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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大大兰

致凉山州父老乡亲的公开信-凉山州运管处余德宏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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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广受凉山论坛网友关注,设置高亮以便突出本论坛对热贴的肯定。但全贴所有内容并不代表本论坛的任何观点。本论坛对涉及个人之事,一概保持中立。

发表于 2012-3-1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大大兰 发表于 2012-2-28 19: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阎罗 的帖子

网上公布出来的证据资料,使你如此这般的坐立不安、暴跳如雷,如此这般的狗急跳墙、气急 ...

         我看你不仅是条疯狗,还是条专吃屎的疯狗,满嘴喷粪;难怪贪官的家人就这素质!真恶心!

    小日本那帮畜生不也说了嘛,南京大屠杀那事他们没干!!

发表于 2012-3-1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持中立!!:L

发表于 2012-3-1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条邛海鱼 发表于 2012-2-29 19: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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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学者的专长是理论研究,司法实践则更注重个案的经验判断与实践积累。在刑事辩护上 ...

"你们在百度西昌贴吧发的公开信就被普通网友骂了回去。"之所以网友骂了回去是因为在这个腐败的社会中太多的贪官,老百姓恨透了贪官。所以才会认为现在的官员中10个有9个贪。但是他们忽略了也是有好官的存在的。普通网友为什么会骂?那是因为他们并不了解案情的内情。
     其实聪明人都知道,如果余德宏真的贪了的话,家属会在网上到处发帖让所有人都知道吗?余德宏的家属又不是傻子。如果您的家人贪了您会到处发帖引起别人的关注吗?这不是自掘坟墓。  余德宏真的是个贪官的话,我想他的家属早就应该想方设法的到处去买通关系了吧。
     而且现在的社会谁不知道,大多都是官官相吃,真正的贪官被抓的有几个?不,应该正确的是真正的贪官您看见有被抓地吗?
    温州动车事故,还有其他案例。出事了当官的都把责任推到工人身上。但是老百姓都知道,管工人什么事?他们只是拿工资修路而已。余德宏就好比那些工人,冤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3-1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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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感谢今天的社会,大家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充分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淋浴在自由的空气中,为此,有的站在同情的角度发表了自己对余德宏的案件看法,有的站在法律的角度看余德宏发表自己的认识,有的借此发泄自己对社会一些现象、问题的不满,有的甚至通过网络将自己的粉饰为正直的、嫉恶如仇的人,正因如此,出现了如下一些言论:
余德宏案中,有许多人不是从证据上分析他是否有罪,而是以“十个官,九个贪”谬论来判断余德宏的案子,并据此推断余德宏收受了40万元,如果以此逻辑推断那么办理余德宏的案件的人也是贪官了?因为他们都是检察官、法官,那么贪官办贪官的案子,结果是怎样的呢?“十个官、九个贪” 谬论是极其错误的,我们认为的绝大数检察官、法官两袖清风、清正廉洁的,他们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面对诱惑坚持自己的原则,所以,检察机关、法院很少有贪腐之人,就整个社会而言,好官、清官是大多数,仅仅是因为现在新闻自由,常常报道有贪官落马的新闻,所以,给我们遍地皆是贪官的错觉,有的人都夸大为“十个官、九个贪”的结论,并针对个案沿用此逻辑来下结论,难道你家人、亲友中没有一个官吗?你能以谬论认定他就是贪官吗?就算你家人、亲友现在都是布衣,以后难道就不出一个、二个官吗?俗话说叫化子都有走运事嘛?且莫以偏概全。
还有人提出了“唯实践论”,认为专家论证意见没有办案经验等等,据此认为专家论证不足以相信。同样以这些人的逻辑,社会学家缺少实践经验,不如社会的小混混,社会上的小混混天天操社会,太有实践经验了。袁隆平这个水稻专家不如田里的老农,老农的实践经验一定比水稻专家更有实践经验,这样的逻辑成立吗?况且,如果真不了解三位专家就不应当信口雌黄。三位专家中二位至今仍在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办理了许多案件,不知道就不要冒充法律人了?
还有人提出“金钱论”,认为我们化大价钱请了专家论证,这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三专家因知道我们是大凉山的,又是少数民族,降低了了他们通常的收费,并请我们到学院食堂吃饭,他们平易近人、富有同情、疾恶如仇,更有渊博的知识,看了案件材料后,他们拍案而起答应为我们论证余德宏的案子,最终极为严谨的作出了鉴定,这一鉴定触及了有些的痛处,他们暴跳如雷对专家极为不满,对此,我们理解!!理解!!!
有的人发出“你没有犯罪,检察院会抓你吗?”的疑问,一股奴才味令人生厌。自己享有做人的基本权利可能这人都已经忘了,法律把未经审判定罪的人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说明不能以被抓与否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不是每个被抓的人都是罪犯,况且,无数冤案哪一个被冤枉的人没有被抓,被抓了就是罪犯,这只能是强权的语言,不是强权发出这样的声音,只能说奴性太深,那你被抓了,不用审理了,直接送监狱就行了,你同意吗?

