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屏山县劳动局颠倒黑白:在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中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可是在申请办理时,公然违法逼迫受伤职工提供,这是什么劳动局????????
新安镇新光村肖道职在向家坝水电站移民工程,中铁八局新安镇移民迁建中学工地受伤,现已半年多,黑心老板不赔偿,到屏山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已三个多月,劳动局不作出任何回应;
新安镇民主村赵云清等二十一人在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丕伦(本县新市镇人)承包新光村烤烟工程,黑心老板姚丕伦拖欠工资三万多元,长期催要,黑心老板不支付,向屏山县劳动局伸请劳动仲裁二个多月,不作出任何回应。国家规定拖欠千元和十人以上立即办理,我们二十一人拖欠三万元都被屏山县劳动顶着不处理。这样的劳动局与名称太不相称了;
黑心老板违法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没有为民工购买工伤保险,本来应该劳动局监管和监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了工伤应该由老板赔偿。可是,当受伤者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时,屏山县劳动局要求受伤者出示老板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劳动局写有字条在手中),不意为难农民工,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公然违反《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仲裁法》的规定。屏山劳动局公然为老板说话,剥夺劳动者的权利。
都说有中央九部委在清欠工资。全国上下全体动员清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可是我们屏山县劳动局不是中央管理吗,这样的劳动局改成黑心老板保护局更好!!!!
向上级反应,上级监督如何?????????
屏山县劳动局电话:郑刚局长:151*****777
冉付局长:0831--5700221
李队长(劳动监察、工伤认定、劳动仲裁):135*****952
老县城办公室(劳动监察、工伤认定、劳动仲裁):08315700225
新县城办公室(劳动监察、工伤认定、劳动仲裁):0831--5721215
劳动局办公室:0831--5700222
劳动局收发室:0831--572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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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该帖文的回复:
关于屏访交办[2012]145号的回复
1、关于肖道职工伤一事,当事人到我局直接申请工伤赔付,我局当即告知当事人没有市级以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不能证明是工伤,故不能以工伤的理由申请工伤赔付。我局同时告知:应先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我局提供有关材料,以便我局按程序向市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至今没有向我局提供有关申请工伤认定材料。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我局与中铁八局新安项目部进行多次协调,此事正进一步处理之中。
2、关于新安镇民主村村民赵云清等21位农民工没有得到工资一事。此事发生于2008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超出时限,不属受理范围。但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我们也积极与业主、镇政府进行了多次协调。因没有有效的证据足以证明事实,而且时间也很久了,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3、关于骗保一事,我局不具备受理和处理骗保的行政职能。
4、关于劳动合同一事,我局对所有施工单位都提出了要求,并责令按《劳动合同法》办理。
5、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民工工资。
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投诉人驳斥屏山劳保局的回复(行政复议):
屏山劳保局的回复是问非所答,完全与劳保局的身份不相称,把投讼内容推得一干二净。
一、我们投诉肖道职在中铁八局新安项目部受工伤,申请工伤认定,被劳保局刁难,申请劳动仲裁三个月不答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保局白纸黑字逼迫职工提供用人单位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见图像)。这是那条法律规定的。
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屏山县劳保局是反其道而行之,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这种案件是“举证责任倒置”,可是屏山劳保局真是颠倒了。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申请工伤提供:(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屏山县劳保局在回复中倒打一耙:“说没提供工伤认定有关材料”:我问屏山县劳保局,你有什么证据证明??????相反,我们才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你们违法了。
到了屏山县劳保局国家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就被他们篡改了。
我们向屏山县劳保局申请的是劳动仲裁(见图像),我们已按规定递交了三个多月了,没有任何回应,在这个回复中为何没有回复。健忘了吗?请屏山县劳保局回复我们的劳动仲裁三个多月无任何回音的原因。
二、投诉赵云清等二十一人被拖欠工资三万多元申请劳动仲裁之事,屏山县劳保局回复说超过时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申请人多次到屏山劳保局申请解决,(快件收据为证)未超过一年。还随时向新安镇政府、屏山烟草公司、烟草办公室主张权利。怎么超过时效了呢?
