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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娃儿事件: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任何想掩盖实事真相的行为都将被揭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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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蝌蝌 发表于 2012-3-28 23: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晚啊,我们都快下班了

晓得的撒,莫“法”的嘛,以前那有这样勤奋辛苦的哟。

发表于 2012-3-29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晚了還是要頂

发表于 2012-3-29 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人睡着了,但是很多人快觉醒了......正义就是力量!最终会战胜邪恶!

发表于 2012-3-29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让邪恶继续表演!好看!

发表于 2012-3-29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知道吗?现在权大于法呀!

发表于 2012-3-29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继承律师认为,严格来说,两网友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并不完全相符。

  网友李某,首先“事实”并不是他捏造的,他只是散播了该“事实”,即使查明该网帖所述内容是捏造的,李某确实因未经核实传播谣言,客观上损坏了他人名誉,但也属于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应予以行政处罚;而网友王某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侮辱他人的目的,只想弄清事实真相,更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2-3-29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邪恶的精彩表演!

发表于 2012-3-29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意围观。

发表于 2012-3-29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大家透过现象看本质!看邪恶的表演!

发表于 2012-3-29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3-29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3-29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看看房!

发表于 2012-3-29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欲盖弥彰!嘉陵法院,名声在外啊!

发表于 2012-3-29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俺们南充怎么搞些这些出名?!

发表于 2012-3-29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权是人民给的,不是为权贵服务的!

发表于 2012-3-29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军在行动!

发表于 2012-3-29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水军的表演!

发表于 2012-3-29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让邪恶继续表演!好看!

发表于 2012-3-29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发表于 2012-3-29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部门”的“忍”功真是了得!全国众多媒体指责拘人一案,却“聋哑”至今,,,,,,: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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