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补分工龄股份等待遇的 请 求 书 尊敬的安岳县党委许书记、尊敬的邹县长,新年好! 请求人:明正权,男,现年66岁,安岳县通达公司(原县搬运公司)退休职工,原地区优秀共产党员,十佳驾驶员,行车队长,联系电话18282358577。 被请求单位:安岳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新。 请求事项 ; 1、撤销安岳县交通局关于明正权信访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 2、要求补分工龄股份及其相关待遇。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为自己的诉求反映多年无果,在这新年新书记新县长全国人大会议即将召开新的大好形势之下,申请人再次抱着一丝希望,希望尊敬的书记县长依法及时妥善为我解决诉求。 申请人于1965年7月参加安岳县赤云农机站工作任站长职务,1980年调入安岳县搬运公司现通达公司工作,曾经任行车队长,领导30多辆的车队,为单位作出了巨大贡献,先后被誉为地区十佳驾驶员,优秀共产党员,公司现有资产过亿元。后来申请人退休。安岳县通达公司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在给股东配股时,应当按照申请人退休时的实际工龄计算其工龄原始股份,但是,公司却按照1980年3月计算申请人工龄股份,漏算了15年工龄的原始股份达6000元左右,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申请人的诉求有如下证据即事实依据: 证据1、职工工龄更改审批表(见附件1)。该证据由安岳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岳县交通局、安岳县劳动局签字盖章。劳动局批示"同意明正全同志工龄更正到一九六五年七月起执行”。本证据的证明目的:申请人的股份工龄应当从一九六五年七月起计算,按照1980年3月计算是错误的。 证据2、安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安社险(1999)86号,关于批准明正权等七名同志退休的通知(见附件2)。该通知证明的目的,其他六位同志都如实计算了全部工龄享受了全部工龄股份待遇或按照全部工龄领取了相关补偿费,唯独申请人的工龄股份被漏算15年,有失公平公正之嫌。 证据3、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见附件3)。证明目的,证明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是1965年7月。 以上三份证据说明,申请人参加工作的时间是1965年7月,也证明被申请人按照1980年3月计算申请人的原始股份待遇时,漏算了15年工龄是错误的,由此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不服提起信访,请求解决自己的上述诉求。交通局作出了回复,该回复第一是认定事实错误,具体表现在回复与上述三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相悖;第二,该回复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没有告知申请人申请复查的时间和地点;第三,大约是2011年7-8月左右,在调查解决申请人诉求的时候,交通局信访负责人利用自己曾经遭过车祸神志不清的弱点,用白纸让申请人签上自己的名字,以便其违法编故事作假之用。申请人签字后,信访负责人就马上翻脸改口,开始不承认申请人在农机站的15年工龄应该享受职工工龄股份的待遇了,而是改口将申请人诉求退回公司让股东解决处理,而不是按照政策解决申请人的诉求。请问,股东讨论意见,能够推翻替代国家政策规定吗?申请人收到交通局的回复后不服,继续请求解决无果。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迫请求上级人民政府解决申请人的以上诉求。谢谢! 此呈 请求人明正权
2011年12月30日
附件 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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