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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第三封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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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为什么要把自已的名字王廷中倒过来写成中廷王呢?!因为我认为这是一个事非颠倒黑白混淆的时代!

发表于 2012-8-1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很忙哟...........

 楼主| 发表于 2012-8-13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1031266515 发表于 2012-8-13 16: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领导很忙哟...........

  呵呵,虽然‘领导很忙哟’,但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枉法裁判,其中房屋确权案的法院判决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而房屋拆迁案的法院判决更是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这渉及到丢中国脸面的问题,相信领导是会妥善处理的!

  谢谢您关注本主题

发表于 2012-8-14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8-14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今天的帖子怎么会发不出来呢?!

发表于 2012-8-14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8-15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枉法裁判证据之七


  针对本房屋权属纠纷案,我们在一审提供了房产证房屋产权申请登记表85年4月18日三叔的信三个主要证据;在二审时又补充了57年10月28日我父亲的信57年11月8日我父亲的信61年9月15日我父亲的信三叔亲笔书函之一三叔亲笔书函之二05年8月9日王元珍经公证了的说明等六个证据,合计共九个证据。

  对方当事人在一审提供了我们于85年5月18日写的[申情]王元珍的说明熊素玉的说明[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四个主要证据;二审没有提供证据。

  在主审法官张俊、张争主持诉讼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时,对方当事人对我们一、二审提供九个证据的真实性都明确表示了认可而我们对对方当事人的四个证据都提出了异议

  主审法官张俊、张争对我们在一审提供的三个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我们在二审提供的六个证据表示“本院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张俊、张争却不顾我们的质疑,对对方当事人的四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退一步来看,就算按主审法官张俊、张争在判决时对双方证据的认定来讲,此时正确适用的法律也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它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它证人证言。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以上明确规定,对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如下比较分析:

  1.对方当事人主要证据:

  以王廷玲、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4人名义出具的[申请]属于书证、间接证据
  王元珍、熊素玉的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属于书证、间接证据

  2.我方主要证据

  《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属于法定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属于档案登记薄资料、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1985年4月18日王泽膏写给我们的信属于书证、间接证据

  根据最高法《证据规则》第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诉讼双方各自提供主要证据的证明力之大小优劣一目了然而一、二审判决张俊、张争却有法不依,舍弃证明力大的证据,却采用证明力小的证据.正因为没有严格依法办案,所以本案一、二审法院张俊、张争作出了与事实完全相反的错误判决!

  我认为这不仅是本案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而这很明显是主审法官张俊、张争有法不依的问题!

发表于 2012-8-15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威武!!!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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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L:@

 楼主| 发表于 2012-8-15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ordksyfm 发表于 2012-8-15 15:52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威武!!!雄起


          感谢您关注我的案子!谢谢支持!谢谢鼓励

发表于 2012-8-16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8-16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房屋权属纠纷案主审法官张俊、张争枉法裁判证据之就全部贴出来了

发表于 2012-8-16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2-8-16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而房屋权属纠纷整个过程其实就是法官张俊张争在对诉争房屋房产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且对方当事人也对其明确表示了“无异议”的情况下,还故意违反法律明确规定而上演了一幕出尔反尔、自已煽自已耳光荒诞喜剧过程

 楼主| 发表于 2012-8-16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而房屋权属纠纷整个过程其实就是法官张俊张争在对诉争房屋房产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且对方当事人也对其明确表示了“无异议”的情况下,还故意违反法律明确规定而上演了一幕出尔反尔、自已煽自已耳光荒诞喜剧过程

 楼主| 发表于 2012-8-16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jsj0722 发表于 2012-8-16 13: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注一下

感谢您关注我的案子!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两个案子已经不仅仅是个案的问题,而是当今四川司法状况真实写照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两个案子将四川省三级法院一些法官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丑恶事实暴露得淋漓尽致!!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两个案子也将四川省三级法院一些法官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枉法裁判丑恶嘴脸揭示得淋漓尽致

 楼主| 发表于 2012-8-18 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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