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拘留所管理行政法规施行 禁止侮辱体罚被拘留人
《拘留所条例》今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次由国务院针对拘留所设置、管理制定的规范条例。该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表示,《拘留所条例》对于做好被拘留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行政处罚得到有效实施,保障拘留所的管理安全、文明,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制度。该条例将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原则。有评论指出,无论从内容到形式,《拘留所条例》所体现的法治进步是显而易见的。
就内容而言,条例强化了对被拘留人的权益保障,规定:在执行拘留时,应告知被拘留人享有的权利并及时通知其家属;拘留期间,应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保障拘室外活动每天不少于两小时,不得强迫劳动,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不得检查扣押被拘留人举报控告申请复议等材料,被拘留人享有会见权利,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可以请假等等。
此外,在形式上,该条例是继1990年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后,第一次在立法位阶上提升了一个层级,上升为行政法规。它的正式实施取代了施行22年的部门规章,增强了规范的权威性,体现了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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