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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致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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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

       有谁能回答这个问题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可以通行无阻?!

      有谁能回答这个问题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3-11 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究竟是在丢谁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3-11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12-3-11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3-11 13: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 ...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成都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3-11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3-11 13: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 ...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成都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所有法官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3-11 13: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 ...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全中国法院系统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3-11 13: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 ...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成都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所有法官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揭露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的主审法官枉法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影响巨大,中国的法官丢尽了脸面!

发表于 2012-3-12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duanhui 发表于 2012-3-12 17: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支持楼主,

    谢谢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期把我们这两个案子的相关情况汇总,将其整理了一下,搞了一个《荒谬绝伦错案实录》,我会逐段发表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荒谬绝伦错案实录
                                       
                                  ★ 前言
      
   我有一个房屋拆迁案和一个房屋确权案,经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三级法院枉法裁判审理后,竟成了荒谬绝伦的明显错案。

  在这两个案子中:

  1. 我们提供的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是该诉争房屋产权归属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档案资料
  2. 这两个证据明确表明了该房屋所有权人属于我们父亲王述槐一人所有
  3. 这两个证据是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个专门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
  4. 在拆迁案判决中,法院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予以采信”,对方当事人七中育才学校也明确表示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5. 在确权案判决中,法院明确表示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6. 三叔王泽膏在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档案资料中,其本人亲自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
  7. 在我们的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直到现在都没有撤消、且民事判决不具有否定房产登记这样具体行政行为职能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在确权案中认定该房屋是我们父亲和三叔合买的,而我们也因此在拆迁案中失去了该房屋,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
  在这两个案子中,其中房屋确权案的法院判决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而房屋拆迁案的法院判决更是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我在下面会用判决书的原文,用清楚的事实和确凿证据、以及相应具体的法律条款来把四川省三级法院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具体事实记录下来。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这两个案子的来龙去脉

  先介绍这两个案子的来龙去脉,现将我向中纪委贺国强书记举报反映的相关内容抄录如下:

  我父亲于1948年12月12日在成都青龙正街买了房子,以他的名字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我们父亲在该房居住了一段时间后,搬回了乐至县,搬回乐至的原因是我大妈(我父亲娶了两房)一直住在乐至,搬下去后全家可以住在一起。

  后该房交由三叔一家居住,三叔家最早入住的时间是1953年3月7日(此具体时间系来源于原始户口复印件,推翻了法院对我父亲和三叔从买房后就一直住在一起的认定).

  1958年我父亲委托三叔(委托信均在,三叔后人承认了该信的真实性)卖掉一部份,三叔作为代理人拿着我父亲的委托书亲笔填写了《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并签了字盖了私章,后领取了剩余房屋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的《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

  从以上这个事实可以确认房屋肯定不是两人共同买的而是属于我父亲一人所有,因为三叔本人亲自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是该诉争房屋的原始产权登记簿,该申请书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如果该房是我父亲和三叔共有的,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一定也会将他的名字填写在共有人一栏,而绝不会只将他的名字填写在代理人一栏.正因为他知道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才会如此填写的.

  由此可以得出三叔本人都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而不是与三叔共有的.虽然三叔现巳死去,但盖棺论定.因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http://img.mala.cn/forum/201110/12/202125ptjafjiv0ttooxjv.jpg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

   现提供王述槐的信函(三封)、王泽膏的书函(两份)原始资料证明当时客观事实:

  王述槐在1957年10月28日写给王泽膏的信件。

  信中叙述了准备卖青龙正亍9号房屋的三大理由,但整个内容没有任何一句与王泽膏商量卖房的叙述.如果青龙正亍9号房屋属两人所有,按照常理,王述槐肯定会在信中与王泽膏商量卖房子及卖了房子后两人怎样处理的事,但王述槐却没有这样做,这也可证明青龙正亍9号房屋属王述槐一人所有,说明王述槐处理自己的房屋很随便,用不着与王泽膏商量。

  王述槐在1957年11月8日写给王泽膏的信件。

  信中提到“随信附上请托书壹份希查收”。亲兄弟明算帐,如果是两人合买,按照日常生活经验,王述槐给王泽膏卖自己那部分房屋请托书的同时,也应给王泽膏更改卖余部分房屋产权人名字的请托书;如果是两人合买,剩下部分是王泽膏的,王泽膏也会主动向王述槐取得变更卖余部分房屋产权人姓名的请托书,这都是顺理成章、举手之劳的事,但两人都没有这样做,这也说明该房屋不是两人合买,而是王述槐1人所有。

  王述槐在1961年9月15日写给王泽膏的信件。

  信中说“我拿了一个柜子外,其余床、锅、小棉絮均在吉云家里,前次廷僚回乐,叫他收回变卖未果,如弟需用,可来信请她清查,如果勉强能够维持也可不提”。王吉云、王述槐、王泽膏三人是亲兄弟姊妹,他们对如此小的东西都分得如此清楚,说明亲兄弟明算帐,如果房子真的属王述槐、王泽膏二人所有,如此小的东西都分得如此清楚,那更不用说房子这样大的财物了,这也可以间接证明房子属王述槐1人所有。

