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惊天奇案,诈骗500万判3年缓刑,阆中法院惊现两份天怒人怨的丑陋判决书
阆中开发商张朝国一房多卖,超过40户、骗取钱财超过500万元、对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造成数十户受害人一辈子买不起房子。阆中检察院建议量刑12年,但阆中法院只判决3年缓刑。请问这是腐败还是枉法乱判?。
案例对比:一房多卖 判刑12年处罚款5万元,网络连接:http://roll.sohu.com/20120801/n349509762.shtml,阆中一房多卖诈骗500多万,判缓刑,大家心知肚明。
阆中法院重罪轻判后,当事人不上述,检察院不抗诉。张朝国出狱不但不感恩,反而轻信一些社会烂律师的话,充当“农户和蛇”中的毒蛇,反告替他拿500万解围的鑫龙公司,说鑫龙公司名下正准备开发的阆中商城路33号地块是他以鑫龙公司名义买的,但《转让合同》、《规划许可》、《土地登记证》等一切手续都是鑫龙公司的,也是鑫龙公司出钱买的,张朝国未出一分钱,也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能够证明是他的,这本是非常荒唐的举动,连法盲和文盲都知道他一定会输官司,鑫龙公司当时并没在意,只相信如此明显的官司,法院无论怎样维护张朝国,也不可能违背事实而乱判,但鑫龙公司万万没想到:阆中法院仅凭张朝国找来的几个证人,然后不依照鑫龙公司的有效证据,以推理的形式就判张朝国赢了官司,这种丑陋、荒唐的判决真是天下奇闻,鑫龙公司只得上诉到南充中级法院,寻求公正判决。鑫龙公司为顾全阆中法院的形象,本不愿讲这种司法丑闻在网上发布,但据一些有良知的人士提醒:既然阆中法院都可乱判,不排除张朝国会到南充中院去腐败法官,一旦南充中院再乱判,鑫龙公司将无处喊冤,只得将阆中法院的两份荒唐判决在网上发布,求社会来公正评论。
阆中法院第一份荒唐的刑事判决是人神共愤
张朝国在公园路南街一套住房就卖过4户人,骗取现金超过30万,共骗了40户人,阆中检察院确认张朝国诈骗500万,但阆中法院只拿两户人来认定他骗了13万元,只判他3年缓刑,这其中连文盲和法盲都晓得是在包庇罪犯而乱判,阆中法院的法官不是法盲也不是文盲,但为什么要这样判呢??这样的荒唐判决,简直是人神共愤,民怨载道,张朝国一房多卖打的收条,签的合同,这么明显的证据,都不算诈骗,这其中没有腐败,连鬼都不相信。
见(2011)阆刑初字第24号《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3年6月至200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朝国以阆中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在阆中保宁街道办事处公园路南街开发商住楼,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对外售房收款,并且逃避公司监管不将售房款存入阆中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在明知该项目中同一套住房已被自己出售或已抵自己欠款的情况下又重复对外售房收款共计14套,骗的受害人赃款139.268万元。(二)2006年初至2007年末,张朝国在未办理商城路33号商住楼项目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无力开发,虚构事实违法以项目名义对外售房,骗取24户人现金370.348万元。以上共计诈骗受害人509.616万元。阆中法院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所指控的张朝国合同诈骗的500多万元的赃款去向,仅证明张朝国购房开支18万元,为其女当兵开支几万元的事实。最后阆中法院本院认为,认定两户受害人计13万多元是张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院的其余指控不能成立。对于阆中检察院建议量刑12年不理,便判处张朝国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随便找几户受害人受骗就超过70万:13万元的背后连鬼都知道有问题
受害人一、杨XX,阆中市裕华乡人,2003年7月,他以700元/平方米的价额向张朝国支付8.82万元(全是银行贷款)购得阆中市公园路南街502号126平方米住宅一套,2006年7月才知道张朝国已将此房已卖了3户人。现在这样的房子已超过50万元,他和其他受害人一样终身在城里买不起房子,长期租房子入住
