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吕某、万某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对二人处十二日行政拘留处罚并处五百元罚款。
2012年4月13日
带凶器钢管打人,这是涉嫌故意伤人罪?,还有致使李某背部和上肢受伤。受伤程度如何?而且当肇事者当承担医疗费,咋没说赔?
最重要的一点,是因阻止两社会青年骚扰学校正常上课秩序导致学校安保主任被打,动机呵呵,扰乱学校的,依法当严惩,
请公安局有关人士,或许有必要当三思而量刑?判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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