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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周市长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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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周市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周市长
我名陈吉弩,2011411734分以逗虎的网名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上发表了《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开信》,该信公开质询的几个问题“地球人”都知道答案了,在此不再赘述(该信原文附后)。现对何政同志“即日”作出的、所谓的“给力”“及时”的回复表示强烈抗议!抗议之由,该回复忽悠民众的技能之娴熟、模式之规范、形式之大胆、措词之“严谨”(诸如:数经、适时等词),确实给百姓的感觉是“像雨像云又像雾”。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办公室主任,公然用这种“小儿科的忽悠之术”来对抗效能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公然掩饰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我可以肯定的说,这决不是我一个人的悲哀。故还望周市长在百忙之中关注。
尊敬的周市长,在巴中,赤裸裸的权力性掠夺国有资产早已不是独幕剧,个别政府官员不仅对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关心、对国有资产流失给群众带来的伤害更是不闻不问,甚至还助纣为虐。我在公开信中所反映的违法暗箱转让的这桩国有资产,得到了市委常委当时代分管国土城建的明亮部长的重视和签批,收回依法拍卖。可几经权力金钱的搅动和摆弄,领导的签批居然又成了房地产商囤积霸有国有资产的“马后炮”。
此事的荒唐,不堪一驳。令人瞠目结舌的是职能部门的监管。2009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资产的公司领导集体受贿主要领导索贿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处该公司经理十年各副经理五年的终审判决,可对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去留仍然避而不谈。更可笑的是2002年12月2日巴区国企18号《关于同意出售企业国有资产的批复》,批复中引述的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批复却是2002年5月14日巴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一份《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真正的批复是2003年1月8日。“通知”变“批复”已令公众吃惊,但更令人诧异的是,这种赤裸裸的违法交易,居然得到的是何政同志回复中提及的众多单位和官员的默认。这样的回复彰显的是嚣张疯狂的权力;传递的是特权合法化、剥夺合理化、百姓伤害常态化;嘲讽的是相关领域的监督与制衡机制。
尊敬的周市长,何政同志的回复的却让我很纠结,内心之痛溢于言表。简单的疑问本可以清楚明白地限时回答,他却在光天化日之下故弄玄虚,在大庭广众面前大秀特秀权力的魅力,说什么“你在公开信中提出的问题,我会适时作全面回复”。可这一“适时”形容词的背后,在长达整整三个月的时间里,一边是偌大的民意为之无休无止地“吁请”,一边是权力下面的利益继得者黑白不分地“恭迎”,这样的行为何尝又不是对“权为民所用”的亵渎?此事的过中原由我不再细谈,期待周市长责成何政同志“限时”作全面回复!
尊敬的周市长,说实话,本人系素民百姓,一是无钱二是无任何可以叫得响的头衔和称谓来影响媒体和公众,故对信的结果不敢有好的奢望!不过我会一直坚持下去,直到事件的真相“裸奔”为止。言辞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信访人:陈吉弩
2011年7月11日
附《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开信》
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开信
何政同志你好!
一是请容许我在你的名字称谓后面不冠以“副秘书长及主任”的称谓称呼你。二是请容许我以公开信的方式与你展开质询对话,这样以便有一个公众的裁判,“所谓的”诬陷诽谤之词不易使你蒙冤受屈,同时也规避不法小人假法律之手对我的陷害。三是这封公开信是写给对你最给力的领导的;是写给冤缘未解的信访民众的;是写给巴中385万父老乡亲的;是写给巴中、四川乃至全国纪检监察战线上的全体同仁的。这封信是暴露我对你官僚的愤恨、忽悠访民的厌恶、不履行公职的声讨、参与暗箱转让国有资产行为的揭露。同时也是我对你身兼二职而“不作为乱作为”的无奈发泄。2008年9月17日我的信访申请受理到2009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受理我的信访复核复查申请,你始终一而再再而三地推拖,让违法暗箱转让的国有资产拖成了“合法化”,让其被逼死的民营企业至今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说法!钱权蹂躏的困惑给我带来了人生的无尽惆怅,故期待你当众回答!
一、这桩国有资产的转让程序到底是否合法
