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申请处理帖子链接: http://home.mala.cn/thread-7697160-1-1.html
申请原因:文章内容为虚假信息,所发内容为网友恶意捏造,没有任何证据,纯属捏造,与事实完全不符,只有一面之词的内容严重误导了不明真相的网民和其他媒体。本学校拥有正规合法的办学资质许可,在本文下放已付,用以证明该文章的非法性。
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亦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真,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该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贵网站未经核实,转载刊登侵害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及吕明先生名誉权的文章,未尽到网络管理者的责任。
贵网站所发布的文章严重影响了(吕明)以及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的声誉,对学校招生以及学生在校读书产生了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吕明的正常生活及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的正常招生和教学。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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