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南部医保局H局长进了监狱后,新上任的C局长不但不汲取教训,反而变本加厉,胆大妄为,于党纪国法不顾:
1、强行扣留全县每个医保刷卡药店刷卡金额的10%作为保证金,关系好了,请他们吃了喝了,就退还一点,否则不退;是否有其事?请回答!
2、强收全县医保刷卡药店赞助费3000元,要求由全县四大医药公司代收,为掩盖其罪证,未出任何收据,并要求封口;是否有其事?请回答!
3、强行要求每个医保刷卡药店在体育路某广告商处做灯箱广告,如不在其指定地点去做,就处处找麻烦;是否有其事?请回答!
4、最重要的是:大家有木有注意你们自己的医保卡?如你上年未消费完,则本年只往你账户上划拨你上年的消费部分,本年应该划到你账户上的其他部分全被其吃掉,全县几千万啊,数据惊人,请大家核对一下!!!!是否有其事?请回答!
强烈要求上级纪委进行查处,挖出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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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对“求证:南部医保局惊天黑幕?强收全县每个药店赞助费3000元?”一帖的回复
4月29日晚,麻辣社区——南部论坛发表了“求证:南部医保局惊天黑幕?强收全县每个药店赞助费3000元?”的帖子,根据有关政策,回复如下:
一、关于帖中“强行扣留”“保证金”的回复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流程(试行)》(川劳社办[2004]95号)文件精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协议约定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支付的医药费的90%,预留10%作为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考核资金”(不是“保证金”),用于年终质量考核。我局严格按规定按协议办理,不存在“强行扣留”和不退“保证金”的行为。
二、关于帖中收取“赞助费”的回复
医保局没有向定点药店收取任何“赞助费”。
三、关于帖中“制作灯箱广告”的回复
根据南市劳发[2000]89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由南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一式样制作、颁发与管理。我局没有“强行要求”药店制作“广告”。
四、关于帖中 “吃掉门诊费”的回复
根据国发[1998]44号、川府函[2000]225号文件精神,医保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是“门诊费”,而是一种门诊待遇。享受医保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金额按年划拨,累计叠加,不能提取现金,可以继承,划拨额与消费额无关。门诊待遇的计算方法是: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职工工资数(即申报基数)乘以12个月乘以享受待遇比例。我局严格按此方式计算并按年度划拨个人账户金额,根据政策,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保征缴基数已作调整,目前正在申报测算中,今年的个人账户金额将在缴费后划拨,请广大参保人员理解。医保局没有“吃掉”“全县几千万”的“ 其他部分”。
感谢各位网友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我们将严格执行政策,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医保工作,让参保群众和网友更加放心。
南部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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