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席兴富被何模学驾车伤害致死刑事诉讼 要求判处何模学实刑的公开请求 致广安市广安区检查院侦察科、公诉科 : 2012年6月21日晨7.00分左右,广安区新桥乡井湾村3组 村民席兴富骑着自行车去前锋工业园区一企业上班,途经前锋工业园区新修的支干道。工业园区为了禁止车辆进入,早在该路口设置了禁止通行的水泥墙“路障”封闭该路,犯罪嫌疑人何模学驾驶一辆牌号为川X94699的小轿车未经该路段主管部门允许,擅自越过“禁止通行”的“水泥安全隔离墙”高速进入该路段,将骑自行车行进在该路段路边上我的父亲席兴富当场撞倒在地,并把人和自行车向前推进了数十米远。因为强力撞击,导致我父亲席兴富颅脑损伤、双肺挫伤、肋骨骨盆骨折等(详情见广安市人民医院死亡记录),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失血过多休克性死亡。 根据交警三大队出警探测和其他证据显示: 1、犯罪嫌疑人何模学无故闯入安全隔离墙,明知就范,再以高车速撞入正常行进的受害人席兴富,以致死亡,其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2、受害人席兴富所骑的自行车明显被犯罪嫌疑人何模学的小轿车碾压过,受害人席兴富最后落地的地点离撞入点距离数十米远,说明犯罪嫌疑人何模学当把受害人撞倒在地后并没有及时采取任何的补救措施,比如刹车、急转弯。而是继续向受害人直闯过去,为此,犯罪嫌疑人何模学涉嫌怕因受害人遭遇残疾等其他原因,而想杀人灭口,以解决事后所会带来的后遗症,根据种种证据显示,充分说明了犯罪嫌疑人何模学是故意伤害受害人席兴富,以致死亡的事实属实,其情节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3、犯罪嫌疑人何模学事后的确一路跟着把受害人席兴富送往过医院救治,但据当时现场目击者叙述,当犯罪嫌疑人何模学把受害人撞倒后,并未刹车、转弯等处理,而是继续高速向前推闯,由于撞击声,受害人席兴富痛苦的惨叫声,把路人及附近的惊了过来,当时的犯罪嫌疑人何模学并没有下车,也没有呼叫120,而是当地民众要求和受害人席兴富哀求才决定送往医院救治。为此说明犯罪嫌疑人何模学当撞人倒地后,并没有及时主动的采取抢救措施,其与肇事逃逸性质没有两样,其已基本构成了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 4、广安市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阐述为: 形成原因:当事人何模学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何模学驾车驶入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南北次干道),临危处置措施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席兴富无违法行为。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以外原因:当事人何模学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何模学驾车驶入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南北次干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把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席兴富无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何模学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席兴富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通过证据第四点充分说明,犯罪嫌疑人何模学已经严重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其情节之严重。 综上,受害人家属及其社会民众认为这不是交通事故,亦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恳请相关当局对该事件作出侦查、取证、调查、责任认定、立案刑事诉讼等工作。由于犯罪嫌疑人何模学认罪态度不端正,受害人家属对犯罪嫌疑人何模学坚决不予谅解,并要求相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何模学依法严惩不怠,判处实刑。 至今事件已过许久(2012年6月21日至今),作为受害人家属,作为广安的普通老百姓,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期望相关部门不会徇私枉法,不会草率的作出判断,定能还给深受痛苦的我们一个公道,给民众一份信心,给犯罪份子以严惩。 此致 诉求申请人:席隆章(死者席兴富儿子代所有家属)。 联系手机:15351339111 201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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