2002年9月27日(巴府函[2002]2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后坝土地储备中心总体规划,也就是说位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都必须进入土地储备中心挂牌拍卖。无独有偶,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所属的价值千万余元的28.5亩土地、成套的机械设备及地上建构物等国有资产未经挂牌拍卖就仅以320万的价格(含土地出让金在内)暗箱操作给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合同是2002年11月25日就已付款签字生效。巴区国企18号《关于同意出售企业国有资产的批复》的时间却是2002年12月2日,出卖的底价却与通达公司暗箱操作的价格不谋而合,这难道也是巧合?现引述18号文件原文:“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你们关于请求批准出售国有资产的请示收悉。根据区政府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中批复你司‘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的改制方案’为加快企业改制,经研究同意你们对所属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含土地及附着物),不低于320万元的价格进行整体公开出售。”令人万万想不到的是,文中引述的[2002]36号文件却是2002年5月14日巴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一份《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真正的批复是2003年1月8日(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2009年5月巴中是中级人民法院仅以通达公司领导集体受贿,主要领导索贿的犯罪事实分别判处公司经理及副经理十年和五年的有期徒刑,对土地的去留也仍然避而不谈。这样的暗箱操作程序是否合法?
二、明亮部长签批的依法拍卖为何石沉大海。
在我信访过程中,你也曾多次电话告知我,你的诉求赔偿方案领导已批,只等收回这块土地依法拍卖,2010年5月中旬,我再次来到市国土局局长办公室询问我举报这块土地的情况,侯局长告知,代分管国土的明亮部长对该块土地已明确批示了(侯局长还讲,我们报的两条方案,明部长的签批是同意我们的第二条方案)随后我来到市信访局,罗之琼局长告之,这次收回违法转让的土地一共有7宗,其中有你举报的这一宗,为了再次应证其真实性,我又来到张云清副局长办公室里询问这块土地的情况,张局长打开电脑,给我看了收回拍卖该土地的两点理由:一是超期未开发使用,二是该土地在转让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这土地至今还被开发商囤积霸有,2011年元月4日,我到市人民政府张开荣副主任办公室询问这块土地去留的问题,张主任再次告诉我,明部长签批收回拍卖这块土地的事他也知道,至今为何没有收回拍卖他也不得而,幕后操控“权力黑手”到底是谁?
三、望直面以下陈述
在这桩国有资产的转让前,据知情人确切透露:当时市国土局储备中心出价840万并解决单位职工的“两保”都没有买成,事后该地块国土局不给过户,求情于当时分管国土的副市长都不敢签字,最后是你亲自找到熊光林同志签批。熊签批后,你和通达公司法人一道宴请国土局长杨廷雄,觥筹交错间你站起来向杨局长道歉陪不是,说越级犯上了,最后通达公司法人立即站起来说,何区长你坐下,要道歉也该由我来道。最后你暗示通达法人给杨红包5千元,该地块才得以顺利过户。怪不得民间街坊流传你在巴州区任分管工业的副区长不久就在成都购置洋房,说你在棉纺厂,齿轮厂,轻工机械厂,及电力公司的变压器厂等企业的改制转让过程中捞了不少好处!当然这些议论一是对你来说不足挂齿,依你之能,有无都很容易被你和谐和过滤。二是我本身也无证据证实。不过我亲口讲的是有出处的,敢拿身家性命担保其真实性。故还望何正同志扪心直白。
综上说实话,我不明白的是,你当时分管的国有企业改制出卖为何就不能给我民营企业一条生路?想起你在发展民营企业大会上的讲话,“谁搞死民营企业,我虽不能摘他的“帽子”,但我可以叫他的“帽子”变色,和巴中一次一次又一次在外召开的招商会形成了多么鲜明的对比啊!我真无法明白你在台上的言和台下的行差距怎么就这么大?还有2009年蒋省长来巴视察,我准备那天下午带上信访材料去拦蒋省长,你中午就发来短信叫我2点30分把材料带到到你912办公室来解决。我当时很感动,特别是你对我说,这件事确实我有错,本应该在我任副区长的时候给你解决好却拖到了现在,不过现在也不要紧,就我现在所处的位置来处理,首先保证你能把企业再搞起来,只要鉴定结论一出来,哪个敢不给你拿钱。你现在就不要去东找西闹了。我当时服了,你的这番话让我感动了好久。结果你的诺言依旧变成了谎言。鉴定结论出来后你却仍是一拖三推。
至今我更不明白的
一是你为何要这样拖我?你居然置《国家信访条例》之规定于不顾,背弃市委政府的三问原则,身背“不作为乱作为”的骂名,酿成今天这壶谁都难以下咽的苦酒。试问谁来承担这种不作为,乱作为两年多给我新增的信访成本。
二是既然是协调意见,你为何始终不让我和对方见面?为何总是你说给多少就多少(依据何在?给我就像向你要钱一样的感觉),你这明显在以权压我。
三是面对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怎么也是你想说多少就是多少?既然这样当初何须花钱去鉴定?(2万5千元的鉴定费啊)!你这又明显是在以权压法,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我不会答应,党和人民政府也决不容许你这样做。希望你能公开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201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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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0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开信》的回复

