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本案中,我们还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原始档案登记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原始档案登记薄资料是三叔本人亲自去办的。三叔在该原始档案登记薄中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证明了本案的客观事实。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三叔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如果该房是我父亲和三叔共有的,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一定会将他的名字填写在共有人一栏,而绝不会只将他的名字填写在代理人一栏.正因为他知道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才会如此填写的.
由此可以得出三叔本人都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虽然三叔现巳死去,但盖棺论定.因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
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该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本案法院却没有采信,而且没有找出不采用的任何法律依据.
三叔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这个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主审法官最后在判决中反而却认定该房屋应属我父亲和三叔二人共有财产,这是何等的荒谬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