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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新闻] 上访十六年无出路 眉山相关部门接访却不解决反打击报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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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声明:以下图文均源自互联网

     我是十六年未回迁安置的上访户:陈鸿菊,现年53岁,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身份证号:51112219581015902X;母亲:周文玉,于1996年正月初五病逝;父亲:罗孝华,82岁,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山一中退休职工。
  

     我们是1996年四川省眉山县大东街南侧第四栋统建楼的回迁安置户。
  

     我和邻居杜淑俊(女,78岁,文盲)两家的私有房产在1996年旧城改造、政府统建中被原眉山县第一建筑公司现四川天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经理邱义泉、县拆迁办主任魏泽林等人串通盗卖,致使我们没有依法得到回迁安置,上访十几年我家不断遭到县长、书记等人的疯狂打击报复。
  

     更想不到2007年7月2日眉山市委书记蒋仁富在眉山市信访办接访我和杜淑俊,7月3日眉山日报头版头条报道,拍下了杜淑俊的照片却没有我的照片,当时本来是我扶着杜淑俊准备离开,这时候蒋书记过来搀扶杜淑俊,一个工作人员把我支开,第二天我们看报纸才知道原来是为了照相把我支开的,而我们两家反映的的同一问题却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结局,杜淑俊的私房返还给她并赔偿了188000元,而我家不但没有依法得到回迁安置反而又剥夺了我父亲罗孝华在眉山一中南区拆迁安置中应该享有的拆迁安置待遇,并不断遭到更加疯狂残酷的打击报复,十六年来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我们全家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侵吞盗卖了我们私有财产的四川天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原眉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却在不断的承接政府工程。 1996年初,四川省眉山县人民政府对大东街实行旧城改造、政府统建,我们作为大东街南侧第四栋统建楼的回迁安置户搬了出去,搬到了我公公罗孝华的单位(眉山一中)居住,同时中断了我们兴旺的生意,分文未领,放心地把我家位于大东街的私房交给了眉山县政府拆迁办。然而,1997年3月,房子竣工时,我们去领安置房时才发现我们家的私房和订购的二楼安置房及邻居杜淑俊的私有房产,早在大楼未竣工时就被拆迁办主任魏泽林和眉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在的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邱义泉侵吞盗卖给他人,而且他们还不按图纸施工,擅自将规划建筑五层楼加到七层楼,楼房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就这样我们一直向当时的眉山县县委书记黎宾、县长胡年勇和主管建设的副县长刘忠志,建设局局长李继华反映。眉山撤县建区设市,我和杜淑俊又向地级建委反映;1998年向省建委和省信访办反映,向眉山市原秘书长范志能、市长余斌反映,无人过问;2001年,我和杜淑俊上访到国务院信访局和中国建设部信访处,返回四川解决;2006年5月市长接待日,我们向当时的眉山市副市长蒋辅义反映,仍然无人问津,我们却遭到疯狂残忍的打击报复,他们滥用职权,攻守同盟,县长胡年勇等人还指使一建司把我们告上法庭。
  

     2000年4月3日,眉山县第一建筑公司在既没有事实又不符合诉讼主体的情况下把我丈夫罗鸣新告上法庭,要我们给付房款,我们没有居住和使用他的房子,反而是他们侵吞盗卖了我们的私有房产给邻街的居民何某,他凭什么要我们给付房款?而且,我们的拆迁安置协议是和眉山县政府拆迁办签署的,我们跟眉山县第一建筑公司没有任何直接关系。更可恶的是,他们还收买我方律师,律师在开庭前才通知我不为我辩护,然而一审法院却判决我们给付房款六万多元,二审也是差不多的结果,法院一次次的违法判决,使我深感绝望,无路可走,精神彻底崩溃,几天睡在床上,感觉身体分成了两节,上面滴水不进,下面肚子饿得很,完全失去自控,那滋味就是生不如死,无人能体会,躺了几天的我想侧身是才知道整个身体软得像没有骨头,完全不能动,像植物人一样,唯一能动的就是大脑思维,我想我不能就这样下去,我一定要站起来!决不让腐败份子的阴谋得逞!也许是上天对我的眷顾,终于有一天我居然奇迹般地坐起来了,在法定的最后期限内写出了第二次上诉状,2006年,市法院主审法官唐涛在羁押案件六年后做出撤销原判决:东坡区人民法院(2001)眉东民初字第5-344号民事判决,发回东坡区法院重审,第二天我们就收到东坡区法院的裁定书,同意原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2006)眉东民初字第5-62号

  2001年5月份,我和另外一户杜淑俊老人因同样的问题亲自上访到北京国务院信访办和中国建设部,开了批条回地方解决,可是各级领导仍然置若罔闻,就是不依法解决,依法返还我们的私有财产。