陈吉弩同志(网名“逗虎”):

   你于2011年4月11日7:34分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上发表的《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开信》,现特作如下答复:

   你的长期上访,经向法院起诉被驳回,数经多个部门、多位领导牵头处理。根据领导安排,作为复访案由我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市国土局、市法制办等有关单位再次组成专门调查处理组,对原市建设局处理意见作复核处理。现已作终结处理,你签字同意,各有关方面均按处理意见全部予以落实。

   至于你在公开信中提出的问题,我会适时作全面回复,并附有关依据,欢迎公众了解和评判。

   敬请各级组织、纪检机关、新闻媒体、市内外公众和一切了解情况、参与处置工作的同志监督。如有质疑,欢迎网上披露或向纪检机关举报。

   此复



                                                回复人:何政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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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2-20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周市长:官员嘴里的“适时作全面回复”,说文明一点,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说粗俗一点,是政治骗子在百姓面前耍流氓,耍无奈。

 楼主| 发表于 2012-2-20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信访:是谁在逼良为“娼”(无序越级上访)
我厂因巴府信发【2006】26号文件处理意见第七条未得到落实,逼迫于2007年1月22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在法院审理中发现,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将价值千余万元的28.5亩土地及地上构建物成套的机械设备,仅以320万元(含土地出让金在内)违法暗箱转让给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法院在判决中只字不提,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为此,2007年7月22日至2008年8月3日通过邮递快件,挂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反映:官商勾结违法侵吞国有资产给我厂造成损失,请求协调解决的信件多达百余封次无果。
2008年9月14日,我只好由真正的信访变为走访,至今数十次到市信访局重访。
期间市委,政府姚秘书长,管严政委,李市长,唐豹常委,邹市长(据说已被双规),魏市长,明亮部长等众多主要领导在信访接待日作出指示,要求实事求是限时办结。在一次联席会上,信访局罗之琼秘书长强硬强调;以前处理不及时就算了,从现在起必须遵领导意见,实事求是及时处理,对不作为乱作为刁难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处理!可案件交到具体单位及承办人处,却变成了今天学习,明天开会,后天出差,外天接领导,再外天陪领导,再再.....下乡检查,外出调研,主要领导考察,分管领导升迁,经办人休假。等等不胜枚举的理由让我一周等去,一月拖去,半年耗去,一年余两月后的今天仍音讯杳无。
455个日日夜夜的等待煎熬,事件原委,个别领导的诡辩推诿历历在目。
始终让我无法明白的是;既然通达公司违法转让国有资产集体受贿高达数十万元,已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并判刑了,流失的国有资产(28.5亩土地)为何不能及时收回依法拍卖?难道市委政府倡导的“三问原则”,接访日上领导的讲话指示真的只是个别官员心照不宣的“台上语”??
更让我难以明白的是;人民政府复核复查委员会居然不遵循《信访条例》按时结论(从受理至今整整7个多月了),过中缘由何在?是谁在与政府的“限时办结制”叫板?是谁在公然藐视市委政府倡导的“三问原则”?这种行为究竟是一种什么行为?该不该依法问责?
难道真如民间街坊所言;国有资产流失的巨额利益仍在腐蚀案件的操盘手和幕后操控手(保护伞),不铲除腐败链条,你的信访路将是一条不归路----信访——走访——数十次重访——缠访——无序越级上访——强制到公安局看守所——信访终结!!