  王泽膏的亲笔书函一

  其内容是王泽膏亲笔自书其简历.其中有王泽膏亲笔写的书函原文为:“在乐至后生昌药号学徒弟,共在该号八年半.其中称药六年,任经理二年半.一九四一年由厚生昌和成仁永怡顺生培元永丰五家择药合并为天泰药号,我占百分之五的股本”,该书函证明厚生昌药号产权明晰不是两兄弟共同经营的。

  王泽膏的亲笔书函二

  其内容是王泽膏亲笔自书其简历.其中有王泽膏亲笔写的书函原文为:“证明人张斗南,我参加厚生昌学徒弟,他就是该号推销员,合伙天泰药号,他又任营业员,最后又做厚生昌,他任经理”。该书函证明厚生昌还有张斗南等其它人参与管理,不是仅仅只有王述槐和王泽膏二人经营,因此[乐至县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所证明厚生昌是两兄弟经营的事实完全被王泽膏本人的亲笔书函所推翻。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

  1960、62年我们的父母亲先后病故,我们四姐弟最大的才十六岁,一直住在乐至,是三叔替我们保管卖了我父亲在成都部份房子的钱,并每月按时寄15元钱回乐至作为我们的部份生活费,这是我们四姐弟及三叔后人都明确认可的事实.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对三叔感谢不尽,所以我们的房子一直由三叔无偿居住.

  1985年4月18日三叔给我们四姐弟来信说成都换房产证,要我们写申请办理.从三叔这封来信也可以确认房屋肯定不是两人合买而是属于我父亲一人所有,因为

  信中说“如果今年10月1日以后去换,可能就要上遗产税了”,既然三叔在信中提到遗产税,那自然也就承认剩下的房屋是我们父亲的了;

  信中说“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按照常理推定说明剩下的房屋不是三叔的,因此可以由我们姐弟确定换成‘何人’的名字;

  信中说“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按照常理推定如果房屋是两人合买,卖余部分是三叔的,那王泽膏肯定不会写“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这样不确定的话语;

  信中说“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按照常理推定如果是两人合买,卖余剩下的房子是他1人所有的,三叔作为一个长辈,就会直接写明这个情况,直接要求我们把房屋更改成他的名字,而不会用建议的口吻,用征询我们意见的语气来写这封信了。

http://wangtingzhong.fyfz.cn/Blogers/pics//2010/2/1/wangtingzhong_10193958.jpg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2-3-14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详细···研究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

  由于对三叔帮助过我们感谢不尽,并对他老人家的话言听计从,所以我没有按三叔来信中所说“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而是根据三叔来信所说“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我个人代替四姐弟签名写了一个申请.

  由于该申请既不合法又不真实有很多明显瑕疵,因此20多年一直依法办理不了产权变更登记。

  该申请的明显瑕疵如下:

  该《申请》所书写“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的内容不真实,法院也在判决书中承认“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这样认为我们是“听说的”的;

  该内容与三叔在原始产权登记薄资料中亲自签字盖章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的这一客观事实完全不符;

  法院判决承认该《申请》签名不真实,四个人的名字明显是一个人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强制性规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

http://wangtingzhong.fyfz.cn/Blogers/pics//2010/6/1/wangtingzhong_0263738.jpg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

  三叔在要我们写申请的信中就明确表示王廷聪只是暂住:“我想现在除廷聪一人外各自都分有住房,如果廷聪结婚后也可能分到单位房子,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至于今后何人来住那看工作调动而定,否则作为今后各自回成都的一处落脚点,但不知你们意见如何?”.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看在三叔帮助照看过我们的份上,即使三叔死后,我们也没有把房子收回来而一直由王廷聪居住.如果算租金的话,早巳超过十万了!

  妹妹曾对此提出异议,我当时的回答是:“房产证是我父亲的,王廷聪只是在里面住一下,不可能把我们的房子变成她的!王廷聪本来又最穷,看在三叔的面子上,我又怎么好把她撵出去呢?”

  但想不到王廷聪在2004年该房屋拆迁时,不通知我们,想霸占我们的房屋,故用我按三叔建议写的[申请]伙同拆迁办勾结,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假证据“情况说明”,冒领拆迁补偿金.(为此事王晓辉还曾被抓过)

  从王廷聪出具的假证据“情况说明”和“承诺书”可以得出王廷聪既是文盲又是法盲,其法盲的程度甚至达到难以想象的程度,不但将该拆迁房屋的合法继承人我们排斥了,而且还将她的亲姐姐王廷健、亲哥哥王廷僚也排斥了.

  对此行为,就连其亲姐姐王廷健都不得不亲笔承认“我妹妹王廷聪为了独吞青龙正亍9号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竟私自出具‘只有她一人继承父亲房屋’的假证明,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http://www.fyfz.cn/blog/wangtingzhong/20102385729.jpg

http://www.fyfz.cn/blog/wangtingzhong/20102385928.jpg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2-3-14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执法人员!你们能不能严格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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