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安岳法院高度重视孟松林与供销社房权纠纷一案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221385932401/ 关于周理供销社与孟松林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杨江涛院长非常重视。上次耐心听取了胡代国的代理意见。经过深入细致地调查核实,院长对该案有了明目。2012年3月13日下午五点45分,杨院长在电话上对胡代国说:我认为,解决孟松林的问题,应当从根本上来解决,因为那是文革期间遗留下来的老大难问题,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该案本不该法院所管。但是,今天,市法院周奇万院长等领导,亲临安岳,与县委许书记、县府邹县长,共同听取了我的汇报意见。这说明安岳法院,并不是孟松林在网上胡乱所说。 胡代国听了杨院长有关“应当从根本上来解决”孟松林与安岳县周理供销社的房屋所有权纠纷的这番话,一再表示谢谢两级法院院长、谢谢县委、谢谢县府。胡代国期望并相信,孟松林的房权纠纷,在杨院长的高度重视下,会早日得到依法解决,根本解决。杨院长的这一决定,如果得以实现,将记入史册,成为历史千古佳话美言,公民胡代国将写书歌颂。
关于解决孟松林与周礼供销社房权纠纷的 建 议 尊敬的政法委书记兼群工部部长唐永川,春节好! 建议人胡代国,系孟松林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15984216745。 建议目的 建议您要求安岳县人民法院在本次周礼供销社与孟松林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判决供销社归还其侵占孟松林的街房三间并依法支付几十年来的房租。 基本事实 位于安岳县千佛乡民兴巷17-19-21号三间街房实际是孟松林受遗赠房屋,而供销社在十年浩劫文革期间侵权拆占至今,这个事实被以下各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所确认。为了便于领导审阅,我将三个法院有关事实部分的确定复制在下面。 第1份证据,安岳县人民法院(1997)安民初字196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第2页:“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松林之叔父孟宏发在安岳县千佛乡场镇下栅外有祖业瓦房3间,1951年经人民政府确认产权。1958年前孟宏发之妻、子先后死亡,其儿媳改嫁他人。1958年孟宏发在拱桥乡敬老院生活,在死亡前托人代笔留下遗嘱,将千佛乡场镇的3间房屋遗赠与原告全家(孟宪章、黄氏、孟素珍、孟氏林 )共有。……以上事实有孟宏发1952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孟宏发生前托代书的遗嘱、原告本人陈述、证人严传林、原千佛供销分社经理向文化的证言等予以证实。该判决书的第4页第2行载明:“本院认为:原告孟松林之叔父孟宏发于1958年生前立下遗嘱,将座落在安岳县千佛乡场镇下栅外的瓦房3间遗赠与原告家庭当时的4人所共有的法律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1967年被告安岳县周礼中心供销社在拆建千佛供销分社营业用房时,将原告家庭成员共有的即已经接受其叔父孟宏发遗嘱的3间瓦房拆占,其行为属侵权行为”。 第2份证据,内江市人民法院(1998)内中法民再字第56号判决书。该判决第3页载明:“经再审查明:一九六七年,安岳县周礼中心供销社(以下简称供销社)在拆迁千佛供销分社营业用房时,将原审原告孟松林及其父母、姐四人共有的三间诉争之房拆除。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原审原告孟松林向《周礼区供销社党支部》反映,要求解决占用的柴山和房屋。同年八月30日,该社指派人秘股长接待了孟松林,并作了来访纪录。事后供销社安排对孟松林等人的房屋进行了调查,但一直没有作出结论,也通知调查处理结果”;“案件其余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安岳县周礼中心供销社于1967年在拆迁千佛供销分社营业用房时,将原审原告孟松林及其父母、姐四人共有的三间诉争之房拆除,其行为侵犯了孟松林等人的合法权利。原审原告孟松林在一九八四年以书面材料直接向供销社主张自己的权利,供销社即组织专人调查解决,但一直没有结果,也未答复当事人,其间诉讼时效依法中断。此后,孟松林一直不间断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解决其房屋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孟松林主张其权利的时间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原一审、二审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撤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1997)安岳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内民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3份证据,(2001)资民再字第7号判决。该判决载明: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松林 所受遗赠之三间房屋在1967年“文革”期间被上诉人安岳县周礼中心供销合作社拆占属实。 二、法规依据 依据《中办发(87)7号》落实私房政策的规定:房主随时交验证件,随时办;文革产要建档案,房租一并计算。当地党政领导要重视,支持建委、房管局。克服‘收兵’松劲思想,善始善终。 (2001)资民再字第7号判决还裁定:“孟松林于1995年具状向安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礼中心供销社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法(研)发(1987)30号《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略)”之规定,孟松林所受三间遗赠房屋系在1967年文革中被周礼中心供销社拆占,故孟松林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请求解决,其向法院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以上裁定书载明的法律事实和孟松林所出示的客观事实一致证明,周礼供销社侵占孟松林瓦房3间,不但不依照国家法规返还,反而猪八戒战术,倒打一钉钯,真是天理不容,请求尊敬的父母官采纳代理人的建议,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供销社的诉讼请求,支持孟松林的反驳意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团结。谢谢! 此呈 代理人胡代国 2012年1月18日 附件 证据1-3,三份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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