  2007年7月2日上午,我和八十九岁的杜淑俊老人(女,文盲)在眉山市政府信访办被眉山市市委书记蒋仁富接访,他明确表示:“你们哪里都不要去了,该我们解决。”于是,蒋书记派出了以眉山市旅游局副局长毛林为组长的市委第十一个包案工作组,专门解决我们两户反映的私有财产被侵吞盗卖的问题,8月份,工作组与杜淑俊老人达成协议:依法返还她的私有财产,一套住房,并赔偿上访十几年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8000元,而给我们的是市规划和建设局作出的废纸一张,这明显就是对我进行打击报复,我们仍然没有依法得到回迁安置。
  

     我家住在眉一中南区平房,2008年5月,眉一中南区拆迁,没有人找我们谈过,他们直接剥夺了我父亲罗孝华应该享有的拆迁安置房,5月10日晚上我们从睡梦中惊醒,原来是他们指使社会闲散人员把我女儿住的平房的房顶掀了,110警车来对我们说管不了他们,12日中午这伙人又进去平房里把家具抬出来,我打110报警,接警员对我说:”打市长热线.”这不是跟市里的官员串通好了的是什么?!我给市长李静打电话,她喊我们搬到临时平房,我们一家四口三代人被逼搬到了现在眉一中于2002年贷款购买的土地上,这里的平房进门需要开灯,否则就是漆黑一片,厕所是离家几十米远的茅厕,晚上连灯都没有。
  

     2009年1月9日,我和女儿再次上访到北京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也表示我们还是找地方政府解决,并开了文件(访复字[2009]666号)给我们,于是我们再次找到眉山市政府,可是工作组不管,市信访办也不管,居然还对我们说解决了。拿一张废纸给我们就说解决了?!
  

     我们母女反映无门,被逼无奈地身贴国家信访局的文件(访复字[2009]666号)站在眉山市人民政府门口,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仍然是视而不见,置若罔闻,2009年3月9日当我们第N次身贴国家信访局的文件来到四川省眉山市市政府门口的花台前,从门口接待室那边过来一个警号为059652的警察,他走过来就突然伸手把我们胸口贴的国家信访局的文件扯了并丢出几米远还说:你们违反治安,不准你们贴标语,并进一步过来用手抓扯和用力推我们两个手无寸铁的妇女和孩子,我们为了保护自己只有喊到“警察打人了"他们才住手,随后开过来一辆警车里面下来几个警察喊我们到旁边的眉山市信访办谈话,我们说好,于是就朝那边走去,后面一群警察就在我们身后边走边不断地用手推我们,突然不知哪个在后面猛推了一下就把我女儿推倒在地上,然后警号为059686的警察就用手一把抓扯住我女儿的头发拖起来,然后又用手抓住我女儿的胳膊把她强制按进了警车,也把我推进警车带到了眉山市开发区派出所随即把我们的手机搜剿了,并拿出手铐意图给我们拷上,我严厉地说道:“你们搞清楚我们不是犯人!”他们才住手,马上一个没有穿警服的年轻女子搜我们的身,翻遍了我们所有包包和文件带,然后又换了一辆警车把我们押到了眉山市拘留所,警察没有向我们出示任何证件和拘传证就开始询问我们并做了询问笔录并扣押了我们一张国家信访局的文件(文件有两张,其中有一张已经被警号059652撕碎了),晚上7点左右他们拿了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是市局的决定,上面完全颠倒是非黑白,明明是警察动手抓扯我们手无寸铁两母女上面却写的是我们抓扯警察,这世界还有没有天理还有没有王法了?于是他们就这样违法地把我们两母女关进眉山市拘留所关了十天,第二天派东坡区法制科警员和辖区苏祠派出所所长沈德忠进来威胁恐吓我们,把我们分开到两房间,对我们说:“你们再去上访就把你们抓到精神病院或者抓去劳教。”对此,我们母女不约而同地只有一句话:“大不了就是死嘛!”他们只好灰溜溜地走了。
  

     2010年11月17日四川省省委巡视组到眉山市巡视,我们母女也向他们反映了情况,提出了我们的诉求:

  一、依法返还我家位于东坡区大东街南侧第四栋统建楼的两间门市93、95号和二楼的一套住房并且赔偿经济损失和我们上访十六年来受到各种打击报复的精神损失。

  二、我父亲罗孝华在眉山一中南区拆迁中应该享受的一套安置房和补偿款。

  三、依法撤销对我们母女作出的违法行政处罚。
  

     12月6日下午我们接到辖区苏祠街道办李明德书记的电话通知我们第二天早上十点半在东坡区区委常委会议室开会,区委书记李晓宇主持会议,12月7日我们前往开会,没有切实谈妥,直到现在仍然是毫无音信。
  

     12月10日我公公罗孝华含冤去世,所在单位眉山一中居然无故扣押抚恤金和丧葬费不给我们,声称要我们搬出眉山一中才给我们这个抚恤金,这是多么可恶、卑鄙无耻的行为!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屋是2008年眉山市人民政府拆迁眉山一中南区中没有合理安置补偿我们的情况下逼迫我们住到学校贷款购买的另一土地上面,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死我公公罗孝华然后把我们全家赶出眉山一中。
  