发表于 2012-3-2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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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才是条专吃屎的疯狗!你血口喷人满嘴粪臭!难道你和阴谋陷害当事人的险恶之人同伙,受别有用心之人指使?一副溜须拍马的奴才相,恶心!

发表于 2012-3-3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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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病由医生诊断,有无罪由法院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2-3-3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向凉山父老乡亲发出这封公开信,是因为余德宏被人冤枉已逾三个年头,长达六百天,我们奔走呼号为余德宏喊冤,已经难以为余德宏澄清冤情的情况下,才不得已将余德宏的部分事实上网的,希望智者看清余德宏的冤情,更希望凡参与此案的人形成余德宏确系被人栽赃陷害的共识,但至今有的人根本不承认错误,错案的始作俑者更是极力掩盖自己的错误,虽然,我们对此十分气愤,仍然未将了解到的一些人的行为和丑恶嘴脸公布于网上,是给想给这些人留下些颜面,我们始终相信“人在做、天在看”,那些认为余德宏有口难辩的人,你错了!证据表明的事实摆在那里,有的人从拒不承认自己冤枉了余德宏,到现在还编造谎言,颠倒黑白,这些人的行为,从最初的水平问题,走向助纣为虐!!!令我们心痛,然而悬崖勒马为时不晚,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家人、亲友,今天你冤枉了余德宏,明天你们敢担保别人不冤枉你或你的家人、亲友吗?不要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有权势、有背景、“我代表国家办案”,如果这样想就大错特错,曾经我们共和国的主席刘少奇都被人冤枉,何况我们这些凡夫俗子呢?国人都相信因果报应,只有行的正、站的端,才无愧于天地间。换位想想,如果余德宏就是你的家人,别人这样置事实不顾冤枉自己的亲人,你们该怎么办,所以,请这些人再看看如下事实:
一、谭川平收受154余万元,多少是通过转帐收受,多少是通过现金收受,为什么一开始就被搞错了?证据明明证明谭川平的建行卡收受了508,776元,通过其妹夫邮政储蓄卡收受594,260元,共计1,103,036元;收受现金四笔共计443,126元;但是,移送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均认定“谭川平在蒋友全、羊裔学处共获得1,545,076元,除594,260元转帐外,其余收的全是现金……”。
以上移送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的错误已经被蒋友全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的金额予以证实。
二、由于搜查谭川平家中只有9万元赃款,加上将谭川平究竟通过什么方式收受贿赂问题上的错误,认为有80多万元现金去向不明,因此逼谭川平说出现金去向,谭川平于是编造了给余德宏40万元、周XX20万元、黎X20万元迎合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却不认真核实,予以听信,于是,在讯问余德宏时,一直口口声声称“所有证据指向你,你必须承认”,最终逼余德宏“承认”收受了40万元,扪心自问当初是不是这样的?但是,随后发现谭川平的钱根本不够送给余德宏,又听信谭川平所谓钱不够是用私房钱凑来送的谎言,谭川平家尚有9万元赃款,怎么可能凑私房钱送?打个比方,明明我包里有钱,却告诉别人,自己手上拿的东西是借钱的,我说的话算不算谎话?
三、余德宏案经历三个年头、四次开庭,我们不仅旁听了余德宏案的审理,也旁听了谭川平一案的审理,庭审查明谭川平收受的154多万元,借给自己妹妹20万元、交单位集资建房款20万元、家中搜查出赃款9万元、谭川平转入自己股市炒股29万元、妹夫邮政储蓄卡上的594,260元被扣押,谭川平建行卡上仍有赃款近2万元,这139多万元钱至案发均在谭川平掌控中,他手上仅有15万元现金,绝对不可能送给余德宏40万元、周XX20万元、黎X20万元,参与办理余德宏的人抛开自己的个人得失想想,你们怎么在这样的事实面对仍然冤枉余德宏。
三、如果你们不是执意要冤枉余德宏请你们想想:如果一个盗窃犯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但被抓获后,他承认盗窃,被讯问赃物在何处时,却诬赖卖给了某人,某人因涉嫌收购赃物被抓后,某人也“承认”盗窃犯将盗窃的财物卖给自己,事后查获了赃物并不在某人处,此时,你们认为某人冤枉吗?
同样、虽然余德宏“承认”了收受谭川平“送”的钱,在此姑且不论他是什么情况下“承认”的,也暂时不论真实与否,但是,本案余德宏沉冤迟早要被昭雪,以及我们四处为他奔走喊冤的原因是:谭川平胆大妄为收受的贿赂款大部分是通过转帐收受的,使我们知晓这些赃款的去向,现在证据表明的事实,谭川平收受的154多万元赃款,直至案发有139万元在谭川平手上,只有15多万元现金在他手上,这15多万元,谭川平极有可能在二0一0年五月用于其子单位集资建房,所以,用头脑思考一下,谭川平“送给”余德宏、周XX、黎X80万元赃款成立吗?用空气送的吗?
综上所述,只要余德宏“承认“了,有谭川平的供述,不分析谭川平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且多次翻供,就可以置其它证据表明的事实不顾,认定余德宏有罪,这无疑是在人为的整余德宏,如果有的人执意以余德宏”承认“了,就认定余德宏有罪,如果你参与者说明你在制造冤案,你不是参与者,说明你是助纣为虐者!!!

