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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r14781856923

[群众呼声] 人民法院这样审案公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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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5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seduce888
发表于 2013-6-23 18:36
帮你呐喊,现在人民法院都太歪了!!!!!!!!!!!!


        谢谢您仗义执言!
        谢谢!!!
本帖最后由 cr14781856923 于 2013-6-25 09:55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3-6-29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不知道人民法院到底怎么了!为何不能履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反而帮违法者开脱?至少我们所遇到的都是如此!

发表于 2013-6-29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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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0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能履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是对守法百姓的极为不公!

发表于 2013-7-10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厉打击

发表于 2013-7-10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顶

发表于 2013-7-10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3-7-1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先生——        
发表于 2013-7-10 09:37
严厉打击

     谢谢您主持正义!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3-7-14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lkju234      
发表于 2013-7-10 19:35
支持!

    谢谢您支持!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3-7-22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唐吉柯德        
发表于 2013-7-10 14:02
好贴,顶

   谢谢您支持!
   谢谢顶帖!!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为何把六条再审事由篡改为一条?
   
      当事人代丽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万源市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超出了诉讼请求;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情形等六条再审理由。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却将六条再审事由强行篡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一条再审事由。完全无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遗漏了多项再审事由,并将其篡改得面目全非,文句不通,逻辑混乱,不知所云,与申请人的实际诉求有天壤之别。
   
      无论申请再审人的再审事由是否合法、成立,法官都应当对其逐条进行审理,不该随意篡改、遗漏!
本帖最后由 cr14781856923 于 2013-7-25 18:23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3-7-27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当事人的再审事由是否合法、成立,法官都不该对其进行篡改!

 楼主| 发表于 2013-7-30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明知没有理由,却强行添加不受理借口!

 楼主| 发表于 2013-8-1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四川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偷换概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审查认为部分写到,“本院认为:本案中代丽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履行合同并足额支付工资,但从其具体事实及理由看,其实质上属于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的问题,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其“但书”利用偷换概念之法,故意把“要求履行合同、足额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强行说成“(要求)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明显是在指鹿为马、偷换概念,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意强行添加不受理借口。


      代丽华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和再审请求都只字未提“技术职务、工资套改问题”, 也未要求评定职级。本案原审提供的证据:1989年3月聘任书,2005年12月聘用合同都明确写着聘的一级教师职务,履行合同、按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只要按国家工资标准执行就可以了,不需要评定职级。更何况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同工同酬的方法解决,并非一定要先评定职级、工资套改才能解决工资纠纷。

 楼主| 发表于 2013-8-5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按合同所聘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并无要求评定职级之意,四川省高级法院法官不能故意把二者划等号,不能故意强行添加不受理借口!

 楼主| 发表于 2013-8-7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按合同所聘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是在要求评定职级吗?是四川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的眼花了,还是心花了?为何故意强行添加不受理的借口?

 楼主| 发表于 2013-8-9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到底是要保护守法,还是在守护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3-8-14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按合同所聘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是在要求评定职级吗?承办法官到底是眼花了,还是心花了? 本帖最后由 cr14781856923 于 2013-8-14 11:55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3-8-19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人民法院还我们诉讼权利!还我们说话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3-8-21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按合同所聘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是在要求评定职级吗? 法官如此故意添加借口,故意不受理,也太无法无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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