尊敬的李书记:何正主任:罗之琼局长:我想做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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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了   

发表于 2012-2-21 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长期失信于民的政治危机令人堪忧!  只有重新切实取信于民,才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尊敬的中央政治局各位常委:您们好!
我叫陆大椿(身份证原名陆大春),男,4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104401X,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
2005年国务院在上访总量不断上升,越级上访、进京上访增势迅猛,上访的增幅呈现出“中央多、地方少、基层更少”的“倒金字塔”型分布特点;上访反映问题集中,主要多是涉及群体性和个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跨地区、跨部门上访越来越多;人访方式有时较为激烈,围堵党政司法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甚至是铁路交通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等的情况下,颁布实施了新的《信访条例》。
这部规范“官民双方行为”的新条例,如今在四川实施6年以来的结果:一是发展为依法迫害老百姓。首先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新条例实施后,对全省各地长期在该院申诉抗争最强烈的一批案件,分别以省、市、县、乡镇、街道等党政司法各级各部门,共同形成会议纪要予以高压强制终结和以关、打、辱骂、强加罪名、动用刑法等罪恶手段予以高压强制终结!由此足见四川的司法是否独立和省、市、县、乡镇、街道等党政司法各级各部门是在怎样为民服务以及大量常见普通问题长期解决不了的原因所在!其次是各基层(指区、县)当局滥用刑法、强加各种罪名,惩罚了一些人的申诉上访行为。例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的2.23事件,依治安法和刑法不但惩罚了一批上访者,而且连路见现场、将现场情况告诉给了网民的人和闻讯前去采访在网上曝光的局外人等也一并惩罚了!6年以来依法将维权者逼成违法者、罪犯的事例由于太多了而无法一一列举了。而各级各信访部门人员和领导特别是有关各级行政首脑等,相反却是年连被评优获奖;二是各基层当局屏蔽媒体、禁访维稳的各种犯罪手段,不但完全颠覆了现代文明、践踏了现代人权、灭绝了现代人性,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还颠覆了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宗旨。因为基层各地都是:1、愿意不惜一切代价,动用大量人财物力,花巨资稳控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某一或某些名案人士的申诉上访行为,致使这些人中的部分人,为了想方设法的继续申诉上访而不得不长期过着东躲西藏跟“逃犯”一样的生活,却不愿意花小钱为这些人解决问题;2、对极少数已有一定的影响力、确实已推拖不了的,才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解决;3、对绝大多数人则一律是能拖就拖、能高压就高压!
究其原因,各基层(指区、县)当局这样做的目的,其实,都是为了避免引发更多相同或相近的诉讼和上访事件。这正好证明了老百姓依法维权申诉上访的成本越高,下情更难以上达,保护公民权利约束官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在底层更难落到实处,底层积累的各种问题和官民敌对情绪就会更多。多到一定的时候,群众必然会被反对党的势力组织起来,反对党。这一点,10多年以来我一直在给党写批评警示建议信,提醒党必需要切实高度要警惕、警惕、再警惕!!但得到的不是党的回音,不但是成都地方政权给我的两年牢狱之灾,而且在成都看守所,一毕姓警官在办公室打骂我时,还公开警告我,说:我们动用司法程序把你惩治不了的话,将来动用黑社会都要把你干掉!
我因与成都中院门前2.23事件的人们成为所谓的同案被告人后,于今年3月2日刑满获释时,又被宣布强行监视居住6个月。直至4月2日才向当地国保大队和派出所请了到成都借钱或讨钱治病的病假后,到成都在借钱和讨钱的过程中,才到四川省和成都市的各信访部门去观察了一番。观察到的结果是:不再像过去那样,到处都有各种大小不等的横幅、条幅、标语和广告布做的各种大型冤状及官民双方时而激烈斗争的场面等等,去申诉上访的人群规模也较过去少多了,因此我还误以为很多人的问题都已得到解决了!哪知,经过进一步地反复观察和接触了解,才得知:一是各基层当局以各种罪恶手段,强化了对申诉上访行为的稳控力度。将人和问题压倒在基层;二是各信访部门新增了大量警力,对申诉上访行为人也强化了监控管理。不少人虽然都还带有各种大小不等的橫幅丶条幅丶标语丶各种大型冤状等,但是根本没有能够示众的机会了;三是我过去所认识和所见过的新老上访人员,除了已死的极少数和已经得到解决的极少数人未再上访了外,另外还有少数人艰难反复地从当地逃跑岀来,仍在坚持反复不断地赴省进京申诉上访,而更多的人为了免遭截访丶抓捕,虽然未再申诉上访了,但在艰难地求生的同时,还是要常到各信访部门附近特别是一些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去与上访人员相互往来,相互之间多是含着泪水地说,遍地乌鸦一般黑,千万不要再对共产党抱有任何幻想了!!他们现在的唯一希望,就是共产党应该早点垮台和贪官污吏应该早点死!!当我在得知上述情况和他们的普遍想法后,一直在担心,如果我们的党再不重新切实取信于民的话,他们迟早是要被反对党的势力所利用的。这一点,对党太危险了,党更要应该切实高度警惕为上!!
