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安岳新闻:胡代国昨(12日)下午三点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继承权纠纷,发表如下代理词具有可读性。
胡志平、胡志琴、简小兵、简小平继承权纠纷上诉一案
代 理 词 ----胡代国,2014.3.12 ----来自胡代国的网易博客
尊敬的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民依法接受胡志平、胡志琴、简小兵、简小平的委托, 现在就其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2013)安岳民初字第677号】判决和安岳县人民法院【(2013)安岳民初字第677号】裁定书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改判一案,发表如下简要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
1)、简再秀、胡礼才的遗产房屋面积 是127.07平方米还是74平方米,遗产金额是393408元还是229104元?
2)、简华友与其外公简海庭是收养关系还是代为抚养关系?简小兵、简小平是否有权代位继承简再秀、胡礼才的遗产?
3)、简再秀、胡礼才生前,三被上诉人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4)、遗产份额如何分割?
我的观点是 :第一,遗产面积应当按照12707平方米认定,而不是按照74平方米认定;第二,简华友与其外公简海庭的关系是代为抚养关系而不是收养子女关系,简小兵、简小平作为简华友的子女有代为继承简再秀、胡礼才遗产的权利;
第三,三被上诉人对简再秀、胡礼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缺乏证据
第四,遗产份额应当按照遗产总额393408元按照法定继承人数平均分割。
为了证明本代理人的观点,便于书记员记录,下面分小点陈述理由。
1、简再秀与邹少荣结婚,有邹中英、邹中友、邹中顺三个子女;
2、邹少荣死后,简再秀与邻居胡礼才再婚,邹中友就改名跟其母简再秀姓,取名简华友,邹中英改名胡志英、邹中顺改名胡志友;
3、为了减轻简再秀的负担,简华友由其外公简海庭、其母亲简再秀、其继父胡礼才共同抚养(是邻居),简海庭所尽义务应当理解为部分代为抚养;而不是一审判决书第3页以及裁定书第4页,所认定的“简华友由其外公简海庭收养并由简海庭将其抚养成人,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本代理人认为:第一,一审法院将代为抚养关系认定为收养关系,是对“抚养关系”与“收养关系”概念不清;第二,简华友虽然随其外公家生活,虽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但并不构成事实收养关系,而是一种代为抚养关系。 理由如下: 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产生法律确认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旨在引起亲属关系的变更,使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收养行为就其性质而言,属身份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既以产生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那么收养关系的当事人需具备特殊条件:
(1)、收养仅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之间。本案中简华友与其外公之间是直系血亲关系,如允许收养则导致亲属关系的混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本案中,简再秀因为其子女多,当年家庭困难,其父母生活还较宽裕,并提出帮其抚养简华友,简再秀及其新的丈夫胡礼才并无将简华友送养其老丈人简海庭的意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从本案来看,简海庭有子女简再秀,不存在无子女,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收养子女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本案中,作为父亲的简海庭,其当年是为减轻女儿简再秀的生活压力才接受简华友到其家共同生活的,也就是说,简海庭其本人并无收养简华友、欲与其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简华友与其外公简海庭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仅是一种代为抚养的关系。一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将简华友与其外公的代为抚养关系认定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是认定事实错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有关“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说对该法条理解完全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4、简再秀的儿子简华友成人结婚后,生育简小兵、简小平;
5、简再秀与胡礼才再婚后生育了胡志华、胡志荣、胡志琴、胡志平四个子女。加上,结婚时。邹中友改名简华友,邹中英改名胡志英、邹中顺改名胡志友,简再秀共生育七个子女;
6、胡志英结婚后去世,生前有毛小东、毛小伟、毛小霞三个子女;
7、简再秀、胡礼才、胡志英、简华友分别于1996年、2004年、1992年1999年去世;
8、简再秀、胡礼才有遗产房屋,产权证载明是127.07平方米,房产证上的这127.07平方米包括简再秀、胡礼才的灶屋、猪圈,厕所、柴房等面积。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遗产只算正房74平方米;三被告在同一生产社分别另有住房、灶屋、猪圈等更宽的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民在集体组织只应当享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一审法院将遗产房屋认定为74平方米,剩余53.07平方米不予认定为遗产,也是错误的;
9、政府对简再秀、胡礼才的遗产房屋收购价是3096元,收购的面积是按照产权证记载面积127.07平方米计算,政府赔偿金额应当是393408.72元=3096元/每平方米X127.07平方米。一审法院按照229104元=3096元X74平方米认定遗产金额,判决简再秀、胡礼才的遗产房屋由三被告胡志友、胡志华、胡志荣共同所有,由三被告共同给付胡志琴、胡志平遗产份额每人20000元是明显缺乏公平。第一,应当按照393408元认定遗产总金额;第二,简小兵、简小平应当代位继承参加简再秀、胡礼才的遗产分配;第三,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10、一审判决书第5页认定“三被告与二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没有事实根据,恰恰相反,胡礼才生前是县供销社的干部,退休后享受国家较高的待遇,不存在“三被告与二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问题,而且二被继承人主要生活在县城,住在胡志平家,少有住在农村。三被告居住在农村,且距离胡礼才家很远,何来多尽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支持本代理人的上述四点意见。支持胡志平、胡志琴、简小兵、简小平的上诉请求事项。谢谢! --代理人胡代国---2014年3月12日下午3点在资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