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字〔2006〕12号文件的规定,“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所以,今天的被告出庭应诉人应该是嘉陵分局局长张晓天和办案民警滕林江、魏丹。代理人廖×与左×出庭是违法的。
远在南充的张晓在局长,民警滕林江、魏丹,也许做梦也没想到,他该在这会儿出现在这个场合。原来与公安打行政诉讼官司,办案人员须出庭。律师是没资格出庭的。看来,法律对公安人员的素质要求还是有的。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选择了不理原告意见,无视公通字〔2006〕12号文件的规定,要求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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