受害人二、谢XX,南部县火凤乡人,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工,2003年12月,当时房价才560元/平方米,她一次性付给张朝国6.5万元订购阆中市公园路南街2单元501号120平方米住宅一套,但2006年,谢XX去找张朝国要房子时才知道,张朝国已将此房卖了4户人。目前这样的住房已接近50万元,导致她终身在城里买不起房,靠打工10年积累的6.5万元本钱至今都没收回。
受害人三、陈XX,阆中五马乡人。2005年,她以1060元/平方米的价额向张朝国支付12万元购得阆中公园路南街115平米住宅一套,接房时才知道,此房已卖给别人,他至今连房款都没退回。
受害人四、汤X,阆中沙溪街道办事处人,2005年花12万元购得阆中公园路住宅103平方米住宅一套,2006年接房并开始装修,但在装修过半时,因张朝国将此房卖给别人了,被别人天天来打架,他打不赢,只得连装修费都不要而放弃,当时才知道自己房子是用于拆迁安置的还房,张朝国悄悄将安置还房户的房子一房四卖,自己还花了近10万元的装修费全都打水漂了。
受害人五、海XX,阆中保宁镇人,2006年向张朝国支付34万元购得阆中商城路人民银行附近住宅120平米、门面50多平方米,约定2007年交房,但截止今日,他所购买的房屋土地上还是没拆的老房子。
第二份荒唐的民事判决更是遗臭万年
阆中政府和法院联系会议决定:谁出钱帮张朝国解决受害人的问题,谁就开发阆中商城路(2005)033号地块,在判决书中也说明是鑫龙公司出钱解决了受害人问题,法院也认可土地由鑫龙公司开发,但判决时确自己打自己耳光,阆中法院仅凭张朝国找来的几个证人,然后不依照鑫龙公司的有效证据,以推理的形式就判张朝国赢了官司,将该地块荒唐的判给张朝国,导致鑫龙公司将受害人问题解决到80%时,不得不停止,惹得阆中民怨载道,这种丑陋、荒唐的判决,这其中有无腐败,同样连鬼都不信。
见(2012)阆民初子第55号《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择要,原告张朝国出狱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定已登记在鑫龙房产公司名下的商城路(2005)033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和原告与第三人郑恩伟合同(土地)买卖关系成立,阆中法院查明,阆中法院和各部门开联系会议,决定由鑫龙公司替张朝国还购房款,商城路33号地块由鑫龙公司开发,最后认为:2005年7月19日,第三人郑恩伟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了位于阆中市商城路33号地块的国土使用权。2006年5月27日,他与四川鑫龙房产公司签订协议将取得的地块进行转让,其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从形式上看,第三人郑恩伟将阆中市商城路(2005)33号地块是是转让给了四川鑫龙房产公司、所办理的《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向阆中市恒立房屋拆迁公司交纳代组织拆迁费均是鑫龙公司的名义办理和交纳的。但鑫龙公司两届法定代表人均证实,当时公司允许员工以投资人的身份到国土买土地,后以鑫龙公司名义到建委办理建房手续,只给公司缴管理费。本院确认,2006年5月27日,郑恩伟将该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上转让给张朝国。张朝国以鑫龙公司的名义办理《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向阆中市恒立房屋拆迁公司交纳代组织拆迁费。虽然鑫龙公司代原告张朝国偿付了部分债务,但不能据此否认郑恩伟实际将该地块转让给了张朝国的事实… …。原告诉请确认(2005)033号地块的建设用地归原告,不符合《物权法》第139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 …”,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朝国是2006年5月27日第三人郑恩伟与被告四川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新签订的《阆中市商城路(2005)033号地块转让协议》中阆中市商城路33号地块的实际受让人,其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再一个链接:阆中开发商“一房多卖”告破追回320万骗款,判决9年,http://cd.qq.com/a/20100302/004030.htm
人民的忠告:南充市一县级法院法官勾结当事人(一私人学校长)诈骗某国有单位千多万的国有土地,当事法官、律师、校长,还有二审的某某人都还在监狱,请南充法院们不要再跟学这伙犯罪团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