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则明确,“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予立案。
徐宏伟评论很客观,赞一个!我们必须把一般的贪污和侵占贫困寄宿学生补助款区别开来,如果该校领导侵占的是一般的办公经费数额小情节不太严重撤职调离可以理解,但是对于政府用于补助贫团学生的补充款他们也敢侵占,其性质是相当恶劣的,对党和政府的负面影响是深远的。从道德方面来说,贫困学生本来就如鸡脚杆的油少之有少,他们竟然在脚杆上刮油,可以说他们是丧尽天良必遭天下人唾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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