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代国老师,你断章取义,片面理解<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第十四条的内容明明是这样说的"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却故意曲解,你老壳怎么了哟!工商局应该处罚20万,才罚10万太少了,这样恶劣的应该处罚20万,太仁慈了!无照经营行为经营规模达到了300多万,应该是触犯了刑律的,我认为应该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应该依法追究陶勇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