发表于 2012-3-3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凉山州运管处余德宏冤案啊,该申冤!

发表于 2012-3-3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啥子执法人员哦,简直就是蛇鼠一窝、、、

 楼主| 发表于 2012-3-4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法律和常规,为了人民法院统一审查和把握案件,查明事实,谭川平受贿所谓“窝案”,涉及的余德宏、周XX、黎X的案件,本应放在同一人民法院审判,然而,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检察院却有意?无意?将其认定的“窝案”分散到西昌市、布拖县、宁南县法院审判,使得被告人庭审对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无法对质,造成一个所谓“窝案”中,用谭川平供述去证明余德宏、周XX、黎X犯罪的荒唐现象,试想,谭川平个人收受154多万元,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所有赃款被追缴的境地,这种情况下,难道说谭川平没有把责任推给他人,保住赃款的想法吗?难道谭川平在“你一个不可能完成如此重大的犯罪,必定有人与一起干的此事……”的推理中,谭川平不会抓住有人递过来的救命稻草吗?我们觉得刑事案件不能凭孤证来认定与他有利害关系人的罪的。况且,仅凭案发后,搜查谭川平家中扣押的9万元、扣押利用妹夫侄儿邮政储蓄卡收受的59万余元、以及退赃款15万余元后,到今天谭川平(虽然谭已经在攀西监狱西昌分监区二中队服刑)现在手上仍然掌握着借给妹妹的20万元赃款、转入股市的29万元赃款、自己建行卡上收受赃款余额近2万元、单位集资建房(用赃款交的)20万元,简单将谭川平手上的赃款相加:9+59+15+20+29+2+20=154万元,就足以说明谭川平收受的154余万元贿赂,至案发全部在他手上,谭川平没有将收受的贿赂送给任何人,谭川平的供述是谎言,余德宏肯定无疑是被冤枉的,算得来加法的地球人都知道余德宏是无罪的!!!!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3-4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办了那么多证,如果真和领导无关,那真是太神奇了。

如果世上真有这么神奇的事,那该判渎职。

所以,从法理上来说,一点不冤。

如果真有冤的话,就是这种事太多了,为什么就他一个要为这些所谓的小事负责。
发表于 2012-3-4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东西南北瓜 发表于 2012-2-17 13: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余处长为人亲切,对待上下都一样,从没有官架子,现在的当官的像他这样的少得可怜。说他吃钱,打死我都不信 ...

