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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关于美国的民主、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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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9 23:33 | |阅读模式
关于美国民主、新闻自由(2011-03-21 08:49:40) 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标签: 杂谈

(按:很长时间以来,一些人就大肆鼓吹美国的民主自由,似乎在美国你可以为所欲为,什么也不用顾忌,甚至有人说:在美国,你就是在大街上焚烧美国国旗警察和政府也不会管你,这些人其实根本就不知道美国的法律,也不懂美国的法律是怎么回事,不懂还装懂装逼,这是多么地幼稚、无知和可怜!下面摘抄美国有关法律条文,让那些一直尊崇美国“民主自由”的人看看,你们知道多少,希望你们能真正头脑清醒,别再人云亦云。)
    国务卿希拉里,她在竞选中遇到美国CNN记者提问:“当美国国家利益和民主自由发生冲突时,你选择谁?”起初希拉里想回避,说美国国家利益不会和民主自由发生冲突,可CNN记者紧追不舍逼问道:“我是说假如,假如美国国家利益和民主自由发生冲突时,你选择谁?请直接回答 ”,此时希拉里眼里光芒四射,十分坚定地回答:“我当然选择美国的国家利益!”
    这就是希拉里代表的美国精英,这就是美国插手别国保持自己强大的最大秘密。希拉里言论说明了西方本质。

   2008年我参加中纪委的一个会议,会上,国家情报部门透露了一个机密消息:西方某国为了搞乱中国,投资8000万美元扶持8个网站,专门用来攻击中国,并且,扶持了一大帮所谓的民主斗士,专门扑捉中国的热点焦点问题大肆渲染,目的是煽动群众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情绪,以达到搞乱中国的目的。于是,这几年来,凡是有点案件或者事件,总会有人煽动起一波波狂澜,那些所谓“民运”分子,已经成为真正的走狗和败类了,是以他国政府的津贴为生,成为西方政治家手里攻击,恶心中国意图获取各类利益的廉价工具。
    但是,中国决不可能沦落到如你们帮助列强瓜分几片的愿望那样。所以你们的目标永远只是幻想~更何况你们的走狗本质已经决定了你们根本不会有所谓的勇气。就算如果真有战争那天,你们也一定会成为鲁迅笔下的“假洋鬼子”你们是绝对不会用自己的生命和鲜血保护这个国家和你们的家园的。
    5000年的中华一统历史已经证明,中国人维护国家民族利益的坚定决心已经深深嵌入骨子里!早已与中华文明的融为一体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国那样瀛弱都能够抗战八年取得胜利。为什么?那就因为真正的中国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中华精神!当然,中国人不包括你们。
   看看中国的发展变化,中国越来越强大,这才越来越引起西方敌对势力的恐慌、嫉妒和仇恨,“硬实力”想整垮中国的妄想已经落空,敌对势力就采取“软实力”的进攻,而他们的阴谋蒙蔽了多少人的眼睛,所谓的有点文化的知识分子,最先成为他们的工具,因为他们多少懂得点知识,只是可惜了他们的那点知识和头脑。更有些人,过了几天舒服日子就不知道该干什么?这里不好,那里不满,到处牢骚满腹,俨然成了什么代言人,成了什么先进和民主的代表。其实,这些夸夸其谈的人更让人鄙视。试问:你为中国的人民、为社会做了什么?即使你们的言论带有合理性,你们又为社会的发展进步付诸了什么具体行动?
      看看关于美国有关言论与出版等等的规定。
   《美国法典》第18篇 犯罪行为与刑事诉讼程序
    第115章 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
    第2381条 叛国
    第2382条 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
    第2383条 叛乱或造反
    第2384条 煽动暴乱阴谋
    第2385条 鼓吹推翻政府
    第2386条 特定组织登记
    第2387条 平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第2388条 战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第2389条 招募兵员反对美国
    第2392条 第2388条的临时延长适用或提前生效
    第2381条 叛国 -P.S死刑条款
     第2384条 煽动暴乱阴谋
    在美国任何州或领地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地方,凡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以武力推翻、瓦解或摧毁美国政府,或对其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反抗美国当局,或以武力阻止、妨碍、延误美国任何法律的执行,或不顾美国有关当局的反对以武力夺取、获得或占有美国任何财产者,应分别判处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第2385条 鼓吹推翻政府
[   任何人企图导致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而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以鼓吹、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美国境内任何政府或图谋如此行事;
  任何人组织、协助或图谋组织一切讲授、鼓吹、鼓励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者组成社团、小组或举行集会,或其本身就是此类由具有上述明确目的分子组成的社团、小组、集会的成员或分会会员,均应判处最高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如果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进行本条所列罪行,应分别处以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本条所称“组织”上述社团、小组或集会,包括招募新成员、组成新单位以及改组或扩大此类社团、小组或集会的现有俱乐部、班级及其他单位.
