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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唯安

[我有话说] 胡代国,你真是百姓眼中“一心为民,反贪倡廉的新闻圣斗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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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0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律师法第14条已经修改,去学一下吧

发表于 2014-1-20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杨天鹏向公安局报案,把这个人渣查办了,少出来害人!!!!

发表于 2014-2-10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卧笑醉红颜 发表于 2012-5-6 00: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唯安 的帖子

     唯安楼主,其实上面的什么孟松林、吴彩平、邓启贵、罗春花 ab12345 ,其实都是胡代 ...

貌似还有dqgui12345   

发表于 2014-2-11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胡骗子又开始到处找人骗钱了哦,大家要小心!

发表于 2014-2-26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擦亮眼睛哈

发表于 2014-2-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回事

发表于 2014-2-26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晓得他了,牌子都是这样的,到处骗嘛

发表于 2014-2-26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两句吧 发表于 2014-2-26 15: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大家都晓得他了,牌子都是这样的,到处骗嘛

感谢安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蒋能贵的受伤认定为工伤----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感谢安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蒋能贵的受伤认定为工伤----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感谢安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蒋能贵的受伤认定为工伤----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发表于 2014-2-28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骗子,抓起来刮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2-28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两句吧 发表于 2014-2-28 12: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骗子,抓起来刮了

安岳新闻:::川安岳陆祖四,九年建房纠纷,今日胡代国代理,庭审协调撤诉。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 ... 181420141277488657/

       四川省安岳县鸳大镇高滩村3祖农民陆祖四建房纠纷已经九年了,官司打了一个又一个,由于种种原因,住房还是无法修建。
        2014年2月27日上午九点,陆祖四行政诉讼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处罚上诉纠纷一案,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陆祖四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吕金统代理出庭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三位法官及双方出庭人员相互配合,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从解决根本问题尽快建好上诉人陆祖四家的住房出发,双方达成了以下一致意见第一,陆祖四当庭撤回上诉第二,陆祖四同意拆除与艾兴友有争议的一间房第三,安岳县国土局及其村社干部出面找各方协调,在柑子树土重新放线打桩,允许陆祖四建房面积130平方米第五,陆祖四重新在相关用地申请表上签字,一切税费免交,涉及林权地等手续,由国土局出面办理第六,陆祖四房屋修好后,经国土局验收符合批文规划,法院协助相关部门以困难补助的方式补助陆祖四人民币二万元,新房所办两证的费用免交。
           上述一致意见,在多次争议,法官反复解释后达成,真是来之不易。胡代国感谢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当事人办了一件好事,希望各方继续工作,早日看到农民陆祖四的新房建成。-------狂人
  2014年2月27日

      今天早上六点出发去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午九点至12点代理陆祖四与安岳县国土局行政处罚一案上诉纠纷,下午3点代理农民行政诉讼安岳县国土局补发房屋拆迁过渡费纠纷,19点过,回到安岳家中,写下本博客。

http://img2.ph.126.net/4Ax3Ft757C_Mw6w-MqquDA==/762797186986014212.jpg
http://img0.ph.126.net/bpvF7yx6wx2GxYzqmSUpoQ==/1834653898300432452.jpg


发表于 2014-3-6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坏了!!!!!

发表于 2014-3-7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用实事说话

发表于 2014-3-7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骗钱嘛,安岳人都知道的

发表于 2014-3-7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两句吧 发表于 2014-3-7 10: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就是骗钱嘛,安岳人都知道的

事实胜于雄辩,胡代国连续为人民化解矛盾纠纷,法官支持、院长支持,当事人支持,党和政府支持,我自然支持老胡,好得很!!坏人自然要诽谤谩骂胡先生,非常正常,不是怎么叫坏人呢?
吕金统2014-3-7 09:400107吕金统2014-3-7 09:40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folder_common.gif吕金统2014-3-7 09:061130优雅的流浪猫2014-3-7 09:17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folder_common.gif

发表于 2014-3-7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7 12:55
行了,帮助别人幸福自己收点钱养家糊口本来应该沒什么,但是为人要低调,不要把自己吹得太高!弄得我们这些远离家乡的人想了解家乡的情况只看到自吹自擂,忍不住评几句!大家文明上网,谢绝跨省谩骂!

发表于 2014-3-11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知道的;P

发表于 2014-3-13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助别人幸福自己收点钱养家糊口本来应该沒什么,但是为人要低调,不要把自己吹得太高!弄得我们这些远离家乡的人想了解家乡的情况只看到自吹自擂,忍不住评几句!大家文明上网,谢绝跨省谩骂

发表于 2014-3-13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两句吧 发表于 2014-3-13 11: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帮助别人幸福自己收点钱养家糊口本来应该沒什么,但是为人要低调,不要把自己吹得太高!弄得我们这些远离家 ...