因上访问题的产生,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及改制中的政策变化等各个方面。根据目前的实际具体情况来看,随着不断反复到京申诉上访问题得不到解决还反受其害的群体和人员越来越多,时间长了,势必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老百姓会对党和人大、政府等最高机关彻底失望并产生敌对情绪,这一政治后果实在令人堪忧!!
疏导洪水是治水之策,人人防火才是减少火灾的根本之策;不解决权力的滥用问题, 让地方和基层干部只对上级负责,不必对中央负责;只对领导负责,不必对领袖负责;只对个人负责,不必对组织负责的行为继续下去的话,今后不论有再完好的新措施,都难收到应有的好效果。原因是基层官权太强,民权太弱,由此导致整个社会不公平、不正义的问题太多太普遍了。  
因此,建议最高当局应尽快地多听听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发扬党的光荣传统——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才能惠及群众,才能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才能减少上访。
司法不能成为维护利益集团的司法,司法只能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司法;政府不能成为部门的政府,政府只能是人民的政府;党不能成为维护利益集团的党,党只能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党;这是最根本的两条执政原则和司法原则。现在的情况充分说明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只落实在口头上,没有落实到体制和制度及行动上。
其实人民群众过去是相信党中央的,所以才到北京上访。人民群众是党的执政基石,党应该重新切实取信于民,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组织群众维护群众的权利。近些年来有一种论调很反动,说什么群众组织起来会不稳定——造反。这样的论调很危险,是过去国民党反动派的论调,像前几年民进党陈水扁的言论。党的执政能力如何建设?首要的一条就是要依靠群众、把群众组织起来团结在党的周围。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了,地方和基层违法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就少了,地方和基层干部就能较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了,党的宗旨就能较好的实现了。党不组织群众,群众必然会被反对党的势力组织起来,利用起来。为此,党必需要切实高度警惕、警惕、再警惕!
       基层的民主是基层依法行政的基石,也是依法治村、治乡、依法治县、治市、治省的基石。党要旗帜鲜明的强化村乡镇县市政治体制改革,让人民切实当家作主。党在基层的根本政治任务,就是要组织和领导群众选举村官和各级地方政府、监督村官和各级地方政府、罢免不合格的村官和不合格的各级地方政府官员。别国人民都能够当家作主的选首相和总统了,我们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有的如今还不能当家作主的选村乡镇长,这太不像话了!我们共产党绝不能不做这样得民心的好事而留给反党势力以口实,我们党更应该切实高度警惕、警惕、再警惕!
       我们党和人民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党只有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才能选拔出实践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各级地方干部,这样的干部党中央才会放心;党相信群众是相信各级地方干部的前提,不相信群众就不可能相信各级地方干部。党相信各级地方干部,各级地方干部就会对党的中央和党的领袖负责,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才能高度统一起来。如果有千千万万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忠于党的地方特别是基层干部,哪里还会有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到北京上访呢?!如今连老百姓的常见普通诉求,都是长期解决不了,还谈何执政能力呢?党如长期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广大人民群众就会自寻合法代表。这是水能载舟也能覆舟的浅显道理。
最后声明:我只能对自己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因为我曾一直在说,自由既是一种权力但更是责任和义务。因此,毎个人都要能够对自己的言行负起责任。至于以上批评和警示建议言论当否,仅供参考,忠言逆耳但良药苦口!