    至于其他条文由于字数关系,在此不再摘抄,有兴趣的自己对照吧。
  看清楚上面条文:
  上面说的武力包括武力干涉任何美国法律的执行.包括地方法律...武力不光指枪炮..而是包括任何对抗手段....
  至于言论与出版物,如果话语中,文章中有教唆他人改变政府.颠覆法律条文,或者冲击政府,占领任何政府(包括县政府级别),一律为颠覆美国政府罪追究!! ——这就是有些人尊崇的美国的“新闻自由”!
  《美国法典》第2381—2391条译文
    《美国法典》(1983年版,现在实行中),美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造反、叛乱、煽动暴乱或鼓吹推翻政府。他们对于反政府活动的管理比任何国家都严,判刑更重;而且,按人口比例,美国是世界上关押“罪犯”最多的国家。
   《美国法典》犯罪行为与刑事诉讼程序
    第115章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
    第2381条叛国
    第2382条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
    第2383条叛乱或造反
   第2384条煽动暴乱阴谋
   第2385条鼓吹推翻政府
   第2386条特定组织登记
   第2387条平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第2388条战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第2389条 招募兵员反对美国
   第2390条应征入伍反对美国
   第2392条第2388条的临时延长适用或提前生效
   第2381条 叛国
   任何曾宣誓效忠美国的人对美国发动战争或依附其敌国,并向后者提供援助和表示支持者,被视为犯有叛国罪,应判处死刑或至少5年有期徒刑及1万美元以上罚款,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第2382条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
   任何曾宣誓效忠美国的人获悉某一叛国行为而加以隐瞒、不及时揭发及向总统、联邦法官、或某州州长、法官或保安官报告者:被视为犯有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罪,应判处最高至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7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第2383条叛乱或造反
任何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以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或对上述行为给予援助或表示支持者,应判处最高至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依本条做出的刑事判决对退伍军人退役金的罚没问题,参见第38篇(退伍军人退役金)第3505条。
   政府官员协助运入鼓吹对美国实行造反的书刊,其处理参见本篇第552条。
   鼓吹造反的手抄件为非邮递品,参见本篇第1717条
    第2384条煽动暴乱阴谋
    在美国任何州或领地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地方,凡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以武力推翻、瓦解或摧毁美国政府,或对其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反抗美国当局,或以武力阻止、妨碍、延误美国任何法律的执行,或不顾美国有关当局的反对以武力夺取、获得或占有美国任何财产者,应分别判处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8页;法案第678章第一条,载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0卷第623页)
    对其他条文的参考
    关于外国人鼓吹推翻美国政府的驱逐出境问题见第8篇(外国人与国籍)第1251条。
    阴谋犯罪或欺诈美国、妨碍美国官员行动或加以伤害者,其处理见本篇第371和372条。
    任何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或通过暗杀政府官员,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级政治机构或政府;
    任何人企图导致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而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以鼓吹、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美国境内任何政府或图谋如此行事;
    任何人组织、协助或图谋组织一切讲授、鼓吹、鼓励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者组成社团、小组或举行集会,或其本身就是此类由具有上述明确目的分子组成的社团、小组、集会的成员或分会会员,均应判处最高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如果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进行本条所列罪行,应分别处以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本条所称“组织”上述社团、小组或集会,包括招募新成员、组成新单位以及改组或扩大此类社团、小组或集会的现有俱乐部、班级及其他单位。
    第2386条特定组织登记
    一、为适应本条需要特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总检察长”是指美国总检察长。
   “ 组织”是指任何小组、俱乐部、联合会、社团、委员会以及不管是否集合在一起的个人联合。但这些用语不包括仅为宗教、慈善、科学、文学或教育目的而成立并进行活动的任何法人团体、协会、社区福利基金、基金、基金会。