资阳、安岳新闻:胡代国昨(12日)下午三点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继承权纠纷,发表如下代理词具有可读性。

胡志平、胡志琴、简小兵、简小平继承权纠纷上诉一案

                          代 理  词   ----胡代国,2014.3.12    ----来自胡代国的网易博客  
尊敬的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民依法接受胡志平、胡志琴、简小兵、简小平的委托,  现在就其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2013)安岳民初字第677号】判决和安岳县人民法院【(2013)安岳民初字第677号】裁定书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改判一案,发表如下简要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
    1)、简再秀、胡礼才的遗产房屋面积 是127.07平方米还是74平方米,遗产金额是393408元还是229104元?
    2)、简华友与其外公简海庭是收养关系还是代为抚养关系?简小兵、简小平是否有权代位继承简再秀、胡礼才的遗产?
    3)、简再秀、胡礼才生前,三被上诉人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4)、遗产份额如何分割?     
     我的观点是  :第一,遗产面积应当按照12707平方米认定,而不是按照74平方米认定;第二,简华友与其外公简海庭的关系是代为抚养关系而不是收养子女关系,简小兵、简小平作为简华友的子女有代为继承简再秀、胡礼才遗产的权利;
第三,三被上诉人对简再秀、胡礼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缺乏证据
第四,遗产份额应当按照遗产总额393408元按照法定继承人数平均分割。
   为了证明本代理人的观点,便于书记员记录,下面分小点陈述理由。        
   1、简再秀与邹少荣结婚,有邹中英、邹中友、邹中顺三个子女;
   2、邹少荣死后,简再秀与邻居胡礼才再婚,邹中友就改名跟其母简再秀姓,取名简华友,邹中英改名胡志英、邹中顺改名胡志友;
   3、为了减轻简再秀的负担,简华友由其外公简海庭、其母亲简再秀、其继父胡礼才共同抚养(是邻居),简海庭所尽义务应当理解为部分代为抚养;而不是一审判决书第3页以及裁定书第4页,所认定的“简华友由其外公简海庭收养并由简海庭将其抚养成人,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本代理人认为:第一,一审法院将代为抚养关系认定为收养关系,是对“抚养关系”与“收养关系”概念不清;第二,简华友虽然随其外公家生活,虽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但并不构成事实收养关系,而是一种代为抚养关系。   理由如下: 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产生法律确认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旨在引起亲属关系的变更,使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收养行为就其性质而言,属身份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既以产生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那么收养关系的当事人需具备特殊条件:
(1)、收养仅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之间。本案中简华友与其外公之间是直系血亲关系,如允许收养则导致亲属关系的混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本案中,简再秀因为其子女多,当年家庭困难,其父母生活还较宽裕,并提出帮其抚养简华友,简再秀及其新的丈夫胡礼才并无将简华友送养其老丈人简海庭的意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从本案来看,简海庭有子女简再秀,不存在无子女,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收养子女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本案中,作为父亲的简海庭,其当年是为减轻女儿简再秀的生活压力才接受简华友到其家共同生活的,也就是说,简海庭其本人并无收养简华友、欲与其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简华友与其外公简海庭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仅是一种代为抚养的关系。一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将简华友与其外公的代为抚养关系认定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是认定事实错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有关“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说对该法条理解完全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4、简再秀的儿子简华友成人结婚后,生育简小兵、简小平;
    5、简再秀与胡礼才再婚后生育了胡志华、胡志荣、胡志琴、胡志平四个子女。加上,结婚时。邹中友改名简华友,邹中英改名胡志英、邹中顺改名胡志友,简再秀共生育七个子女;
    6、胡志英结婚后去世,生前有毛小东、毛小伟、毛小霞三个子女;
    7、简再秀、胡礼才、胡志英、简华友分别于1996年、2004年、19921999年去世;
      8、简再秀、胡礼才有遗产房屋,产权证载明是127.07平方米,房产证上的这127.07平方米包括简再秀、胡礼才的灶屋、猪圈,厕所、柴房等面积。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遗产只算正房74平方米;三被告在同一生产社分别另有住房、灶屋、猪圈等更宽的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民在集体组织只应当享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一审法院将遗产房屋认定为74平方米,剩余53.07平方米不予认定为遗产,也是错误的;
    9、政府对简再秀、胡礼才的遗产房屋收购价是3096元,收购的面积是按照产权证记载面积127.07平方米计算,政府赔偿金额应当是393408.72=3096/每平方米X127.07平方米。一审法院按照229104=3096X74平方米认定遗产金额,判决简再秀、胡礼才的遗产房屋由三被告胡志友、胡志华、胡志荣共同所有,由三被告共同给付胡志琴、胡志平遗产份额每人20000元是明显缺乏公平。第一,应当按照393408元认定遗产总金额;第二,简小兵、简小平应当代位继承参加简再秀、胡礼才的遗产分配;第三,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10、一审判决书第5页认定“三被告与二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没有事实根据,恰恰相反,胡礼才生前是县供销社的干部,退休后享受国家较高的待遇,不存在“三被告与二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问题,而且二被继承人主要生活在县城,住在胡志平家,少有住在农村。三被告居住在农村,且距离胡礼才家很远,何来多尽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支持本代理人的上述四点意见。支持胡志平、胡志琴、简小兵、简小平的上诉请求事项。谢谢!                     --代理人胡代国---2014年3月12日下午3点在资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发表于 2014-3-30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什么都没人相信,为了钱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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