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社会团体登记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官方网站:
http://www.chinanpo.gov.cn/web/s ... nid=1302&catid=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学术类社会团体一般不冠以上述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成立社会团体法人,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向发起人发筹备成立批复;
(4)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5)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文件;
(6)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文件;
(7)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8)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领取证书、刻制印章后,到组织机关代码管理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
社会团体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7]43号)。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家单位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5、申请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
(1)《关于筹备成立***协会的申请》及其电子版(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申请写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必要性;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名称解释、主要业务内容、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承诺书;
(6)拟任负责人名单(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或者《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关于***协会成立登记的申请》及其电子版(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4)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
www.chinanpo.gov.cn),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登记栏中的“成立”项,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页面,根据民政部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进入“填写表单”页面,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如一次未填完,可点击“修改”继续填报)。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网上打印以下材料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一份):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协会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
6、申请划资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向民政部提出划资申请,申请书中明确以下内容:1、验资用途 2、民政部批复文号 3、金额 4、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