以上法律规定的规定被屏山县劳保局篡改了,更为奇怪的是,电话中(有录音)屏山县劳保局冉局长还认定拖欠的工资是材料款(买卖关系)。
三、第项不该劳保局处理是对的。
四、我们投诉企业违法不签定劳动合同、违法不缴纳工伤保险等,至使工伤保险无法赔偿,回复说“我局对所有施工单位都提出了要求,并责令按《劳动合同法》办理”屏山县劳保局的监察是儿戏吗,检查在哪里?处罚在哪里?请回复查处结果。
五、因为企业不赔工伤保险,劳保局不监督,受伤职工申请政府对企业缴在政府的工资保障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来支付:屏山劳保局回复说:“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民工工资”,这最后一线希望都被屏山县劳保局推翻了,劳动人民的保障被屏山县劳保局推得一干二净。我们问屏山县劳保局:工伤赔偿金里有没有工资在内,有没有误工费,误工费不是工资吗?安全风险抵押金不是赔偿工伤的依据吗?按照国家工资保险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本来就是国家设计对于黑心老板的最后制约,在山高皇帝远的屏山县劳保局成了废纸一堆。
请看一看云南绥江县劳动局的公告:工程完工时,公告公示如没有拖欠工资和工伤投诉才能退还保证金,屏山县劳保局为何总是站在老板一边呢????
从屏山县劳保局对于投诉农民工工伤赔偿和拖欠工资的劳动仲裁,可以看出所谓的答复有没有道理,是否是在为劳动人民办事?立场是站在哪一边?
请屏山县劳保局又对于投诉人的驳斥找出答案!!!!
金沙江同志:你好,现将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肖道职工伤一事,当事人到县人社局直接申请工伤赔付时,县人社局当即告知当事人没有市级以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不能证明是工伤,故不能以工伤的理由申请工伤赔付。县人社局同时告知:应先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县人社局提供有关材料,以便我局按程序向市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至今没有向我局提供有关申请工伤认定材料。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县人社局与中铁八局新安项目部进行了多次协调,4月1日,县人社局分管领导和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专赴新安镇与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共同协调督促,中铁八局新安项目部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已与肖道职商妥,将尽快落实赔偿金。
2、关于新安镇民主村村民赵云清等21位农民工没有得到工资一事。此事发生于2008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超出时限,不属受理范围。但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县人社局也积极与业主、镇政府进行了多次协调,4月1日县人社局专赴新安镇协调,因没有有效的证据足以证明事实,现正进一步核实中。
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2012年4月10日
两次驳斥屏山县劳动局的第二次回复:
我们在四川省省长信箱投诉屏山县劳动局违法行政,对工伤赔偿和拖欠工资的劳动仲裁四个多月无果之事。屏山县劳动第二次回复了,这次回复是张冠李戴,无法正面回答我们的两次投诉。
第一、我们提起的是两个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赔偿和拖欠工资),屏山县劳动局第二次回复时说我们申请工伤认定没有提供材料,责任在我们。我们递交的是劳动仲裁申请,有什么证据说明要求我们提交材料。
第二、不进行工伤认定,屏山县劳动局就不组织进行调解吗?
第三、劳动仲裁并不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为何要把劳动仲裁偷换成工伤认定呢?劳动局是别有用心的。
第四、屏山县劳动局还说专赴新安与老板、政府、受伤者协调,这自欺欺人的把戏演给谁看。到现在为止,受伤者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赔偿了吗?证据在哪里???
第五、拖欠工资的劳动仲裁申请,屏山县劳动局又说超过时效。我们在不停的在向老板、向新安镇政府、向烟草公司、屏山县烟草办公室、屏山县劳动局主张权利,那里超过时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屏山县劳动局在认定法规时,断章取义,完全站在老板一边。充分暴露其嘴脸。
屏山县劳动局对拖欠工资的劳动仲裁公然说“因没有有效的证据足以证明事实”,这个案件是众人都知道的,老板承认、新安镇政府承认、屏山县烟草公司承认、屏山县烟草办公室承认、还多次向劳动部门用书面投诉(有收据)、有二十一个农民工和验收材料的农户的签字证明。请问屏山县劳动局:还要什么证据?
国家对民工工伤的救助有:
1、《工伤保险条例》、可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这一条被屏山县劳动局推翻。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劳动仲裁法》就是用来解决劳动纠分的办法,我们用书面申请劳动仲裁四个多月,没有任何回复。
4、国家规定建设单位收取企业的工资保障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就是为了企业不赔偿工伤而由政府动用来解决的。我们书面申请解决没有结果。
5、《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6、工伤发生后,我们向宜宾市劳动局、屏山县劳动局、监察纪委、法制办、县政府、县工会、安监局、工伤发后地新安镇政府多次反映无果。都推诿拖延,没有按照《工作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赔偿。
总之,造成工伤职工得不到赔偿也是执法和监督失职造成的。此事太多了(不胜枚举)。
敬请屏山县劳动局对我们第三次的投诉进行回复。(201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