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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家沟居民——从拆迁补偿中领悟“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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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两方面都和政府无关。强制力的在场,使一切商业性用地的缔约和谈判过程被扭曲,事实上侵犯和剥夺了老百姓的契约自由。无论各地政府对于补偿问题和估价问题进行怎样的立法,有的城市合理些,有的城市不尽合理,但都无法改变一个事实,即老百姓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在推土机之下缔结的“城下之盟”。
发表于 2012-4-1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房产的评估是由开发商委托的,甚至是由政府委托的。政府对价格的评估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和垄断色彩,更为根本的是,当拆迁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也是由政府部门裁决,这样政府不仅能“指导”交易价格,甚至能“依法”强制房产交易。谁赋予政府对房屋交易价格确定权?
发表于 2012-4-1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信访局有关专家分析说,拆迁之痛,是伴随快速城市化和个人住房产权改革出现的阶段性矛盾。引发信访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强制拆迁,粗暴对待被拆迁户;二是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三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拆迁安置政策失之简单化,没有视居民情况分类处理,造成部分被拆迁户因拆致贫,失去生存基础。

发表于 2012-4-1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烈火中永生 的帖子

那哥们法律学习得好好,我好崇拜你额!
发表于 2012-4-2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者之枫 发表于 2012-4-1 13: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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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哥们法律学习得好好,我好崇拜你额!

朋友:天皇、彭霸天、南霸天、胡汉三的龟孙子们说我是断章取义。
发表于 2012-4-2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信访局研究室朱颖曾透露,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政府不依法行政,态度粗暴,还动用黑社会势力,采取恐吓手段,停水、停电强迫居民进行搬迁,引发了群众的强烈不满。
发表于 2012-4-2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政协委员袁祖亮认为,房屋拆迁矛盾激化的根源在于政府干预多。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与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协议,达不成协议就进行行政裁决,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政府沦为开发商的打手,引发了拆迁领域的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并最终侵犯被拆迁人的利益。”他同时指出,群众反应强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不公正,补偿过低问题也与此有关。
发表于 2012-4-2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机构报道了无数因拆迁引起的惨案,在整个拆迁的博弈中,无论与政府,与开发商,被拆迁人(房屋产权人)都是绝对的弱势。他们无处博弈,接受是他们的唯一选择。
发表于 2012-4-2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报道,旧城正被房地产开发商一块块铲平,政府正在为开发商建造的高层公寓、办公楼和购物中心修建道路,而旧城内的“老居民”由此失去原有的生存环境。
发表于 2012-4-2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朱芒说,在商业拆迁中,政府拆、政府判难以保证被拆迁户的权利,政府代理开发商的拆迁实质上是不恰当地介入市场的行为。而一旦介入,政府必然倾向地区投资商而侵犯原住居民的权利。

发表于 2012-4-2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作为弱势群体的老百姓能怎么办???强拆事件接二连三,但依旧不间断.......弱势的老百姓怎能斗得过政府........现在拆迁拆到我们家了,竟然只补偿房屋,而不补偿我们的宅基地!!!政府征收宅基地竟然要无偿征收!!!唉...弱势的老百姓啊......

发表于 2012-4-2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政府不是说公开公正吗??现在却是一团糟,拆迁过渡费前后说法不一样,,怎能让人信服啊,真是上正下歪。。

发表于 2012-4-2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相关政府解决好,,。。给大家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

发表于 2012-4-2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还可以参考一下《物权法》,可使有用吗?好傻哦!:loveliness:
发表于 2012-4-2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高富平曾参与物权法制定工作,他说,公民财产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这是世界通律。非基于“公益目的”就不能动用政府力量强取公民财产,商业操作的拆迁应以民法为基础,按等价补偿原则处置,否则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非法剥夺。
发表于 2012-4-2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调查发现,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是引发拆迁矛盾的关键。假借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借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名,二是借“旧城(村)改造”之名。
发表于 2012-4-2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政府的拆迁办公室,看上去是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变成直接的拆迁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这种定位上的不清楚,再加上在拆迁运作中的拆迁行为笼罩上一层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壳,瞬时变得很冠冕堂皇。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老百姓的权益,更导致拆迁的矛盾越来越激烈。
发表于 2012-4-2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家江平教授说,拆迁表现出来的冲突是私权和公权的矛盾。房子的拥有人是私权的主人。但拆迁是一种公权力,是政府的行为。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要遵循两条原则,第一要界定是不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的确是为公共利益,私权应当选择服从公权。第二条原则是政府必须给予公民充分的补偿。不能借公权力来侵犯个人的财产权。
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什么都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是很大很大的问题。商业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截然分开。现在最普遍的情况是,政府将原来就有居民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在这块地上开发出高级住宅出售。我在这里住得好好的,你给我一个很低的补偿让我搬走,去住一个破地方。这不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开发商利益的需要。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私权被剥夺了,增加的却只是开发商的利润。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个人有权利作出搬与不搬的决定。如果不愿意搬,你也没办法。开发商和住户只能协商,讨价还价,没有人能够强迫你。
当今的补偿办法确实侵犯了被拆迁者的利益,不是合理公平的补偿,使被拆迁者不可能在原地买到同样的住房,只能选择在比较远的地方安家。这种状况需要建立法律制度来解决,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群众利益。
发表于 2012-4-2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借所谓的“国家、社会利益”之名,侵犯被拆迁户的利益。这种动辄以国家、社会的名义而无视或牺牲他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张志凯委员对上述这种现象表示极为不满,“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国家政府运行的基本准则。侵权要赔偿,既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切实保障公民利益的需要。”
发表于 2012-4-2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大量出现的拆迁纠纷和矛盾,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的蔡定剑教授说,在当今中国,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中的一些个案,已经是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
一项为民解困的德政工程就逐步地演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着眼于土地投机,吃土地差价,与民争利的“扰民”工程了。

被拆迁人的权利被漠视。政府在未经原来住地居民的同意就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这个过程本身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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