

:L:L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9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中央到地方信访,都说欢迎举报,提供线索。有了结论会给举报人交代。
当初傅主任表态说,欢迎举报。提供线索,联合调查,依法办案,有了结果把我叫到一起,给我一个满意的回答。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0 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傅主任态度大变。当初故作开放,欢迎举报、亲民、公正、可敬等等姿态,将监管法律当成道剧,官官相护,坚持错误,如同滑稽演员一般善于演戏!作为监管执法者,面对媒体时一本正经,面对电视镜头装模作样,表现出种种开放、亲民、执法公正等姿态时,你们懂不懂什么人才是真正的公众人物?既然你们十分想在媒体上露脸,急于表现“亲民,公正”,那么我可以满足你们的心愿。我将“刘宇案”始末发布在网络上,吸引媒体注意,让全国人民作证,公开论辩法律监管,教一教你们这些无能而虚伪的监管执法者!
傅主任是你逼得在网上发帖子,强词夺理,坚持错误,徇私枉法,包庇刘宇,利益链条。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0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sb较多 发表于 2011-12-29 16:59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明说就是刘宇的阿姨嘛,做这么求多事闹锤子。你儿子也在顺庆分局,小心也被别人查出事情来。做人还是要留点余地才好,况且已经两年多了,谁能证明什么。还有,请记得,招警只需要大专文凭就行,哪怕是野鸡。那些嫉妒、羡慕、恨得人,有本事你们也过了笔试再说。

中国相关权威部门请看上面的帖子,这就是刘宇之流的素质。不管他怎么变花样,他的面目终究会暴露出来,等了6年时间才买的成人大专毕业证。口吐狂言说,只要有大专文凭,就是畜生也行,公安局不是收留所,是国家执法部门.刘宇有本事就公开在笔试。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发表于 2011-12-30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顶。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0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sb较多 发表于 2011-12-29 16:59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明说就是刘宇的阿姨嘛,做这么求多事闹锤子。你儿子也在顺庆分局,小心也被别人查出事情来。做人还是要留点余地才好,况且已经两年多了,谁能证明什么。还有,请记得,招警只需要大专文凭就行,哪怕是野鸡。那些嫉妒、羡慕、恨得人,有本事你们也过了笔试再说。
嘉陵区公安局请看上面的帖子,这就是刘宇之流的素质。不管他怎么变花样,他的面目终究会暴露出来,等了6年时间才买的成人大专毕业证。口吐狂言说,只要有大专文凭,就是畜生也行,公安局不是收留所,是国家执法部门。到底是有人权力寻租,故意为刘宇漂白档案,还是像刘宇这样的人正是警方需要的“人才”,刘宇代表公安部门行使执法权力,不仅败坏公安部门的形象,也给百姓带来不安全感。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0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宇口吐狂言发帖子说,进入公安队伍已快满3年,将符合提拔要求。不仅混进公安队伍,已想提拔当官。像刘宇这样的人正是警方需要的“人才”?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1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招警体检标准是身高-110=标准体重,174-110刚好等于64kg,一个骨瘦如柴的人刚好改成标准身材,改得太标准了,分毫不差,造假水平太高了!假的就是假的,刘宇本人就是有力的证据,
刘宇自己以亲舅舅的名发帖子说;“刘宇的学历等资料是肯定真实的,他在教育学院读了4年书,合格毕业。体型偏瘦,但是绝对不至于只有110斤,平时体重在120斤以上,笔试后那段时间二姐照顾饮食,已经增重到140多斤。身体绝对健康。刘宇为人低调,不多言多语,工作认真,进入公安队伍已快满3年,将符合提拔要求”。

“太神奇了”笔试后那段时间二姐照顾饮食,已经增重到140多斤。体检时就128斤,体检后110斤了,成人大专2002年就该毕业,但因多科不及格未取得毕业证,直到2008年为了考警察,才给钱买的成人大专毕业证。进入公安队伍已快满3年,将符合提拔要求。提拔为局长?像刘宇这样的人正是警方需要的“人才”?

发表于 2011-12-31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1-12-31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联合调查属实,强烈要求依法执行。

发表于 2012-1-1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也不知道会不会被审查:lol

 楼主| 发表于 2012-1-1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中央到地方,上上下下一直喊着要强化领导的监督,可是我们的日常监督却总是缺位,流于形式。

我在网上电视上看到南充市纪委杨书记说,坚决和腐败和有腐败消极现象的作斗争,绝不姑息。
刘宇案不是一起典型的腐败现象吗?

你们面对电视镜头装模作样,、表现出种种开放、亲民、执法公正等姿态时,
是否想过什么是言行一致?真正能够做到不欺骗人民?

 楼主| 发表于 2012-1-1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公安局袁刚局长:刘宇仅凭买的文凭,造假改矮9公分身高,漂白档案就当上了警察,并且在派出所上班多年,代表着公安部门行使执法权力、我不知道这个“正规途径”到底“正规”在哪里?警方用人如此“饥不择食”,招警标准如此儿戏,我们如何指望警察保护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

按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等五种人才外,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聘招考。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利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录用理应履行严格的用人程序。

事实上,只要警方用人程序阳光一点,审查严一点,认真鉴别一下刘宇档案,根本就不会闹出如此丑闻。警方犯下如此低级错误,到底是有人权力寻租,故意为刘宇漂白身份,还是像刘宇这样的人正是警方需要的“人才”,?这不由得让人产生问号。
 
刘宇如何混进警察队伍,留给我们的思考还须继续。一方面,包括公安部门在内的政府招聘应该规范人员进口关,完善人员招考、公示制度。另一方面,要完善用人失察、失职的责任追究制度。谁失察、失职,谁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纪律责任。通过制度的力量筑牢用人制度防火墙,给百姓一点安全感与信任感,给徇私枉法的人一点威慑。否则,刘宇当XX的新闻还会不断出现,政府的公信力还会继续遭到破坏。

招警体检标准是身高-110=标准体重,174-110刚好等于64kg,一个骨瘦如柴的人刚好改成标准身材,改得太标准了,分毫不差,造假水平太高了!假的就是假的,刘宇本人就是有力的证据,

刘宇自己以亲舅舅的名发帖子说;“刘宇的学历等资料是肯定真实的,他在教育学院读了4年书,合格毕业。体型偏瘦,但是绝对不至于只有110斤,平时体重在120斤以上,笔试后那段时间二姐照顾饮食,已经增重到140多斤。身体绝对健康。刘宇为人低调,不多言多语,工作认真,进入公安队伍已快满3年,将符合提拔要求”。

“太神奇了”笔试后那段时间突然增重到140多斤。体检时就128斤,体检后又110斤了。成人大专2002年就该毕业,但因多科不及格未取得毕业证。6年时间在家打游戏,连吃饭都是边吃边打游戏。“直到2008年为了考警察,才给钱买的成人大专毕业证。 “进入公安队伍已快满3年,将符合提拔要求。提拔为局长?像刘宇这样的人正是警方需要的“人才”?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我强烈要求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严格执行。


发表于 2012-1-2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属实,依法办案。

发表于 2012-1-2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特权太严重了,我们要一个说法,要真相
发表于 2012-1-3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这个警察工作还是很出色的,服务态度也好。

发表于 2012-1-3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楼主是谁,有违纪就得差!退一万步来讲,现在很多反腐败不都是小三和小偷的功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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