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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22709513

南部县:法制宣传进企业 华润雪花忙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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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你在百分之99内!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你在百分之99内!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百分之九十九是好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谁是婊子,历史会清楚!
往往贼喊是捉贼!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你不是那百分之一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谁是婊子要历史鉴定!千万不要贼喊捉贼!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122709513 发表于 2012-11-2 23: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普法、学法、知法是一码;守法、执法、护法是一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宣传法律不等于执法,执法的人 ...

谁是婊子,历史会告诉世界!
往往有人是贼喊贼!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学法、知法是一码;守法、执法、护法是一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宣传法律不等于执法,执法的人首先要学法、知法、懂法,否则就不能依法执法。
宣传法律的人也可能违法,如果宣传法律的人违法了,执法的人就去执他的法!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学法、知法是一码;守法、执法、护法是一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宣传法律不等于执法,执法的人首先要学法、知法、懂法,否则就不能依法执法。
宣传法律的人也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学法、知法是一码;守法、执法、护法是一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宣传法律不等于执法,执法的人首先要学法、知法、懂法,否则就不能依法执法。
宣传法律的人也

发表于 2012-11-4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唱,看你怎么唱,一个人唱,一个人看,但希望文明用语。骂人总不好!宣传法律的贴子上说不文明的语言有损圣贤!正面宣传是好亊,不要把宣传和个别行为相联系。

 楼主| 发表于 2012-11-5 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122709513 发表于 2012-11-2 23: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普法、学法、知法是一码;守法、执法、护法是一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宣传法律不等于执法,执法的人 ...

普法、学法、知法是一码;守法、执法、护法是一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宣传法律不等于执法,执法的人首先要学法、知法、懂法,否则就不能依法执法。
宣传法律

发表于 2012-11-5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惹毛了,有人杠上;P

发表于 2012-11-5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122709513 发表于 2012-11-2 22:15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普法、学法、知法是一码;守法、执法、护法是一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宣传法律不等于执法,执法的人 ...


嘿嘿~~~
     把司法局招聘又解聘的真相说出来嘛

     看看是哪个在乱说。看你的话有点欺负人,想把高官搞下切,看看重庆的就明白了,最后有人为了保命,被叛国了;P,好的是命保住了

     解聘人员只想有个工作,有错嘛    就为了简单、平淡生活,用的着使劲往崖下推嘛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言论规范

第15条 本社区会员的言行不得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上的所有规定,不得在本社区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反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或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 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消息(如亲身经历请注明);
(五)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 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发布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的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九) 严禁发布可能会妨害第三方权益的文件或者信息,例如(包括但不限于):病毒代码;
(十) 严禁抄袭及剽窃他人作品,禁止转载或引用涉及版权问题的文;
(十一) 禁止未经社区允许发布广告;
(十二) 严禁发表与论坛宗旨无关主题、与主题无关回复、上传与内容无关图片;
(十三) 严禁一帖多发、刷版(帖)等恶意灌水现象;
(十四) 禁止在短时间内连续翻出同一帐号的多个帖子,造成版面被同一帐号的帖子大面积冲击等恶意翻帖行为。
(十五) 严禁破坏社区公共秩序及侵害社区利益的其他内容,对社区及网友、版主的投诉建议只能在社区留言进行;不接受告别帖;对如果要投诉版主处理不当,请指明具体的帖子标题及版主给你的处置理由。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言论规范

第15条 本社区会员的言行不得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上的所有规定,不得在本社区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反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或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 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消息(如亲身经历请注明);
(五)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 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发布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的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九) 严禁发布可能会妨害第三方权益的文件或者信息,例如(包括但不限于):病毒代码;
(十) 严禁抄袭及剽窃他人作品,禁止转载或引用涉及版权问题的文;
(十一) 禁止未经社区允许发布广告;
(十二) 严禁发表与论坛宗旨无关主题、与主题无关回复、上传与内容无关图片;
(十三) 严禁一帖多发、刷版(帖)等恶意灌水现象;
(十四) 禁止在短时间内连续翻出同一帐号的多个帖子,造成版面被同一帐号的帖子大面积冲击等恶意翻帖行为。
(十五) 严禁破坏社区公共秩序及侵害社区利益的其他内容,对社区及网友、版主的投诉建议只能在社区留言进行;不接受告别帖;对如果要投诉版主处理不当,请指明具体的帖子标题及版主给你的处置理由。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1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与道德之间是“螺栓”与“螺母”的关系吗?我不以为然。法律和道德是约束人的行为、保障社会有序运行的两种行为准则。道德的标准较高,而法律的标准较低。但凡违反公序良俗、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都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只有上述行为严重到了一定的程度才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违反法律的行为肯定是违反道德的,既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也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反法律,只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也就是说,道德约束的范围比法律更大,法律管不着的必然归道德,二者之间本来就是“无缝”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4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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