有没有受贿呢,这个问题只有他自己知道,说句公道话。就算是你或者在座的任何一个人你们受贿 会承认吗?
发表于 2012-3-4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都是官官相护 你如果搞清廉为官 第一个收拾的就是你
发表于 2012-3-4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 大大大兰先生,依照法律,即便凉山州人民检察院为了避免“串供”,“有意”将三人放在不同的地方审理,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因为检查机关无权指定管辖。另外你力证的余某无受贿来源,好像又多了瑕疵,连余某受贿都无来源,身为副手的周某、黎某受贿的财物和金钱又源自何处呢?不会是西昌、布拖、宁南三县人民法院“合谋”陷害吧,这是个很严重的问题。

发表于 2012-3-5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阎罗 的帖子

阎罗在地狱也会犯病?竟然犯的是狂犬病,难怪张嘴乱咬人!好一个可怜、可恶、可恨、可憎、可气之阴险小人。

发表于 2012-3-5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实与谎言
1、二0一0年七月六日余德宏从山东济南乘飞机到成都回西昌,七月七日上午十点召开全体在家职工大会,下午到州政府汇报有关运管工作,晚上到父母家中看望老人,回家后接检察院电话赶到州运管处,被检察院人员带到该院讯问室调查。(不存在七月六日检察院电话通知到检察院的事实,也不存在七月七日在纪委调查的事实)。
2、余德宏从七月七日晚上被带到检察院后至七月十六日九天九夜,均是检察院人员对他讯问,调查笔录的调查人是检察院的,记录人也是检察院的,没有任何纪委的人员在场证据,而且七月八日、七月十四日的调查笔录均在检察院讯问室形成的。纪委自始至终也没有一份调查笔录或谈话记录。(不存在纪委经州委批准对余德宏调查,检察院配合事实)。
3、余德宏从七月七日至七月十六日这九天九夜里,办案人员没有向其出示过任何法律手续,至今,纪委也明确余为正县级干部,要对其“双规”须省纪委批准,余德宏没有经过“双规”所以,这九天九夜实际既非传唤、刑拘、逮捕,也非“双规”。(事实是余德宏这九天九夜在没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限制人身自由)。
4、该案是否存在余德宏所称的刑讯逼供,检察院与余德各执一词,但是,检察院在七月十四日的调查笔录中明确记录了,办案人员告诉余德宏,讯问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第四条“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手印结束后停止”和《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的规定,出示七月十三日下午六时至十四日上午十点五十分的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对余德宏刑讯逼供自然就清楚了(事实是检察院起诉时将同步录音录像列入证据目录,却在四次开庭时不予播放,余德宏及其辩护人要求播放,法庭也未播放,使该案是否存在对余德宏刑讯逼供成谜,违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
5、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三类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又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百分之九十,并不是按刑诉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受理的,实际上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绝大数是有期徒刑,甚至有部分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是同级检察院侦查的案件,而同级检察院侦查的大多数是县处级职务的案件,余德宏的案件由州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给该院公诉部门,最终移送给西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确实少见,凉山州近几年经州检察院侦查的县处级、局级干部不少于十多人,基本上没有由县级法院审理的情况。(案件奇怪的降低管辖法院级别)。
6、谭川平收受了154万元,通过转帐转入谭川平银行卡及其亲属银行卡110万余元,收受现金44        万余元,这些钱全部在谭川平手上,谭将这些用于何处一清二楚(转入股市29万元、借给妹妹20万元、单位集资建房交了20万元、谭川平银行卡上还近2万元、亲属银行卡上还近59余万元、搜查谭川平家扣押9万元、其余15余万元给其子交了单位建房集资款),没有一分钱可能送给了余德宏。(却认定余德宏收受了谭川平的40万元)。
7、绝大多数冤案的犯罪嫌疑人都在侦查机关“承认”了犯罪,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与相关证据相互矛盾情况下,以所谓“有被告人的供述……”被认定其有罪,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冤案要靠死者“复活”才会得到昭雪,(谁能保证这样的悲剧不会重演?“亡者归来”奇迹又能有几人?)
8、余德宏历经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二次法庭审理后,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诉,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检察院违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再行起诉,而且是未经任何改动的,以相同文号、相同内容的起诉书、相同的证据进行起诉。(检察院撤诉不是为了补充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庭审检察机关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依法延期审理)。
当法律不能成为挡箭牌,我们每个人都在射程之内,谁敢断言自己今生不遭遇冤枉,所以,每个人都有义务时刻讲法律、讲事实,而不是凭主观臆断判断余德宏的案件,更不应当以“仇官”心态来判断此案。
最后借用一句法律名言“人人皆受制于法律”。