    “政治活动”是指以武力控制或推翻美国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任何州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为目的或目的之一的任何活动。
   任何组织进行下列活动者被认为从事“民间军事活动”。
   (一)指示或以命令指示其成员使用枪支或其他武器或其代用品、或使用军事或海军专门知识;
   (二)从其他组织或个人接受军事或海军专门知识的训练;
   (三)进行任何军事或海军演习或活动;
   (四)进行武装或非武装的军事或海军操练或检阅;
   (五)进行总检察长认为已构成准备采取军事行动的任何有组织活动。
   任何组织从事下列活动者被认为“受外来控制”:
    (一)向外国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外国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的代理人、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外国政党或国际政治组织直接或间接地请求或接受财政资助、借款或任何种类支持,或与它们发生直接或间接联系;
   (二)其政策全部或部分由外国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外国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的代理人、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外国政党或国际政治组织所决定、建议或参与制定。
   二、(一)下列组织须向总检察长进行登记:
   任何在外来控制下从事政治活动者;
   任何同时进行民间军事活动与政治活动者;
   任何在外来控制下从事民间军事活动者;
   任何其目的或目的之一是以武力、暴乱或军事手段建立、控制、指挥、劫持或推翻政府或其下属机构、或以上述手段之一或几种手段对政府或其下属机构造成威胁者。
任何这类组织都必须按总检察长依法指定的形式和详细内容向总检察长进行登记和立档。登记声明应包含本条二款   
   (三)目中所规定的事项和书面材料。这类组织必须在第6个月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继续办理上述登记声明的立档手续。为此它必须按总检察长依法指定的形式和详细内容向总检察长递交补充声明。补充声明应使以前按本条立档的事项和书面材料进一步准确并为符合过去6个月的情况补充必要的事项和书面材料。每项按本规定立档的声明,应由该组织全体负责人宣誓并签署。
   (二)本条将不要求下列组织向总检察长登记或递交立档声说:
   (1)美国武装力量;
   (2)美国有组织的民兵或各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的国民警卫队;
   (3)美国或其领地、特区、占领地的执法机构,各州、州的下级政治机构的执法机构,隶属于一州或几个州的执法或执行机构;
(4)经国务院承认的外国政府合法建立的使领馆;
(5)由美国武装力量退伍军人组成的全国性组织。
(三)任何组织递交立档登记声明必须包含以下事项和书面材料:
(1)该组织的名称和在美国的邮政通信地址及其所有支部、分会和分社的名称和地址;
(2)该组织及其各支部、分会和分社负责人及执行负责人职务的人员姓名、住址和国籍;
(3)该组织成员的资历;
4)该组织目前和未来的宗旨和目的以及为实现该宗旨和目的当前和将来所采取的手段;
(5)该组织及各支部、分会和分社的固定或不同会议地址和开会时间;
(6)所有向该组织或其任何支部、分会和分社提供金钱、会费、财产或其他任何有价实物的个人姓名及住址;
(7)该组织及其各支部、分会和分社资产及其获得方式的详细申报,及其债务与收入的详细申报;
(8)该组织及其各分会、支部和分社活动的详细报告;
(9)该组织负责人或其成员全体或个人用以表明其身份而穿着或佩戴的制服、徽章、臂章或其他标志的报告;
(10)该组织、其任何分会、支部或分社、或任何成员在其授权或知悉的情况下与有关作者共同署名或利用出版商的名称和地址直接或间接发行或分发各种书籍、小册子、传单或其他出版物或抄本、印件或木刻等副本;
(11)该组织或任何分会、支部或分社拥有的所有枪支或其他武器包括其厂家编号的报告;
(12)该组织如受外来控制,应说明其受控方式;
(13)有关该组织、其职权和目的以及该组织负责人和各分会、支部、分支机构的职权的章程、组织条例、约章、细则、规则、规章、协定、决议及所有其他文件的副本;
(14)总检察长可随时要求为适应本条需要提出关于其他事项和书面材料的报告。
按本条规定立档的一切声明应是公开的记录,并应按总检察长指定适用的法规,在一切合理的时间接受公开讯问和调查。
三、总检察长为实施本条规定,有权在任何时候制订、修改和撤销有关法规,包括涉及办理立档声明的法规。
四、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或最多5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任何人按本条款规定立档的声明故意虚构情节或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误解时,应处以最高2000美元罚款或最多5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第2387条 平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一、下列行为构成成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进行干扰、破坏、或动摇其忠诚、士气或纪律的行为:
[ (1)对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任何成员进行游说、劝告、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引导或企图引导其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
(2)对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任何成员散发手抄或印刷品以游说、劝告、鼓励其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