此致

  敬礼


                                            陸大椿含泪亲笔!         
                                     2011年5月26日于成都         

特注:原本准备寄给九常委,但后来考虑到已往长期以来,已经寄得太多了,从无任何回音。因此,干脆发表不寄了。
发表于 2012-2-2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民营企业?不是很明白你的诉求。
发表于 2012-2-2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民营企业?不是很明白你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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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民营企业?不是很明白你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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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民营企业?不是很明白你的诉求。

 楼主| 发表于 2012-2-2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言无不尽963 的帖子

朋友,很感谢你的关注!我的诉求在给《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开信》里有所表述。烦你再看看我的信访申请。
信访申请
尊敬的周市长你好:
我是巴中昶明食品厂业主陈吉弩,首先期待周市长对巴中信访问题的关心重视。其次还望周市长关注一下5年长期信访不休的普通信访民众,看看他到底是“刁民”?是“不知足”?还是我们的领导不作为乱作为所致?请看信访事件原由。
一、事件的真实经过
因官商勾结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及国有土地,导致我厂于2005年三次遭受洪灾并于20063月被逼迫停业停产。事发后,巴府信发【200626号文件对我厂的信访作出了终结查处意见,可意见的核心(厂部的搬迁)始终没有落实,再次酿成新的矛盾纠纷。     
二、政府处理的过程
2006622日至2008914日,我曾多次找市人民政府信访办、责任单位及省信访局,均石沉大海。
2008917日市信访再次受理我的信访申请至2009422日,期间是市建设和规划局一派胡言的协调回复,和两次不着皮毛且无实际意义的复查处理。
2009423日,我再次向市人民政府递交复查复核申请,55日受理,621日召开信访听证会,727日市人民政府委托鉴定机构对信访人诉求损失进行鉴定,828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91日我对鉴定结论提出意见后无回音至201076日下午6点半才收到《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陈吉弩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建议意见书》。随即我对该意见书面提出六点理由表示强烈抗议,并将该抗议先后向中纪委、省长信箱、市长信箱反映,向仲彬书记邮箱投寄20余次无果,最后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发帖仍无人问津。更不幸的是,父亲病重、年关将近外债催逼,我撕心裂肺彻底绝望过。经济的困境外加治病救父的迫切心情和对我党实事求是执政理念的深刻理解,我无奈于1222日在《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陈吉弩信访事项调解补充协议》签字,该协议末尾却载明为一次性终结处理意见。
、该《调解补充协议》存在的问题
1、我至今未收到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陈吉弩信访事项的任何正式调解协议,没有正式的《调解协议》,《调解补充协议》又是从何说起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同时《调解补充协议》怎么一下就变成了《处理意见》?协议是平等单方责权利相互约束的表述,处理意见明显是单方主观意愿的表达,两者风马牛不相干。故该《调解补充协议》明显是跳跃式的、欺骗上级领导、麻痹信访人视觉、掩盖事实真相的文字游戏,是个人强权政治的乱作为!试问正式的调解协议到底在何处?
2、该《调解补充协议》未阐述整过事件原由,更未阐述给信访人拿钱的事实和理由,更关键的是没有阐述述给信访人拿多拿少的事实依据,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同时也没有载明市国土局土地中心承担的16万余元的现金从何而来,他们的钱也是我们纳税人的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就可以不问因果一手批掉16万余?谁来承担此责?是谁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这16万余的经济损失?
    3、无论是《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陈吉弩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建议意见书》还是《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陈吉弩信访事项调解补充协议》都是个别领导强权政治的孤愿表现,因为至今无任何领导及责任方找我协调协商过,况且至今没有看到任何正式《调解协议》,故没有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经过的《调解补充协议》到底是从何而来?
4、违反《国家信访条例》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给信访人造成的这几年的损失,《调解补充协议》只字不提。
、请求周市长解决的问题
1、依法严惩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操盘手和幕后操控手。
2、立即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依法拍卖。
3、严惩信访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昏庸之官。
4、赔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给信访人新增的信访成本。
5、给被逼死的民营企业一个公开公正的合理说法(凭什么不赔偿我的停业停产损失?)。

信访人:陈吉弩

时间201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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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一下

发表于 2012-2-21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人不多啊,继续`

 楼主| 发表于 2012-2-21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言无不尽963 的帖子

朋友很感谢你的关注!我的却是民营企业的业主,我的主要诉求如下:

