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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财政职能保护开发利用会理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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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凉山州财政局

  2011年11月,会理县城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成为四川省第8个、我州第1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这是会理也是全州的荣誉和骄傲。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一些压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大量资金,如旧城风貌保护、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旧城市政设施改善、环境整治等,资金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瓶颈之一。那么怎样破解资金瓶颈保护开发利用名城,值得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全社会来共同思考,献计献策。

  一、积极支持协调争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

  财政部门将积极协调帮助会理多渠道争取各种专项资金,支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开发与利用工作。

  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2009年5月财政部《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和资金使用范围及必需具备的条件。会理刚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尽快完成保护规划,按程序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并把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历史街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上,以改善旧城内涉及百姓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多元参与的投融资体系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难度很大,任务艰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迫切需要建立社会多元参与的投融资体系。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更新改造中,政府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还应该通过制定政策法规、资金补助、贷款优惠、贴息等方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中来。

  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一定的文化遗产,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尤其是物质类文化遗产往往具有稀缺性、独特性和不可再生性,这既对文化遗产保护提出高要求,同时也使得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社会资本在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修缮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开发为旅游景点或者引入文化休闲、创意设计、特色商业、商务会所等多种业态来取得经济收益,而且在这种经济收益中附加了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往往要高于一般性建筑物载体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利用文化遗产的品牌效应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产业化运作的重要途径之一,虽然有些文化遗产的直接保护性投入与经济回报难以实现平衡,但是文化遗产的品牌影响力可以拓展到社会投资主体的其他业务领域,促进企业其他业务领域市场竞争力提升和社会品牌价值提高。历史文化名城是全人类的财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社会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因此,要创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会理在多渠道融资、吸纳民间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可做一些大胆的尝试、探索。

  三、要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增加资金投入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一项高投入的系统工程,在国外,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是保护资金最主要的来源。《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我们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多渠道筹集资金。县财政部门要将名城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名城的保护提供基本的资金保障。

  除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外,县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调整支出结构统筹财力,合理利用现有资金。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等都可以用于城市建设支出,力求新区建设与名城保护并重。

  四、制定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政策和措施

  由于客观历史原因,会理旧城范围内房屋产权复杂,涉及到多种产权形式,甚至同一院落房屋由众多产权人或使用单位构成,大部分四合院落都属于多元产权主体。地方政府协调各种产权主体利益都面临很大难度,对于社会投资主体则更为困难,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造的积极性。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企业、个人和原住民多方共同出资参与修缮。对参与保护活动的企业或个人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提供优惠贷款等方面扶持。

  对于社会资本要针对不同类型保护项目,采取不同的进入模式分类引导。对于成片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性改造,应该吸引具有较强实力的开发企业进行整体开发,以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整体文化风貌和实现街区整体统筹发展。近期,可考虑在县内开展旧城与新城区地块捆绑开发试点,可以通过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企业优先提供县域内其他价值较高的开发地块、或者提高企业开发其他地块容积率等方式,保障企业在其他地块的较高收益来提高对历史文化保护的积极性。

  对于产权复杂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可以采取居民、政府和社会投资者产权合作开发模式。其中,对于具有一定开发利用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相对规模较大的四合院群落等可以在积极引入大型开发企业的同时,采取产权作价入股的方式吸引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及个人参与。对于预期收益不太明朗,经营存在一定风险的项目,可以采取产权租赁或托管方式由政府或开发公司统一修缮利用,定期向业主支付租金。对于公益类文物古建保护项目或旧城景观维护类项目,可以采取政府引导的非盈利性基金会运作模式。

  总之,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国土、城建、规划、文物、房管等部门的工作协调,积极为政府献计献策,探索走出一条符合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开发利用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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