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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请求网友围观,古蔺县信访办工作人态度蛮横无理,法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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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20:28 | |阅读模式
律师请求网友围观,古蔺县信访办工作人态度蛮横无理,法理何在?
本律师受泸州市古蔺县太平镇走马村二组村民徐浪、王启叶夫妻的特别委托,就其孩子徐鹏阳在五一放假期间,溺水惨死在泸州市古蔺县太平镇政府挖掘并管理的蓄水池里一事,提供法律帮助。
由于与古蔺县太平镇政府反复交涉无果,当事人便到古蔺县政府信访办寻求合理合法解决,可是今天却受到古蔺县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无理威胁,居然质问当事人:“哪个律师喊你来的?律师涉嫌煽动闹事!”
今天本律师公开质问古蔺县政府信访办某些工作人员,既然国务院制定有《信访条例》,法规就赋予了中国公民信访的权利。支持当事人合理合法信访,叫什么煽动?古蔺县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到哪里去了?古蔺县设置信访办是用来激化社会矛盾的吗?信访办工作人员不准公民信访,威胁信访人员,该当何罪?纳税人的钱养的信访办工作人员是专门干什么的?
本律师庄严声明:希望古蔺县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律师不会惧怕你们,尽管你们手中有点权力,但是律师坚信,中国是党的天下,是法治的天下,不是少数为非作歹者的天下,更不是某些跳梁小丑的天下,玩弄权术者必死于法治之下!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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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1 20:36 |
律师相信,阳光可以杀灭古蔺的某些病毒!没有人类战胜不了的邪恶!

 楼主| 发表于 2012-5-22 09:19 |
尽管古蔺县信访办的某些人愚顽不懂法,但是律师不相信,古蔺县信访办的某些人是和谐社会的破坏者,法治社会的蛀虫!

 楼主| 发表于 2012-5-22 16:42 |
律师愤怒质问古蔺县信访办人员:你们是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还是专门阻止公民合法信访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5-23 08:30 |
信访办应当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可是古蔺县信访办威胁、恐吓合法信访人员,并恶毒攻击律师的行为,是极其下流的,也是为人所不齿的!

发表于 2012-5-23 14:00 |
贺博士,他们政府机关只会欺压我们普通百姓。

 楼主| 发表于 2012-5-24 21:54 |
在信访办人员眼中,来信访的都是刁民,只有他们自己才是守法的。其实这些自以为自己懂法的上层人士,就是最大的刁民。遇到公民上访,不调查,不核实,立即把信访人员当做违法乱纪人员处理,纳税人养这些人,不但不解决纠纷与矛盾,反而大量制造社会不和谐,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发表于 2013-1-9 00:53 |

发表于 2013-1-9 10:22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9 21:53
告到中央把它们这些狗官搞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9 21:53
告到中央把它们这些狗官搞死

发表于 2017-3-14 11:06 |
直接在“国家信访”里面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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