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在原眉山县的旧城改造中,县拆迁办与你丈夫罗XX于1996年4月9日达成拆迁协议,协议书载明:罗XX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68㎡,其中非住宅面积38㎡,停业过渡补贴费每日每平方米4元;罗XX常住人口4人,每人每月10元计过渡补助费,两费均在安置时一并结算。罗XX旧房拆除后,由县拆迁办在原拆迁地段安置三室一厅住房一套、门市38㎡,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面积互换、差价互补。1998年6月28日,县拆迁办书面通知罗XX办理结算手续,安置方案为:原旧房营业面积38㎡,安置营业门市1间,面积为42.17㎡;原住房30㎡,安置在其营业门市上四楼三室一厅住房一套,面积127㎡。罗XX以安置不公正、不合理为由拒绝安置方案。1998年8月18日,原眉山县建设局以眉建局发(1999)39号文件要求其到县拆迁办依法接受安置,并告知其对该决定不服可依法复议或诉讼。罗XX对此决定既未申请复议,也未诉讼。
2007年7月2日,原眉山市市委书记蒋仁富在市信访办接访了陈鸿菊,2007年7月3日,眉山市委成立了包案工作第十一工作组负责处理陈鸿菊的信访事项,2007年7月9日,罗XX向眉山市委工作组提交书面材料,要求解决安置问题。2007年7月17日,你(陈鸿菊)也向眉山市委工作组提出解决方案,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666804.8元。
眉山市委工作组在详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罗XX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提出了以下调处意见。
①拆迁前的94号住宅房面积30㎡视为特殊用库房及连家店。
②1998年安置时罗XX选定房屋一套127㎡,按照现行住房价格补偿罗XX差价82550元。
③支付罗XX拆迁补偿款1.14万元。
④给予营业性铺面补助3.52万元。
⑤支付过渡安置费5.28万元。
⑥营业性门面折旧补偿罗XX2.95万元。
综合上述各项,罗XX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为罗XX房屋安置大东街96号门面一间,面积42.17㎡;二是对上述各款项品迭,另外补偿罗XX现金25.49万元。罗XX及你不予以认可,坚决要求在原住房地段安置一套住房、两间门面,拒绝现金安置或它处等值实物安置。
东坡区委、区政府及苏祠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你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积极做工作力争使该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你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信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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