凡有上述情节者,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释放后5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二、为适应本条需要,规定“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包括美国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海岸警卫队、海军预备役部队、海军陆战队预备役部队以及海岸警卫队预备役部队;如果商船被海军征用并为陆军或海军服役,则其船长、各级负责人和船员亦包括在内。
第2388条 战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一、任何人在美国处于战争时期,故意制造或传递虚假报告或虚伪陈述,以图干扰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的作战行动或胜利,或有助于其敌人的胜利;
任何人在美国处于战争时期在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中引导或企图引导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或故意阻挠美国征兵和应征入伍,使征兵工作难以进行或使美国受到损害,或企图做出此种行动,均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二、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违反本条第一款而由一人或一人以上采取行动以实现上述阴谋者,所有参与本阴谋的当事人均应按本条第一款予以惩罚。
三、任何人已经知悉或有理由深信或怀疑某人曾经或将要作出本条所列罪行而加以窝藏或隐匿不报,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四、本条将适用于美国海事法庭及美国海洋管辖地区、及公海及美国全国。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1页)
任何人在美国境内或美国管辖内任何地方招募陆海军战士进行反对美国的武装敌对行动;
任何人在美国境内或美国管辖内任何地方开设征兵站,使上述陆海军战士应征入伍后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反对美国的武装敌对行动,均应处以最高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5年的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1页)
第2390条 应征入伍反对美国
任何人在美国境内或美国管辖内任何地方自愿应征入伍或自行参与反对美国的武装敌对行为,应处以100美元罚款或最多3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2页)
(本摘抄虽然不完全,但从中可见美国法律的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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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30 12:47 |
谢谢南国之春高管对转帖的支持!
不知什么原因触怒了某些值班版主,该帖发出时被反复删除,能得到南国之春管理员的支持,敬茶以谢!!!

: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2-6-11 16:32 |
国家情报部门透露了一个机密消息:西方某国为了搞乱中国,投资8000万美元扶持8个网站,专门用来攻击中国,并且,扶持了一大帮所谓的民主斗士,专门扑捉中国的热点焦点问题大肆渲染,目的是煽动群众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情绪,以达到搞乱中国的目的。于是,这几年来,凡是有点案件或者事件,总会有人煽动起一波波狂澜,那些所谓“民运”分子,已经成为真正的走狗和败类了,是以他国政府的津贴为生,成为西方政治家手里攻击,恶心中国意图获取各类利益的廉价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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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国际反华势力沆瀣一气,其势汹汹,大有灭我中华,亡我民族之势,可恶,可恨。追其根源,我们不妨从上面消息能够得到答案。一切善良的人们,您们要从复杂的形势中认清那些伪装的打着迷惑人们精神的所谓民主卫道士的真面目,或许他们就是西方为了搞乱中国,用金钱扶植的一撮败类。

 楼主| 发表于 2012-6-11 16:34 |
国家情报部门透露了一个机密消息:西方某国为了搞乱中国,投资8000万美元扶持8个网站,专门用来攻击中国,并且,扶持了一大帮所谓的民主斗士,专门扑捉中国的热点焦点问题大肆渲染,目的是煽动群众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情绪,以达到搞乱中国的目的。于是,这几年来,凡是有点案件或者事件,总会有人煽动起一波波狂澜,那些所谓“民运”分子,已经成为真正的走狗和败类了,是以他国政府的津贴为生,成为西方政治家手里攻击,恶心中国意图获取各类利益的廉价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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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国际反华势力沆瀣一气,其势汹汹,大有灭我中华,亡我民族之势,可恶,可恨。追其根源,我们不妨从上面消息能够得到答案。一切善良的人们,您们要从复杂的形势中认清那些伪装的打着迷惑人们精神的所谓民主卫道士的真面目,或许他们就是西方为了搞乱中国,用金钱扶植的一撮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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