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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烈火中永生

巴中最不要脸的人究竟是“烈火中永生——吴大飞”还是“东方鑫村——李本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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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4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土改时分给我父亲黄绍同的房屋,因1975年被生产队拆后修了公房,1985年11月我父亲去世后,“现任干部冉树川会同原任干部等商量决定:将座落在宕梁中学大门口对面的集体公房(即黄现住房)两间,前以公路水沟为界、后以印刷厂保坎为界、左以邻居住房赵安宇住房墙心为界、右以县园艺场职工朱炳富住房墙心为界,作为赔偿黄绍同的原住房。自赔偿后此住房永归黄绍同及子辈管业”办理的公证书位置:宕梁大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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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14: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8-4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碎 发表于 2012-8-4 14: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哈哈,吴大飞抱儿子一个

抱儿子怎么了?有什么奇怪的?有什么好笑的?我没首先犯你!请自重!!

发表于 2012-8-4 18: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烈火中永生 发表于 2012-8-4 14:40  抱儿子怎么了?有什么奇怪的?有什么好笑的?我没首先犯你!请自重!!

没办法!看到你这么的不要B脸我就想吐你!害的东方鑫村那么多的购房户不能按期住房,其中有东方公司的原因,但是主要原因都就是你从中做梗!抱儿子嘎!抱儿子没错!但错就存在以你养父之名来要挟别人,政府这就是你的不对,既扫了你的脸也毁了你养父老红军,老革命的荣誉这就是错上加错!不要执迷不悟了,你那点烂事巴中城谁不知道你!奉劝你!你的名誉不值钱,但别毁了你养父的荣誉

 楼主| 发表于 2012-8-6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1985年我父亲黄绍同在世时经巴中县人民政府批准的100平方米土地面积建房(位置:宕梁大街)通知书和交纳土地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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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飞哥,适可而止。你家现在住在你家买的报社的房子。
时间过几年了,当时一起去北京信访的都偃旗息鼓了,安心过好现在,你可以继续维权,请你为我们这些买房子的想想。
你这么闹下去,很受伤。
以前看到你帖子里面批判我们这些买房子的,在和东方公司一起迫害你,请问:我们在当时买房有错吗?东方公司拆迁的不止你一家吧。我们买的房子难道都是你家房子拆后建的?
你可以急需攻击东方公司,但是请你把目标锁定,别一下打到一片人。比起你有房住,我们这些没得房子,租房子,等着房子的人,更伤心,更愤怒。
现在我们的希望就是东方公司能交房,确保以后房子有产权,保证我们的利益。所以请你尊重我们这些购房户,这样我们才能尊重你。
By:A17被忽悠N次的购房户。
 楼主| 发表于 2012-8-6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我家于1989年批准的30平方米土地面积(位置:宕梁大街,未建房,用作新修房前院坝)交纳土地费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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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2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2003年12月12日下午熊光林率公安、建设等部门下达的限期达成协议、停水停电等违法犯罪强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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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0 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本钦强迫我家强签拆迁协议未逞,于2003年12月14日将我家起诉到巴州区法院的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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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0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滥用职权非法受理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起诉我家的诉状,于2003年12月15日给我家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规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答辩状)、举证通知书(规定在2004年1月16日前,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或者反驳理由所依据的有关证据):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21138265499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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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0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滥用职权非法受理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起诉我家的诉状,于2003年12月15日给我家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规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答辩状)、举证通知书(规定在2004年1月16日前,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或者反驳理由所依据的有关证据):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211382654991.jpg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21139461160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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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给我下达的非法强拆(2004)巴州民初字第69号裁定书: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21142219864.jpg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21142229232.jpg

发表于 2012-8-21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8-23 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我家该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的金钱、债务、利息,于2004年8月12日、2005年12月5日给我送达的非法强拆执行通知书: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211433999273.jpg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211433918641.jpg

发表于 2012-8-23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都不是什么好鸟!:@
 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于2004年8月2日致巴中市建设局认定我家座落在巴州镇“宕梁街的二处房屋是否有违章建筑”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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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中市建设局捏造事实栽赃陷害于2004年10月26日下达的认定我家于一九八七年、九四年至九八年在宕梁东华嘴修建、陆续扩建共356.99平米的房屋全“属违法建设”的文件:
200962314251051688[2].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63011462292853[1].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给我家作出的缺席判决书的首页、5页、6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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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朋友们关注5页、6页中画了横线上面的文字。
5页:

2004年10月26日市建设局以巴建发(2004)346号文认定:吴大飞于1987年在该处修建二间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1994年至1998年在原房处陆续扩建砖混、砖木结构房屋326.99平方米,......属违法建设。......对吴大飞、许德芬家之房屋全部按合法认可。
6页:
让利全认二被告之房屋为合法财产。

“人民”法院!何等卑劣卑鄙无耻龌龊荒唐!!我家房屋被巴中市建设局认定属违法建设,就应严厉打击!为啥要全部按合法财产认可?!让利全认为合法财产?!
我家为啥要接受违法建设按合法财产认可、让利为合法财产的财产?!
 楼主| 发表于 2012-8-25 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于2006年3月7日给我家下达的非法强拆犯罪公告: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412295859292.jpg


此违法犯罪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修定后原第二百二十九条现为第二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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