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caixch001

[我有话说] 我的栖身之处在拘留所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1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这等事?

发表于 2012-4-12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母亲,是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思贤乡双碑村一组的村民李佑群。李佑群的房屋是一座百年老屋,具体修建年代,已无从考证。
楼主所说的“每月100元的房租,但在几个月之后就置之不理”。楼主所说的房租是放炮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是为了确保房屋主人在放炮期间的安全,临时在外面租房住。临时过渡安置费,在放炮期间有,放炮结束便没有。
对于李佑群的房屋,安岳县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已作出鉴定,主体结构未受损,维修后仍可使用。根据《内遂高速公路红线外炮损理赔参照执行标准》,李佑群的房屋的赔偿金额为四千余元,李佑群不同意。思贤乡政府与李佑群协商,将李佑群的侧屋按照拆迁进行处理,拆迁费大约为九千元,李佑群还是不同意。思贤乡政府又作出让步,凑齐一万元,李佑群仍然不同意。为了安抚李佑群情绪,思贤乡政府再一次让步,拆迁费再加上炮损费,共计一万四千元,但是李佑群还是不同意。
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李佑群拘留多次阻碍高速公路建设,破坏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口说无凭,有照和录像为证:

发表于 2012-4-12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img]E:\姚晨钟的垃圾\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2-4-12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母亲,是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思贤乡双碑村一组的村民李佑群。李佑群的房屋是一座百年老屋,具体修建年代,已无从考证。
楼主所说的“每月100元的房租,但在几个月之后就置之不理”。楼主所说的房租是放炮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是为了确保房屋主人在放炮期间的安全,临时在外面租房住。临时过渡安置费,在放炮期间有,放炮结束便没有。
对于李佑群的房屋,安岳县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已作出鉴定,主体结构未受损,维修后仍可使用。根据《内遂高速公路红线外炮损理赔参照执行标准》,李佑群的房屋的赔偿金额为四千余元,李佑群不同意。思贤乡政府与李佑群协商,将李佑群的侧屋按照拆迁进行处理,拆迁费大约为九千元,李佑群还是不同意。思贤乡政府又作出让步,凑齐一万元,李佑群仍然不同意。为了安抚李佑群情绪,思贤乡政府再一次让步,拆迁费再加上炮损费,共计一万四千元,但是李佑群还是不同意。
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李佑群拘留多次阻碍高速公路建设,破坏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口说无凭,有照和录像为证:

发表于 2012-4-12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泪无处流!同情你!

发表于 2012-4-13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这样!如果你公安局长也遇到这样!怎么想?破坏公共秩序的到底是谁?百姓安身之所都没有了,一有动作你们就扣帽子,抓人!任何人都应该多问问自己的良心!!

发表于 2012-4-13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93811414 的帖子

干部多作工作,老太无理取闹也不行。

发表于 2012-4-15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你冷静下来、好好的和他们协商、不要去一些偏激的做法(从你的话里看出)。支持你用法律的途径去维护你的合法权利权力。

发表于 2012-4-15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安岳记折 的帖子

一方面要依法依规,一方面要适可而止,不能漫天要价。你胡待过,吃了这方吃那方,小心吐不出来!!

发表于 2012-4-16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有节,才能有法可依。撤迁问题是众目睽睽的事情,只要你不要故意抬高条件,做到合情合理,哪个也不敢把你怎么样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hcengang 的帖子

   针对24楼的回复,我也有话要说.过渡安置费的问题,当初不是这样说的吧!说是危房不能居住,在外居住是政府说的吧!按照你的说法我们应该在放炮结束后住进已经垮塌的房子里吗?这是什么逻辑?对于房屋鉴定的事情是这样的吗?大家在房屋旁边看了一下,这也算是鉴定吗?请问用了何种仪器鉴定的?请问高速公路红线外三十米不能有永久性建筑的规定不是我规定的吧!红线外搬迁的村民不止一两家吧!说到底还是我们太不懂事了吧!在2年多的时间里你不处理时间不短了吧!阻工的目的不是要阻碍高速公路建设,而是要叫施工方处理问题,请问在什么时候能见到负责人的尊容.如果你是当事人你会怎么做,你会住这样的房子吗?既然无奈的答应了你问的条件你们承诺的事情有哪一样是做到了的呢?你们曾经承诺解决的时间哪一次兑现了呢?让当事人多跑了多少次,光路费就花了几千块钱,当事人心里不会没有怨言.当事人不是政府眼中的刁民,只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有方式不恰当之处,在你们眼里,当事人是无理取闹吗?但请问用何种方式才恰当.

发表于 2012-5-5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