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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H.S

华西都市报记者专访中共巴中市委书记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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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期盼巴中跨时代超越。

发表于 2012-3-9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了~~~嘿嘿~~

发表于 2012-3-10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拥护市委决策,服务追赶跨越

发表于 2012-3-10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鼓舞人心、期待美好的未来!

发表于 2012-3-10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变化真的大,思维决定出路
发表于 2012-3-20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发表于 2012-3-20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发表于 2012-3-20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发表于 2012-3-20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发表于 2012-3-20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重违反宪法、立法法、民法,触犯刑法。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根据《立法法》第7条、《宪法》第62条、第5条之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没有制定基本法律的权利!只有不折不扣模范履行遵守执行宪法、立法法、民法、刑法的责任和义务!!
发表于 2012-3-20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宪法、民法、刑法的保护!
发表于 2012-3-20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没有法律可依!
发表于 2012-3-20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将宪法、民法、刑法抛到哪里去了?
发表于 2012-3-20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发表于 2012-3-20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发表于 2012-3-20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发表于 2012-3-20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发表于 2012-3-20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2-3-20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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