1、依法严惩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操盘手和幕后操控手。
2、立即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依法拍卖。
3、严惩信访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昏庸之官。
4、赔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给信访人新增的信访成本。
5、给被逼死的民营企业一个公开公正的合理说法。

信访人:陈吉弩

时间201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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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1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言无不尽963 的帖子

朋友很感谢你的关注!我的却是民营企业的业主,我的主要诉求如下:

1、依法严惩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操盘手和幕后操控手。
2、立即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依法拍卖。
3、严惩信访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昏庸之官。
4、赔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给信访人新增的信访成本。
5、给被逼死的民营企业一个公开公正的合理说法。

信访人:陈吉弩

时间201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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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1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达公司、利达公司违法暗箱低价转让资产的相关证据

证据一:巴府信发【2006】26号文件载明:
1、2002年9月27日,巴中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后坝土地储备中心总体规划(巴府函【2002】23号)。2003年3月,市土地储备中心正式进场开工建设。
2、2002年11月25日,市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了《资产出售合同书》。约定通达公司将其原厂区28.5亩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附属设施以3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利达公司。
该证据证明:本该进入到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拍卖的国有资产及其土地,两公司却私下暗箱成交了
这一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如何麻痹公司职工的呢?请看证据二、三、四。


证据二:通达公司《关于同意公司资产议标出售的决议》载明:
1、举行议标决议的时间是2002年12月12日。(其与利达公司之间签订的《资产出售合同书》已于同年11月25日就已签字生效。)
2、议标的原因是因公司房产证被抵押(这是通达公司向员工阐述不能拍卖的理由),不具备拍卖条件。
3、签字人数22人,公司职工在册人数总共为73人,退休14人,在岗59人


证据三:巴市国用【2003】02号《巴中市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表》载明。
1、        第一页,申请单位:巴中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
2、        第四页,调查意见:时间2003年4月1日,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2001年3月29日确权发证。
证据四:2002年12月18日通达公司会议记录,编号0159载明。
1、会议议题:召开提前退休人员会议,研究讨论公司改制方案和资产出售的问题。
2、会议内容中讲到:我们的改制形势是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经国资局审核,已出文同意出售,按理应拍卖,但目前无房产证,不具备拍卖条件,无法参与拍卖,最后只有议标出售,由大家来议定出底价,不少于320万元。
证据二、三、四三份证据组成的证据链清楚地证明:通达公司领导隐瞒“确权发证”的真实情况,以“无房产证和房产证被抵押”为借口,打着“只能议标出售”的幌子,上欺领导,下骗单位职工,从而实现了违法暗箱轩让国有资产的犯罪目的。
难道就没有政府职能部门管他们吗?请看证据五。

证据五:巴区国资企18号《关于同意企业国有资产的批复》载明:
1、        该批复的时间是2002年12月2日;
2、        国资委规定出卖的底价是320万元;
3、        批复中引述巴州区政府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陈述了该文件批复你司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的改制方案。
这一份证据我要特别说明的是: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的时间是2002年5月14日,该文件的内容却是巴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一份《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证据六),真正的批复是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证据七)。该批复的时间是2003年1月8日。

这一份证据可以证明“官商勾结”的魅力,公然假借政府文号,让“通知”变“批复”,给违法暗箱转让的国有资产罩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
那么,国有资产处置,政府倒底有没有硬性、明确的规定呢?请看证据六、七、八。


证据六:巴州府发【2002】36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载明:
1、时间是2002年5月14日。
2、附巴州区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表。
证据七: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载明:
1、        时间是2003年1月8日,
2、        批复第二条强调:企业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附《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
证据八:巴州府发【2002】34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载明:
1、时间,2002年4月26日,
2、第四条:企业资产处置:出售国有资产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依法拍卖,否则一律无效。
这三组证据的时间,内容已清楚地证明,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倒行逆施,跨越人民政府的文件,通知及批复,最终达成了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罪恶行为。
证据九:《巴中市巴州区人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载明:
四川巴中:索要“好处费”30万 4人牢里过晚年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商勾结何时休??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商勾结何时休??
发表于 2012-2-22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逗虎 的帖子

感谢发言,学习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防治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问题,规范基层执法行为,推进基层便民服务”、“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贺国强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报告,传递了很多反腐倡廉的新信号,同时也透露出很多新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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