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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方红旅社

[原创·图文] 蓬安县城一中学一初一女生在课堂上从学校教学楼七楼跳楼自杀当场坠地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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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allan2 发表于 2012-11-19 13: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蓬安不少家长崇拜时尚,讲穿讲吃讲耍,把多年的辛苦积蓄很耿直地去消费。耳濡目染,子女也模仿家长的行为 ...

估计是顺应学生需要,免费派发IPHONE.

发表于 2012-11-19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女孩家庭可能也有问题,老师还是应该严管学生,不能说出了这个事件老师就什么都不管了、都怕管了,这对学生不利,对家庭不利,更是对社会不利。

发表于 2012-11-19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怎么说,说不好,感觉说谁不对,谁对都不好。
这件事能引起全民大讨论,怎么各大媒体还没报道呢。
谁有媒体的联系方式,推荐下。肯定上头版。

发表于 2012-11-19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盈快长大 发表于 2012-11-17 15: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记得小时候不听话,被老师打手板,罚站、罚扫地、罚作业、罚做下蹲运动和俯卧撑等,是非常普遍的情况,没听 ...

我们读书那时也没有这些呀,有铁环,有托牛,用红绍做的,收了没事,再做一个就行了,再说我们那时通信也没这么发达呀,出了事也没有人传出来呀

发表于 2012-11-19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P:sleepy:

发表于 2012-11-19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奶奶的,那个老师收手机是应该的,怎么有人说老师不对了。如果老师不收手机,估计还会有更多人说老师不对。各位大侠大虾,你们说到底该不该收手机?

发表于 2012-11-19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小孩子的死,值得同情,是因为她太小太无知,不知道生命的宝贵。但也恨她不争气,动不动就想死,是心理有问题。即使现在不死,将来遇不顺心的事,也会去跳楼的,是不是她父母太娇生惯养了。

发表于 2012-11-19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学生死得好,不死今后更害人,老师没错,家长更应该反思!

发表于 2012-11-19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上面有些人发帖:提到没收二字。我在百度上查了一下没收是什么意思: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

发表于 2012-11-19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收手机是什么意思呢?可以归还,也叫没收?这是什么人用的这两个字眼儿?

发表于 2012-11-19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想讨论你们提到的什么理由,让公安去裁决。

发表于 2012-11-20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没收你的手机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四部法律,分别是:《物权法》、《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情节严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隐.­

为此,我咨询了相关的律师。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

你去报案时,**机关也许不会受理,因为他觉得这是小事。但法院不同,任何侵犯权利的都可以上诉,只要你够胆去辩驳,胜率也比较高。但这只能在你向老师索求拿回手机,老师不愿意的情况下才要的最后一招。你的意愿也只不过想要拿回手机,和老师说明以后不在堂上玩就好了。假若老师不愿意,就警告他。还是不愿意,那么我就建议你告他吧。难道他还敢不愿意?

但是在此之后也你也必须转校,就算你公办学校无法踢你出校,也没有什么理由处置你。但老师们可会串通起来“虐待”你的,没办法,中国太多这类不守法的人了,这
种老师也不过是如此小人。

难道这份“高尚”的职业就不用遵守法律了吗?难道这份人人都“尊敬”的职业就可以打人了吗?就连国家主席也没有这个权力,难道老师们的官职比老胡还大?

那些人根本称不上是老师,他们不会体谅学生的感受,他们不“懂”法律,他们没有人性般虐待学生,他们有什么能耐称上老师?我只能说,老师是教我们知识,是教我们做人,是关心我们成长,以及尊重我们决定的人。并不是,哪个学生不听你的话你就变相虐待或者虐待他,然后打从心里恨不得那个学生死。然后你就在学生评价上写上个大叉,毁掉一个学生的未来。

我们是时候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这群为奖金与荣誉服务的禽兽将会抽干我们的所有。

发表于 2012-11-20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和我侄女一个班的!~!!!哎!!!现在的孩子是怎么老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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