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释疑在论坛上公开造谣罪责难逃

   关闭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jgtytw 发表于 2012-4-17 23:11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接下来是拆迁安置案件的一审二审判决书  (注:先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确权判决,再确定被拆迁人- ...

  哈哈,我说你jgtytw!既!你这括号里的注解恰好点出了拆迁案枉法裁判的关健之处


  既然你将判决书的原文引了出来,那我指点你学会看判决书的内容,请看我以下的论证


       在我这两个案子中

  1. 们所提供的房产证原始产权登记薄是该诉争房屋产权归属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档案资料

  2. 这两个证据明确表明了该房屋所有权人属于我们父亲王述槐一人所有

  3. 这两个证据是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个专门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

  4. 在拆迁案判决中,法院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予以采信”,对方当事人七中育才学校也明确表示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5. 在确权案判决中,法院明确表示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6. 三叔王泽膏在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档案资料中,其本人亲自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

  7. 在我们的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直到现在都没有撤消、且民事判决不具有否定房产登记这样具体行政行为职能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在民事判决中认定该房屋是我们父亲和三叔合买的,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

  

   你jgtytw看看,一个包括法院、对方当事人在内所有诉讼参与者都对其真实性明确认可的房产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但该房产证居然还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还不能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这绝对创造了中国法律界的荒谬奇迹!!!



      呵呵,你现在清楚明白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贺博士 发表于 2012-4-18 13:14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变态精神,毕现。

  既然你自称博士,那就批驳我以下法律观点的狂言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现用以下4点内容来证明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两条其实对诉讼时效的两种开始计算时间规定得很明确,第一种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 “但是”这个转折词后面是指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第二种情况,从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个最初日子开始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如果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不能确定,那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任何意义

  2.《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就证实以上解释是完全正确的,《继承法》的第二条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里二十年的时效是从继承开始时就计算的,绝不可能是按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所说是从发生争议时才开始计算

  3.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用来作为房屋产权归属主要依据的是《申请》,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

  其实在本案中我们已经证明了对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种情况,因为该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有转移变更,均应申请登记,否则不生效力”。该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证为产权的唯一凭证”。 对方当事人拿到申请后,应当已经知道自己有权利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如果不及时行使该权利,根据该房产证以上的两条注意事项,对方当事人也应当清清楚楚的知道,滞于行使该权利对自己造成了不能取得该房屋的后果.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该申请应该两年之内有效.

  就算对方当事人辩解说不知道不申请登记的后果,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律条款来看,也超过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明文规定了!而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认为二十年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发生争议时算起,不知这又是依据的那一条法律规定?!

  4.第67号驳回通知书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这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法理来说,对方当事人用《申请》作为证据来起诉,这怎么变成了物权之争呢?难道《申请》不经依法登记就变成了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现在即使按照第67号驳回通知书曲解法律的理论来分析也是错误的,因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房屋”这个物权也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房屋”这个物权也肯定要受《继承法》第八条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并不是第67号驳回通知书所说的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通过以上的论证,已经证明了一个堂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竟是如此的法盲,这简直荒唐得不可思议!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律师贺博士,你有胆量批驳我以上法律方面的狂言?!

发表于 2012-4-18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位律师也有说得一定道理,是个方式问题,如果当时第一时间才取的是通过房管局拆迁处进行政申诉,如需要而后到法院打行政官司,首先确定拆迁办安置违法安置,行政起诉才100米。这个确权官司还不会出笼

发表于 2012-4-18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举个实例:解放路二段240号~250号 近十户铺面也在2003~2004年拆迁 因为各种缘由一直坚持到现在这次北改才拆迁,形成了8年多瓶颈路 赔付价格从当初的包干10000一个平方,到现在终结的8W一个平方,还有另加8W搬迁费。还是官方价格 如果把争议等到现在 70几个平方现在参加北改少说也有500多W,为了44W多米真不值。

发表于 2012-4-18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这个龟儿老神经病抓来暴打,打得他狗日的鼻血长流。神经病

 楼主| 发表于 2012-4-19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全国都在严查网络谣言,释疑公然造谣惑众,将房产证所有权人王述槐房子说成是三叔的,其故意造谣污蔑、罪责难逃

http://img.mala.cn/forum/201110/12/202028hmj3dj1ghnpj38d4.jpg

http://img.mala.cn/forum/201110/12/202125ptjafjiv0ttooxjv.jpg

发表于 2012-4-19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琪某是个典型的神经病。应该封杀该神经病的帖子。不知麻辣社区怎会容忍如此神经病人发烂帖

 楼主| 发表于 2012-4-19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释疑公然造谣惑众,将房产证所有权人王述槐房子说成是三叔的,其故意造谣污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保留对其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

http://img.mala.cn/forum/201110/12/202028hmj3dj1ghnpj38d4.jpg

http://img.mala.cn/forum/201110/12/202125ptjafjiv0ttooxjv.jpg

发表于 2012-4-19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释疑公然造谣惑众,将房产证所有权人王述槐房子说成是三叔的,其故意造谣污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保留对其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释疑是我这两个案子枉法裁判的法官吧!

  你两面三刀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回复答疑的旗号,干的却是造谣惑众的勾当



  释疑太无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释疑,你为什么要恬不知耻的上演这一幕无耻的荒诞喜剧?!


  你知道你这一丑恶行为銓释了一些什么样的词汇


  呵呵,我会逐一对照这些词汇给你具体进行剖析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释疑打着回复答疑的旗号,干的却是造谣惑众的勾当


  我


  你这不是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释疑打着回复答疑的旗号,干的却是造谣惑众的勾当

  我



  你这不是典型的两面三刀?!:@:@:@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释疑打着回复答疑的旗号,干的却是造谣惑众的勾当

  我

  你这不是典型的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释疑打着回复答疑的旗号,干的却是造谣惑众的勾当

  我

  你这不是典型的恬不知耻
?!:@:@:@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释疑打着回复答疑的旗号,干的却是造谣惑众的勾当

  明明房产证是我父亲的名字,却硬要说成是三叔的

  我

  你这不是典型的颠倒黑白
?!:@:@:@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释疑打着回复答疑的旗号,干的却是造谣惑众的勾当

  明明房产证是我父亲的名字,却硬要说成是三叔的

  我

  你这不是典型的混淆是非
?!

发表于 2012-4-23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释疑,你为什么要恬不知耻的上演这一幕无耻的荒诞喜剧?!:D:D:D




                    释疑太无耻了

发表于 2012-4-24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廷王 发表于 2012-4-23 19: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哈哈,释疑,你为什么要恬不知耻的上演这一幕无耻的荒诞喜剧呢?!


        释疑现在是‘死猪不怕开水烫’,根本就不敢现身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4-24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释疑打着回复答疑的旗号,干的却是造谣惑众的勾当

  明明房产证是我父亲的名字,却硬要说成是三叔的

  我

  你这不是典型的打胡乱说胡搅蛮缠
?!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