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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控 告 状★ (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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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1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以上开庭审理的是房屋拆迁案审理程序正当八个问题下面接着审理的是房屋拆迁案审判行为规范四个实质性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3-2-13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
法庭正式开庭


  以上开庭审理的是房屋拆迁案审理程序正当八个问题下面接着审理的是房屋拆迁案审判行为规范四个实质性问题



   现审第九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于2005年5月23日、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
三人所有的。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的原文可以得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竟
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而本案主审法官院
张俊、杜渝居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对此确权判决予以了采信,这简直是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这就造成以下实体判决错误:

  【一】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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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发表于 2013-2-15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3-6-19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魏跃武张俊杜渝你们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枉法裁判,难道不怕五雷轰顶!!!:@:@:@

 楼主| 发表于 2013-7-3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一些法官假借法院的名义恣意践踏法律肆无忌惮、公然枉法裁判毫无顾忌,将公权力的无耻发挥得淋漓尽致,那我就要道德法庭上对她们进行公开的审判遣责!!!:@:@:@

 楼主| 发表于 2013-9-16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9-16 14:11 您的主题 系列实名公开举报之一【对房屋拆迁案的举报】蓝色泡泡 下沉
已引起相关部门重视,正在调查中

 楼主| 发表于 2013-9-28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3-10-5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中国司法黑暗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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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9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中国司法黑暗的现状,这是中国司法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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