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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女干部的官员为何“嘴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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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8 09:49 | |阅读模式

10月19日,四川省蓬安县安监局一女股长在工作日中午喝醉酒后,被该局副局长张森和县残联理事长刘习全送入一家宾馆,并涉嫌遭到了刘习全的强奸,出现精神异常。刘于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批准逮捕。11月21日,蓬安县公安局将其移送蓬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庭上,刘习全辩解称只是通奸,而不是强奸。(12月17日人民网)

在本“辩护人”看来,作为县残联理事长,也是官场人物,当强奸的不耻行径连社会上的地痞流氓都不屑一顾的现实下,一个有身份地位的残联理事长,还不至于掉价到这个地步。残联理事长管理的是维护残疾人利益的事务,但不等于他本身也是残疾人,假如出于泄欲,K歌、沐浴、洗脚大致也可平衡一下体内荷尔蒙的,如果要来点新鲜刺激的,“嫖宿”幼女听上去也比强奸“文雅”一些。因此,在当事人的主观思维上,基本可以排除强奸的犯罪动机。

残联理事长强奸女官员,把案件的涉及层面从社会浓缩到官场,不仅范围小了,而且层次也高了,这已经不属于强奸案的高发群体。作为官员,即使业务能力再差,知识水平再低,也不应该堕落到干出这种令人不齿的勾当。这其中也许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当事人可能把官场内暴露的权色交易当成了普遍规则。可不是么?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与其有过特殊关系的女干部、女公务员以及女明星共计99位,其中大部分来自西湖区政府。难道许迈永就那么人见人爱?难道都是两情相悦下的男欢女爱?还不是对权力和利益的羡慕和垂涎嘛。如此,副市长能够利用权力拥有99位情人,大可让官场同僚觉得,权力就是一个美丽的绣球,女下属们一定对此求之不得。在这样的官场潜规则下,要让一位官员认识到与基层女干部的床第之欢是“强奸”,不知要跨越多少法律和伦理的“难关”,大大超出这种潜规则之下的习惯思维。所以,这应该属于当事人在笃信手到擒来下的一次意外——竟有人会拒绝此等好事?因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据此酌情减轻当事人作为强奸的主观恶意,此乃权色交易不正之风误导之下的错误判断。

发生在官员之间的强奸案,不同于人们通常认知中的强奸案,其中没有夜深人静、月黑风高的恐怖背景,也没有霸王硬上弓的暴力手段。其中酒店、宾馆作为犯罪场所,多少给犯罪情节蒙上了温和的色彩。此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并非在偏僻之处狭路相逢,而是在“老黄羊”主题餐厅吃饭,席间相互敬酒,直喝到被害人不省人事。此情此景,当事人会怎么想?一位安监局女干部,并非无知少女,能在工作时间和毫无公干的县残联理事长喝的酩酊大醉,至少是不够自律的,显得太随意了。如果不是受害人如此“放松”,当事人即使心怀鬼胎,也无法顺利完成从单位到酒店,再从酒店到宾馆的过程,怎么能要求当事人在这样顺利的过程中还去细想对方只是“买醉”不卖身呢?鉴此,本“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充分考虑权色交易对当事人误导的情况下,结合可以随意到酒店吃喝玩乐的官场工作环境,以及官场男女“授受皆亲”的开放氛围,适当减轻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假如能参照“嫖宿幼女罪”,草拟一个“官员内部私通罪”,也不乏是对失足干部的挽救之举。

本“辩护人”之所以要为这位残联理事长辩护,主要是因为看到了他真的没有把强奸当做强奸。当时,有朋友打电话给当事人刘习全,刘说他在宾馆和一女人睡觉,他准备再来“一伙”(四川话,即:再来一次),有这样的强奸么?不仅可以“再来一次”,而且对朋友实不相瞒,要是能“强”到这个份上,也只能用权力的狂妄来解释了,或许是曾经的屡试不爽带来的有恃无恐——这,不知能否作为强奸辩称通奸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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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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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8 10:19 |
回复 平头小老百姓 的帖子

见识卓尔不群,赞一个

发表于 2011-12-18 10:29 |
:shutup:

发表于 2011-12-18 10:34 |
:@:@:@

发表于 2011-12-18 11:22 |
一个巴掌啪不响,两个都不是什么好鸟

发表于 2011-12-18 11:28 |
无语,中国的特色

发表于 2011-12-18 11:47 |
绝佳辩护词:lol:lol:lol

发表于 2011-12-18 11:48 |
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懈地顶,真相就会浮出水面。

发表于 2011-12-18 12:54 |
:@:@:@:@
发表于 2011-12-18 13:10 |
有持无恐

发表于 2011-12-18 13:14 |
道德接受不了这件事   
该球遭
该学伊朗直接两个弄个绞刑

2015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1-12-18 13:17 |
应该是残脑理事会会长

发表于 2011-12-18 20:49 |
:lol:dizzy:

发表于 2011-12-18 20:59 |
滚你妈比,这样乱日的一律处死。

发表于 2011-12-18 20:59 |
还辩护个锤子

发表于 2011-12-18 21:06 |
围观围观:lol

发表于 2011-12-18 21:24 |
楼主认为刘习全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并以此认为刘习全强奸他人事实难以成立。诚然从报道中看,刘习全居然还给朋友说自己要“再来一伙”,出现这种情况有以下原因:第一刘习全胆子太大,朋友关系太好。第二刘习全不认为自己在强奸,应为做这种事情做惯了。鄙人觉得第二种可能性相当大。但是刘习全不认为自己在强奸并不妨碍强奸罪成立,理由是: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误解并不妨碍罪行的成立。打个比方,假如某人看见美女色心大发,认为摸一下,言语调戏下是小事情,便于大庭广众之下言语调戏,并摸别人。此行为人虽然认为自己做的只是个不起眼的小事,但也能因构成侮辱或猥亵罪被捕。强奸罪成立的关键是“违背妇女意志”,哪怕某妇女和你通奸99次,第一百次你娃“霸王硬上弓”也是强奸(婚内强奸既是如此)。刘习全自己认为“来一伙”是个小事情,但实际上此时的受害人完全处于无意识状态(假如有意识,何必让刘习全用这种姿势抱进酒店,好球丢人的姿势),也就是说他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了性行为,此时发生关系,只要女方不说同意,那就百分百是个强奸。
总之,胆子大或者习以为常,不能成为不构成犯罪的原因,自己做了事就要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11-12-18 21:42 |
问题的关键,应该在从宾馆出来到报案之间。这期间的故事更能说明问题。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1-12-18 23:36 |
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发表于 2011-12-19 00:27 |
能够写出一楼这样的文章,如果不是“达人”,一定就是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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