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铁八局房地产公司商业欺诈行为及事实依据
我们用自己的血汗钱买了遂宁低容积,高绿化,配套设施最完善,高品质高价格的“中铁龙城”楼盘房产,随着小区的全面交付使用,小区的现状与开发商的宣传有天壤之别,我们的权益遭受到了开发商的严重侵害,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还未停止,规划局又对我们进行了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
(一)已发生的侵权,商业欺诈行为及事实依据
1.电梯公寓由原规划的3栋建成了目前的4栋(业主先不知情而后晓)业主应享受的绿地面积公建配套设施相应遭到侵占。
2.。公建配套设施未按规划修建,根据规划和楼书等宣传,在“福愿”景观节点的高层建筑区域设置老年健身场地,儿童游戏场地和篮球场,羽毛球场和网球场。目前整个楼盘建设已基本结束,但至今仍未建设这些设施,据现状,在小区内也无场地可建。在小区园林内规划有800平米的景观游泳池,现建成仅200平米的小水池,在中央花园区建喷泉景观,而实际建成平台花园,在13栋和16栋等处修建景观凉亭,但至今未建。
3.建筑质量有问题:小区交房不久就出现了严重的地板裂缝,墙壁漏水,外墙开裂,冷热水管错位和小区饮用水管多次爆裂等,严重影响业主常的生活。安防设施极差,小区多次被盗。
4.针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我们部分业主投诉后,时常有社会不法分子进入小区,盛气凌人,扬言要杀业主代表。
5.隐瞒事实真相,在售楼时未向18栋等有关业主告知,在地下车场有排气口,未向4栋等有关业主告知在地上车库建设有电信机房,造成有关业主深害。
6.近日又妄图在电梯公寓架空层侵占电梯业主的自行车库建老年活动中心和儿童游戏场欺骗我们广大业主。
7.小区内示按规划修建公共厕所,给老年人带来很多不便。
8.在11栋旁边堆放建渣的地主,小区交付多年车路未一直修好,听说还要在这个地方建垃圾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三条之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开发商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属重大的侵权行为和商业欺诈!
(二)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遂宁市规划局在发放行政许可上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
1.市规划局于2012年2月14日公示了中铁龙城商业调整方案,并征求我们业主的意见,该方案将原2层商业调整为4层,建筑高度由10米左右调整为18.5米,商业与小区住宅间距由8米调整为6米。我们严格按照公示的要求,在2012年2月19日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了正式的意见反馈,鲜明地表达了我们的意见:坚决反对调整原规划方案。但至今我们业主仍未给我们书面答复。在未召开业听证会,未征得我们利害关系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28日擅自向开发商发入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一直口头承诺:在未协调好之前,坚决不对该商业地块交桩放结,不准动工,但结果是5月18日下午,遂宁市测绘院对该地块实施了交桩放线,参加的有遂宁规划局,遂宁执法局及业主方,监理和施工方工作人员。5月23日部分业主到规划局讨个说法,却得到的答复是:因手上的事情太多,确实已交桩放线但忘记了(一切有现场录音为证)我们情何以堪哪!
(三)我们业主的诉求
1.强烈要求开发商立即补建公建配套设施(如篮球场和羽毛球场,800平米的游泳池等)兑换承诺,在规划处修建其配套设施。但因开发商增建了1栋电梯公寓,无法实现其承诺,可将仅有的邻近五彩缤纷路的这块空地用于补建以上等设施。
2.立即停止市规划局的违法违规行为,撤消建设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给老百姓满意的交代。
3.对于多建的电梯公寓,既已成事实,造成对我们的侵权无法改变,要求开发商切实承担法律责任,对全体业主进行赔偿。
4.强烈要求尽快把五彩缤纷路的小区主大门按原规划设计建好,同时所有的大门都安装智能门禁安防系统,恢复住房的基本属性——公共安全性。
5.强烈要求立即按原规划设计对小区二三期的绿化进行加土补树等整改,与一期一致。
为了我们中铁龙城全体业主的利益,我们大家团结起来共同强烈要求中铁八局房开司按照原来未调整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或者把公建配套设施修到外边五彩缤纷路边仅有的一块空地上。
维权联系电话:15108121773 18728595270
维权QQ群:121108601 恳切希望广大业主尽快加入
现在正在进行维权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