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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r14781856923

[群众呼声] 人民法院这样审案公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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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8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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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1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正是因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达州市中级法院怎能违反“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原则,以已有行政机关答复为借口,故意不受理?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能代替法院裁判吗?能终止诉讼程序吗?何况四川省人事厅意见是根据伪造的公文、篡改后的档案,编造的政策,串通捏造的事实作出的!



      欲了解本案详情,请看: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主持公道,还我们诉讼权利!   http://www.mala.cn/thread-5777288-1-1.html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可以一手遮天?    http://www.mala.cn/thread-5618740-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不顾事实、凭空捏造借口

      自从我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党中央国务院从来没有安排过停止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也多次重申禁止另搞一套,四川省万源市粮食局无权停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就算编造借口,也应当注意常识,代丽华在1989年已经评、聘的一级教师职务,2005年补签的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能在1992年3月被“停止”掉吗?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欲了解本案详情,请看:
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主持公道,还我们诉讼权利! http://www.mala.cn/thread-5777288-1-1.html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可以一手遮天?  http://www.mala.cn/thread-5618740-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3-2-28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故意强加不受理借口!
      代丽华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都只字未提“技术职务、工资套改问题”, 也未要求评定职级。达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认定的:“代丽华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不知从何而来?
      本案原审提交的证据1989年3月聘任书,2005年12月聘用合同都明确写着聘的一级教师职务。国家有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工资额是明确的,履行合同、按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只要按国家工资标准执行就可以了,不需要评定职级。不能强行把本案诉讼请求认定为“(要求)职级评定、工资套改”。更何况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同工同酬的方法解决,并非一定要先评定职级、工资套改才能解决工资纠纷。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3-3-4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故意混淆事实聘任未聘任的区别,
                  强行把事实聘任审查为未聘任” !
      19923月,聘任合同到期后,因用人单位拖延,未及时办理续聘手续,但代丽华仍在原教师岗位工作,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把她当作教学骨干任用,安排教化学、数学、法律等重要课程,长期担任重点班级的班主任老师,应当视为存在事实聘任合同。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达州市中级法院却故意混淆事实聘任未聘任二者之间的区别,故意强行把事实聘任说成未聘任
    代丽华是该校唯一的合法有效聘任的正式教师,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却不承认,那么他们为何要承认该校那些连教师资格都没有的人(直到2008年底以前)?为何要承认那些从来没有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的人?为何要给他们技术工资和教师工资?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欲了解本案详情,请看:
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主持公道,还我们诉讼权利!   http://www.mala.cn/thread-5777288-1-1.html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可以一手遮天?    http://www.mala.cn/thread-5618740-1-1.html

发表于 2013-3-4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懂什么意思啊。。。。

发表于 2013-3-4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看下是什么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3-3-4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藕然相遇 :  没看懂什么意思啊。。。。

        首先,谢谢您和网友们关注我的帖子!或许我没有把问题说清楚,给您们阅读造成了困难,请原谅!望您们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再次谢谢!
       其实,本案是个简单的履行聘用合同案件。
      基本事实:我爱人代丽华是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9月调万源粮校任教至今。1989年3月在该校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1994年7月15日,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却故意违反聘任合同,把她已领了多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工资。2005年12月31日,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又与她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其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
      该案案情十分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政策依据充分,是非曲直一目了然。
    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员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伪造公文,篡改工资档案,编造国家工资政策,上下串通捏造事实,阻止问题解决,寻找了无数的借口,掩盖事实真相!他们通过行政权力,四处活动,阻止上级行政机关处理,干涉人民法院审案。
    在达州市人事局处理时,工资科长经过几个月的调查核实、并与我们多次协商,在已就主要事实、处理方案基本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却突然更换了主办人员,仅仅几天就单方推翻了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在四川省人事厅复查过程中,信访处长电话通知我,经调查核实已确认工资存在错误,邀我去成都协商处理方案,仅仅一个夜晚却突然变卦,没等我去,第二天就仓促出了没有任何问题的“意见”,蹊跷的是本案有关人员当时正在成都活动。
    进入司法程序后,经过两次仲裁,三次起诉、两次上诉、请求四川省高级法院再审,始终被不受理,被挡在法庭大门之外。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本案承办法官故意找借口不受理。
    万源法院的立案法官们自言自语感叹:“立了一辈子的案,现在不会了”!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释法时也坦言,“(他)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明知该立案却故意裁定不受理,法官们的“感叹”与“坦言”,都充分说明该案存在干涉司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案由为人事争议
      当事人代丽华以与被告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第三人万源市人事局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为:1、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了工资,补发9310月至今少付的工资……;2、判被告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2倍工资的未付部分……;3、判被告、第三人在94715日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补发……;4、判被告、第三人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如此简单的聘用合同案件,却被万源市法院毫无理由裁定“不予受理;被达州市中级法院寻找添加借口,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四川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偷换概念、遗漏诉讼请求,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历经三级法院,连案都立不上。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后,至今没有回音!暂且不说谁是谁非,该案是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院应当立案才对,不该站在被告的立场上,故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发表于 2013-3-4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法院现在用的都是参加小司考的法官,这些法律事实和适用法律都还是欠缺些,要理解哈。;P;P;P

发表于 2013-3-5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3-5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闲云阁123 发表于 2013-3-4 21: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四川法院现在用的都是参加小司考的法官,这些法律事实和适用法律都还是欠缺些,要理解哈。

此话差矣!

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法院——有法不依!!!

 楼主| 发表于 2013-3-10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为何不对万源市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进行审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吗?

      该案于201174日仲裁,201175日起诉,能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吗?达州市中级法院为何认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发表于 2013-3-11 00: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在百度谷歌等查看自贡市富顺县《法院违反劳动法九年了,该谁管?》《法院推出无技术含量冤案》,这公道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3-13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审先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代丽华人事争议案一直处在立案审查阶段,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未收集,达州市法院不应在这时就争议的实体部分说三道四,不该就实体部分枉加认定,并以其作为不立案的借口,造成本末倒置,未审先判。

发表于 2013-3-15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悲啊

发表于 2013-3-15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核集团杜伟华严重的学历和成果造假骗取技术职称和政府特殊津贴、骗取劳模和党代表;造假业绩毁掉中国特种气体领军企业;峨眉山红华苑安居工程腐败问题严重;不服从干部交流调动,有组织、有预谋违法聚众拒绝执行中核集团党组调整领导干的决定;贪污受贿;道德败坏、生活腐化严重损坏了党的形象。

发表于 2013-3-15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吗?


    万源市人民法院( 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除认定代丽华人事争议案于2011年7月4日仲裁,2011年7月5日起诉,未审查其他事实,就毫无理由裁定不受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吗?达州市中级法院从何得到“认定事实清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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