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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正义雨点

嘉陵区燕京派出所:被招警察身高改9公分,疑似造假,四川人事厅说这样也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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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7 17:43 |
:L:L:L

发表于 2011-12-17 18:39 |
张雨轩 发表于 2011-12-16 13: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你是针对整个录取制度的弊病提出异议,我坚决支持!如果你仅仅是针对个人发泄私愤的话,那么。。 ...

同意: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18:43 |
站在墙头等红杏 发表于 2011-12-17 17: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嘉 陵 区 公 安 局 一定知道内情

招警是由纪委、人事局、公安局负责统一招收。
发表于 2011-12-17 18:44 |
泥瓦和人家有仇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18:59 |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 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 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 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 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一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汞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自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 2.00一一1 8.66千帕(90一一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一一11.46千帕(60一一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 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发表于 2011-12-17 19:03 |
官员一般改小年龄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19:34 |
NCCID 发表于 2011-12-17 19: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官员一般改小年龄

是想多当几年官。

发表于 2011-12-17 19:44 |
刘宇这小伙子不错,游戏打的好,好多游戏一个币能打通关。你爸咋不是李刚嘛,是的话他娃娃能抢你的位置。
发表于 2011-12-17 19:56 |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一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原来还有这样一个规定哈,长见识了。
发表于 2011-12-17 19:58 |
北干道12少 发表于 2011-12-17 19: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刘宇这小伙子不错,游戏打的好,好多游戏一个币能打通关。你爸咋不是李刚嘛,是的话他娃娃能抢你的位置。

我也是游戏高手,咋不 招我呢?;P;P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20:06 |
北干道12少 发表于 2011-12-17 19: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刘宇这小伙子不错,游戏打的好,好多游戏一个币能打通关。你爸咋不是李刚嘛,是的话他娃娃能抢你的位置。

2002年因多科成绩不及格未能毕业,2008年给钱买的大专毕业证。6年时间在家耍, 天天基本睡觉或打游戏,吃饭很多时间就是他妈端在床上或边打游戏吃。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20:08 |
采蘑菇的老爷们 发表于 2011-12-17 19: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也是游戏高手,咋不 招我呢?

你妈没有他妈有钱。

发表于 2011-12-17 20:09 |
他的爸爸是李刚?

发表于 2011-12-17 20:23 |
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懈地顶,真相就会浮出水面。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20:26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http://edu.QQ.com   2006年11月07日 18:20   来源:腾讯教育  
第 1 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完善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四)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五)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六)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七)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八)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第五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二)违法实施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五)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六)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八)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九)不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十二)诬告他人,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十三)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十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发表于 2011-12-17 20:30 |
:@:@:@
发表于 2011-12-17 20:42 |
;P;P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20:46 |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第三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这种情况明显就该辞退。








发表于 2011-12-17 20:51 |
别个跟你有仇啊,还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20:53 |
   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一条规定:“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不能录用”。而刘宇骨瘦如柴,低于招警标准体重高达24%,严重超标。身高体重两头改数据。把身高183cm改成178cm]。改的非常标准,第四条规定:“鸡胸,不能录用” 如此不符体检标准的人也随便过,问题出在哪里?体检完后还四处向人炫耀。问题出在哪里?难道不值得追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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