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江县公安局 南江县交通局 南江县城乡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南江县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局 南江县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局 南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县城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改善县城容貌秩序,提升县城环境形象,推进“五创联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县城交通秩序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县城车辆停放。
1、县城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和规划设置的临时停车点停放,严禁在非规划地点停车。
2、在县城临时停车点停放车辆,必须按照泊车管理员的要求按照朝向一致、间距一致、停车入位规范停放。
二、货运车辆限时入城
1、所有货运车辆在早7:30至晚10:00未经交警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主城区。主城区范围为西起小河桥,东至龙渠大桥头,北起城北路菜市场,南至南门桥内所有区域。
2、限制时段内,需进入城区的货运车辆,应由货主单位向交警、城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入城许可证,按照规定时段、规定线路运行和停靠;
三、严禁污染运输。
1、在城区及省县干道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泥土、灰浆、煤炭、矿石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露遗撒和违规倾倒。
2、进出工地车辆必须冲洗轮胎,严禁带泥上路、上街行驶污染路面。
3、客运车辆应在车内设置垃圾袋等垃圾收集设施,严禁驾驶员、乘车人员向车外抛洒垃圾,污染街道、路面。
四、严格行车秩序。
县城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交警部门要求按规定线路行驶,严禁在严管区域随意调头;出租车、公交车必须在规定站点停靠、即停即走,严禁随意上下乘客。搭乘公交、出租车的乘客必须在规定地点上下,自觉维护交通秩序。严禁环线客运车辆经光雾山大道进入县城主城区,班线客运车辆必须进站参营,严禁站外揽客、沿街揽客。
五、违反上述规定,公安、交通、城管、住建、经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规实施严管重罚。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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