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关于整治非法安装遮阳伞有关情况的回复 近日,随着气温的升高,我县两轮摩托车加装“遮阳伞”行为也日益突出,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我队于2012年5月24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两轮摩托车加装“遮阳伞”予以整治。 网名为“mx0824”的网民朋友于2012年5月24日11时03分在四川麻辣社区通江论坛发表题为“通江交警是强盗”一帖,对交警大队收缴“遮阳伞”一事提出质疑。现将有关事项向网友“mx0824”及广大网民朋友回复如下: 1、收缴遮阳伞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同时,根据2008年4月21日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摩托车加装遮阳伞的危害。 (1)加装“遮阳伞”遮挡摩托车驾驶员的部分视线,在转弯的时候后视镜内看不清楚车后情况。 (2)加装“遮阳伞”改变了摩托车原有的结构,改变了行驶中的风阻系数,易导致摩托车“飘来飘去”,驾驶员往往因不能控制行车平衡而发生事故。同时,加装的“遮阳伞”极易与车辆、行人发生挂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3)“遮阳伞”加装在摩托车前部,无疑是一把“利剑”。现在戴安全头盔驾驶员增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头是保住了,但由于惯性,加装的这把“利剑”很容易刺穿驾驶员的心脏或者颈部。 据统计,近年来,我县摩托车因加装“遮阳伞”将行人剌伤、与车辆发生挂擦导致的交通事故每年都有十余起。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杜绝加装“遮阳伞”。
通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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