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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凤凰友人
[群众呼声]
新津县人民法院不顾事实真相,颠倒黑白,枉法裁判!(案件上诉中)
新津县人民法院不顾事实真相,颠倒黑白,枉法裁判!(案件上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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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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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件三份判决不同。前两份判决认定医疗伤害占80%死亡责任、后一份判决认定疾病占80%的死亡责任,这是自打耳光、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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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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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自相矛盾、完全对立的判决,难道不是新津县人民法院,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吗!
如此枉法裁判!其目的是故意纵容、帮助保险公司赖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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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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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那“80% 的医疗损害死亡责任”的生效判决,该作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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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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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自打耳光,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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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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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不顾生效判决认定,将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曲解为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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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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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新津县人民法院: 20% > 80% 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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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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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不顾生效判决认定,将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曲解为疾病身故。
请问新津县人民法院: 20% 疾病责任> 80% 医疗损害责任 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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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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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责任 > 80%责任
如此的判决,难道不是新津县人民法院,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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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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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病历作法医学鉴定依据材料,鉴定意见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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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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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枉法裁判!其目的是故意纵容、帮助保险公司赖赔!
强烈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给死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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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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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 80%责任 的“医疗损害”是死亡的主因、近因!
王成自身的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病仅占20%责任不是主因、近因,而是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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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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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津县法院医疗损害案1145号判决书中,王成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占80%的医疗损害造成的。
然而在新津县法院保险理赔案1362号判决书中,王成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在医疗损害案中仅占20%的自身疾病造成的。同一事件的当事人,却有两个不同的死亡原因,请问法官,80%<20%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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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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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什么情况下 20% 责任 > 80% 责任 ?
答:1、 在答案错误的情况下, 2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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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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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什么情况下 20% 责任 > 80% 责任 ?
答:1、 在答案错误的情况下, 20% > 80%
如此枉法裁判!其目的是故意纵容、帮助保险公司赖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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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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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都不能让死去的王成复活,然而新津法院的法官们却能让死去的王成再死一次,否则哪来2个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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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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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依照篡改病历做出的《华西法医学鉴定意见》中的字句,作出“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
的判决,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无法可依!这是枉法裁判,自打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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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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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王成死亡而凝固的一次死亡事实,还能、还在不断发生变化,其20%的疾病次因,已经随时间一起不断自动长大成80%的疾病主因责任了”,是“审判失误”还是“另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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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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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那“80% 的医疗损害死亡责任”生效的判决,该作何解释?
这就前后矛盾了,这就是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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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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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方80%的死亡责任不是主因, 20%的疾病次要责任反倒成了主因!
请问法官80%<20%吗?糊涂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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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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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那“新津县中医医院承担 80% 的王成医疗损害 死亡责任,赔偿王成家属 37万元”就成了 冤、假、错 案!
反之,“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判决,就是 冤、假、错 案!
新津县中医医院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就是:“王成死于疾病与医院无关”,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理由:王成的死亡医院承担80%的医疗损害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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