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网友们全面了解四川省万源市法院是如何枉法裁判劳莉人事争议案的,全文发出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 起诉人劳莉(化名),女,53岁,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住万源市太平镇裕丰街47号附8号。 委托代理人xxx , 男 ,系(劳莉)之夫。 本院于2011年7月5日收到起诉人(劳莉)诉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第三人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争议一案的起诉状。 经审查,2011年6月20日(劳莉)向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2011年7月4日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万劳仲【2011】第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1年7月5日起诉人(劳莉)向本院起诉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第三人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争议一案。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 对(劳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谭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高xx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xx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承办法官执法枉法到毫无顾忌的地步,连借口都懒得找,随便拿来一条法律规定,就认定不符合,就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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