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农家小院内,非法开设地下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渔利6万元。近日,隆昌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以每100-2O0元的租金,租用隆昌县金鹅镇星星村9组彭某、张某两家人的院坝开设赌场。赌场开设期间,张某每天以100至200元的工资雇请数人为其洗牌、望风。赌博方式则是采用麻将牌“推筒子”,每天前来参赌的人员在20至60人之间不等。每场赌资输赢少则四、五千,多则上万,而张某则从每场赌博中“抽头”一小部分赌资,一天下来能“抽头”两三千元。三个月期间,张某共获非法利益6万元。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到隆昌县公安局投案,并已将6万元赃款上交。
隆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盈利6万元,参与人数多属情节严重。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