发表于 2012-3-5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实与谎言
1、二0一0年七月六日余德宏从山东济南乘飞机到成都回西昌,七月七日上午十点召开全体在家职工大会,下午到州政府汇报有关运管工作,晚上到父母家中看望老人,回家后接检察院电话赶到州运管处,被检察院人员带到该院讯问室调查。(不存在七月六日检察院电话通知到检察院的事实,也不存在七月七日在纪委调查的事实)
2、余德宏从七月七日晚上被带到检察院后至七月十六日九天九夜,均是检察院人员对他讯问,调查笔录的调查人是检察院的,记录人也是检察院的,没有任何纪委的人员在场证据,而且七月八日、七月十四日的调查笔录均在检察院讯问室形成的。纪委自始至终也没有一份调查笔录或谈话记录。(不存在纪委经州委批准对余德宏调查,检察院配合事实)。
3、余德宏从七月七日至七月十六日这九天九夜里,办案人员没有向其出示过任何法律手续,至今,纪委也明确余为正县级干部,要对其“双规”须省纪委批准,余德宏没有经过“双规”所以,这九天九夜实际既非传唤、刑拘、逮捕,也非“双规”。(事实是余德宏这九天九夜在没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限制人身自由)。
4、该案是否存在余德宏所称的刑讯逼供,检察院与余德各执一词,但是,检察院在七月十四日的调查笔录中明确记录了,办案人员告诉余德宏,讯问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第四条“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手印结束后停止”和《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的规定,出示七月十三日下午六时至十四日上午十点五十分的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对余德宏刑讯逼供自然就清楚了(事实是检察院起诉时将同步录音录像列入证据目录,却在四次开庭时不予播放,余德宏及其辩护人要求播放,法庭也未播放,使该案是否存在对余德宏刑讯逼供成谜,违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
5、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三类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又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百分之九十,并不是按刑诉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受理的,实际上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绝大数是有期徒刑,甚至有部分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是同级检察院侦查的案件,而同级检察院侦查的大多数是县处级职务的案件,余德宏的案件由州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给该院公诉部门,最终移送给西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确实少见,凉山州近几年经州检察院侦查的县处级、局级干部不少于十多人,基本上没有由县级法院审理的情况。(案件奇怪的降低管辖法院级别)。
6、谭川平收受了154万元,通过转帐转入谭川平银行卡及其亲属银行卡110万余元,收受现金44
万余元,这些钱全部在谭川平手上,谭将这些用于何处一清二楚(转入股市29万元、借给妹妹20万元、单位集资建房交了20万元、谭川平银行卡上还近2万元、亲属银行卡上还近59余万元、搜查谭川平家扣押9万元、其余15余万元给其子交了单位建房集资款),没有一分钱可能送给了余德宏。
(却认定余德宏收受了谭川平的40万元)。
7、绝大多数冤案的犯罪嫌疑人都在侦查机关“承认”了犯罪,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与相关证据相互矛盾情况下,以所谓“有被告人的供述……”被认定其有罪,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冤案要靠死者“复活”才会得到昭雪,(谁能保证这样的悲剧不会重演?“亡者归来”奇迹又能有几人?
8、余德宏历经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二次法庭审理后,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诉,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检察院违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再行起诉,而且是未经任何改动的,以相同文号、相同内容的起诉书、相同的证据进行起诉。(检察院撤诉不是为了补充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庭审检察机关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依法延期审理)。
当法律不能成为挡箭牌,我们每个人都在射程之内,谁敢断言自己今生不遭遇冤枉,所以,每个人都有义务时刻讲法律、讲事实,而不是凭主观臆断判断余德宏的案件,更不应当以“仇官”心态来判断此案。
最后借用一句法律名言人人皆受制于法律”。

发表于 2012-3-5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大金鱼 的帖子

   老子做事堂堂正正,那象你这狗贪官养的婊子,还穿个马甲出来乱咬人。强烈鄙视你!添批飞找错地方了!希望凉山司法机关好好严惩这嚣张的蛀虫世家!

发表于 2012-3-5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句实话:现在的社会贪官太多了,好不容易出来个正直的官员就会被其他官员整。
表面上看到是为老百姓办事。表面上看处理了贪官,其实处理的所谓'贪官"到底是不是贪官只有那些执法人员和诬陷的人才知道。
冤假错案太多了,社会正义的一面去哪了。
本来法律是为了维护正义的,可是现在的法律却被心怀鬼胎的人所利用,钻法律的漏洞。请不要恶劣没有十足的证据就定罪。我相信我们国家的司法人员不会就这点本事这点素质吧。没十足证据就草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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