     陈鸿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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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2-6-3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bu  zhi  dao  shi  bu  shi  zhen  de

发表于 2012-6-3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一下,不知真假

发表于 2012-6-16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2-6-19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查,在原眉山县的旧城改造中,县拆迁办与你丈夫罗XX于1996年4月9日达成拆迁协议,协议书载明:罗XX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68㎡,其中非住宅面积38㎡,停业过渡补贴费每日每平方米4元;罗XX常住人口4人,每人每月10元计过渡补助费,两费均在安置时一并结算。罗XX旧房拆除后,由县拆迁办在原拆迁地段安置三室一厅住房一套、门市38㎡,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面积互换、差价互补。1998年6月28日,县拆迁办书面通知罗XX办理结算手续,安置方案为:原旧房营业面积38㎡,安置营业门市1间,面积为42.17㎡;原住房30㎡,安置在其营业门市上四楼三室一厅住房一套,面积127㎡。罗XX以安置不公正、不合理为由拒绝安置方案。1998年8月18日,原眉山县建设局以眉建局发(1999)39号文件要求其到县拆迁办依法接受安置,并告知其对该决定不服可依法复议或诉讼。罗XX对此决定既未申请复议,也未诉讼。
    2007年7月2日,原眉山市市委书记蒋仁富在市信访办接访了陈鸿菊,2007年7月3日,眉山市委成立了包案工作第十一工作组负责处理陈鸿菊的信访事项,2007年7月9日,罗XX向眉山市委工作组提交书面材料,要求解决安置问题。2007年7月17日,你(陈鸿菊)也向眉山市委工作组提出解决方案,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666804.8元。
    眉山市委工作组在详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罗XX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提出了以下调处意见。
    ①拆迁前的94号住宅房面积30㎡视为特殊用库房及连家店。
    ②1998年安置时罗XX选定房屋一套127㎡,按照现行住房价格补偿罗XX差价82550元。
    ③支付罗XX拆迁补偿款1.14万元。
    ④给予营业性铺面补助3.52万元。
    ⑤支付过渡安置费5.28万元。
    ⑥营业性门面折旧补偿罗XX2.95万元。
    综合上述各项,罗XX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为罗XX房屋安置大东街96号门面一间,面积42.17㎡;二是对上述各款项品迭,另外补偿罗XX现金25.49万元。罗XX及你不予以认可,坚决要求在原住房地段安置一套住房、两间门面,拒绝现金安置或它处等值实物安置。
    东坡区委、区政府及苏祠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你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积极做工作力争使该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你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信访诉求。

发表于 2012-6-19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查,在原眉山县的旧城改造中,县拆迁办与你丈夫罗XX于1996年4月9日达成拆迁协议,协议书载明:罗XX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68㎡,其中非住宅面积38㎡,停业过渡补贴费每日每平方米4元;罗XX常住人口4人,每人每月10元计过渡补助费,两费均在安置时一并结算。罗XX旧房拆除后,由县拆迁办在原拆迁地段安置三室一厅住房一套、门市38㎡,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面积互换、差价互补。1998年6月28日,县拆迁办书面通知罗XX办理结算手续,安置方案为:原旧房营业面积38㎡,安置营业门市1间,面积为42.17㎡;原住房30㎡,安置在其营业门市上四楼三室一厅住房一套,面积127㎡。罗XX以安置不公正、不合理为由拒绝安置方案。1998年8月18日,原眉山县建设局以眉建局发(1999)39号文件要求其到县拆迁办依法接受安置,并告知其对该决定不服可依法复议或诉讼。罗XX对此决定既未申请复议,也未诉讼。
    2007年7月2日,原眉山市市委书记蒋仁富在市信访办接访了陈鸿菊,2007年7月3日,眉山市委成立了包案工作第十一工作组负责处理陈鸿菊的信访事项,2007年7月9日,罗XX向眉山市委工作组提交书面材料,要求解决安置问题。2007年7月17日,你(陈鸿菊)也向眉山市委工作组提出解决方案,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666804.8元。
    眉山市委工作组在详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罗XX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提出了以下调处意见。
    ①拆迁前的94号住宅房面积30㎡视为特殊用库房及连家店。
    ②1998年安置时罗XX选定房屋一套127㎡,按照现行住房价格补偿罗XX差价82550元。
    ③支付罗XX拆迁补偿款1.14万元。
    ④给予营业性铺面补助3.52万元。
    ⑤支付过渡安置费5.28万元。
    ⑥营业性门面折旧补偿罗XX2.95万元。
    综合上述各项,罗XX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为罗XX房屋安置大东街96号门面一间,面积42.17㎡;二是对上述各款项品迭,另外补偿罗XX现金25.49万元。罗XX及你不予以认可,坚决要求在原住房地段安置一套住房、两间门面,拒绝现金安置或它处等值实物安置。
    东坡区委、区政府及苏祠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你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积极做工作力争使该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你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信访诉求。
发表于 2012-7-5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相当于直接进看守所:L

发表于 2012-7-23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压 上访人员 各地都在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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