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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秋水寒烟

[转帖]冀东监狱草菅人命天理难容 [请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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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1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提交者:乱世浮尘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十几年前,我也有一个亲戚死在狱中,说是心脏病,可他心脏从没有过毛病。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这件事后来也不了了知。

发表于 2004-9-21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了舆论监督,有的官员才不敢为所欲为。

发表于 2004-9-21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43 会员编号: 23,131 注册日期: 2004-09-16 短消息
文章提交者:非官方代表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文章提交者:非官方代表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从一起上访接待案调查看基层矛盾如何被激化   在北京各部委的信访办,时常可以看到排队上访的人。听一听他们的诉说,有反映无端被企业辞退职务的,有反映下岗职工领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的,有为工伤享受不到待遇、医药费不能合理报销的等等。乍看起来,这些事都是些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且地方上都有能力解决的事,起码不至于让群众千里迢迢赴京城寻“清官”断结此案。然而,事实就是这样,许多并不复杂的事在基层就是得不到解决,有的甚至被某些地方的官僚搞得复杂了,矛盾不但不能解决于萌芽,而且被激化,还酿成大祸,致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群众中受到贬损,相亲相融的关系产生了隔膜。两周前,记者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它发生在河北省冀东监狱。   冀东监狱是河北省最大的改造服刑犯罪人员的地方,监狱内有一所二级医院。去年4月,全国抗击非典,院领导经请示决定给在抗非典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注射“胸腺肽注射液”,以增强抗非典免疫力,此举受到医护人员的欢迎。该院放射科护士王桂霞和其他医护人员一样,按医院要求领取并注射了由院领导购进的“胸腺肽注射液”。然而时隔几天,多名注射者出现了药物过敏反映,王桂霞症状严重,先是出现药疹,接着出现心动过缓、淋巴结肿大……几经抢救,总算没有失去生命,但直到今天,她的心脏功能也只能靠药物维持,一年多的时间里,在本院、唐山和北京的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了近6万元。   打了“胸腺肽”后,身体一下子就不行了,而且还不是她一个人。职业的敏感让王桂霞将使用过的“胸腺肽”包装物收留了起来,并利用到北京看病的机会,走访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但在那里她得到了一个让她做梦都想不到的答复:她使用的“胸腺肽注射液”是假药。回到单位,几经打听,王桂霞又弄清了一件事,她所在的医院因为进假“胸腺肽注射液”已被唐山市和丰南县的药监局罚款10余万元,尚未出售的“胸腺肽注射液”已全部被收缴;监狱医院一次购进假“胸腺肽”两万支,部分假药还流入了社会。   几经起死回生的王桂霞不断地找单位的领导,身体坏了,药费不给报销,还不到四十岁的她,整天靠药物维持生命,她认为,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总该有个解决的办法!   然而,半年时间过去了,无声无息。于是她上访河北省司法厅,上访省政法委,还找了省里一家报社的记者诉说自己的不幸。但调查的人一拨拨走了,她寻求说法的要求却一个也没有得到落实。无奈之下,王桂霞决定向北京的中央媒体求援。   王桂霞对本报记者说她不愿意上访,更不愿意到北京上访,实在是走投无路了。她说:“作为单位职工,我想家丑不可外扬,我得尽力维护单位的信誉和荣誉。可多少次找监狱纪检委、监狱纪委书记,要求他们按工伤规定报销我的医药费时,却没有一次能得到合情合理的答复。有的领导甚至说,你不是能告状吗?你告吧,让他们来给你解决!”   王桂霞的医药费最终报销了,但这件事发生在记者赴冀东监狱调查采访一星期以后。从冀东监狱回到北京的第三天,记者接到了监狱医院负责人打来的电话,告知监狱领导已批准报销王桂霞的医药费,同时希望记者不要将此事见报。一星期后,王桂霞也在电话中告知记者,她的医药费已全部报销。按说,这样的结果该让记者感到欣慰,然而,此事留在记者心中更多的却是苦涩。因为我们记者的工作不是解决一个个具体的上访事件,而是用舆论工具对社会发生的不公正现象进行揭露和批判,从而有助于党和政府解决体制内不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清除不断滋生的官僚作风和腐败现象,以完善我们的社会制度。王桂霞的上访案件,从发生到最终得到解决还印证了一个说法:今年初,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群众上访中80%以上是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的,地方政府或基层组织应予解决的;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信访局长的这个讲话曾引起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但关注过后,我们的一些基层领导和地方政府的官员们显然没有落实。记者由衷地希望,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能够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尽量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要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将有损党和政府形象、声誉的事控制在最低程度里、最小的范围内。否则,肩负着党的重托,拿着国家的俸禄,心里踏实吗? (原载:2004年07月10日工人日报)

发表于 2004-9-21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治腐败的良药,是利用一切手段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否则没戏。腐败不除,就会影响、动摇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发表于 2004-9-21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成员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44 会员编号: 23,131 注册日期: 2004-09-16 短消息
文章提交者:一名过客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冀东监狱以豆腐渣牢房倒塌,死伤了十数名在押犯人, 一时天下闻名 ,中国的罪犯一听监狱警察叔叔说“小样 的,你敢犯罪,把你丫送去冀东监狱服刑”无不老老实实 接受劳动改造,再也不敢违反国法监规。从此,监狱改造 形势一片大好,冀东监狱成为全国的“现代化文明监狱” 在全国推广先进经验。监狱长因此而评为“2004年中国 十大杰出青年”。 该监狱长因为证绩突出,次年当选为监狱管理局局长, 该局长立马在全国推广“冀东模式文明监狱” 监狱外面那些做奸犯科的歹徒为之胆丧,一闻“冀东监狱” 模式之大名无不毛骨悚然。这样过了1年,再也没有人敢犯罪, 从此形势一片光明,我们的国家在世界上宣布:“中国消灭 犯罪了”

发表于 2004-9-21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楼主说明你儿子是犯什么罪进的监狱,是不是你花钱疏通关系后儿子受到了优待?是不是受害人不服法律轻判找人报仇?说明一下!!!!![em07][em07]

发表于 2004-9-22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像有的网友所说,冀东监狱明知是危房,还装修、掩饰等等,不能说狱方是“希望”,但应该属于“放任”。所以,冀东监狱应付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04-9-22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冀东监狱起码够上这一条吧,想用“意外”来掩盖是徒劳的,就不是“放任”,也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吧。刑事责任是跑不掉的。

看如何处理,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04-9-22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进了冀东监狱是不是约等于死刑!

冀东监狱命案四问:

1、到底死伤多少人?

2、怎么死的,谁下的结论?

3、谁来负责?

4、如何赔偿?

发表于 2004-9-22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惨了!

应该有一个说法!!!

[em03][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4-9-22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监狱内部的绝对保真的消息:厨房是危房,支队领导为逃避检查,对厨房进行吊顶装修,并在房顶打孔安装吊扇是导致事故发山的直接原因。而监狱领导不但没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却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表扬,黑暗啊。其实他们也正是为了逃避和开脱自己的罪责。天理难容。最令人愤慨的是对死者的赔偿标准不一,老实巴交的家属少给点打发了事,只赔偿2.5万元,而对讨要说法的家属多给钱封嘴,给付8万元。

发表于 2004-9-22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简直是不敢相信!照片不敢看,令人毛骨悚然。

发表于 2004-9-22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表于 2004-9-22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家属可起诉冀东监狱,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04-9-23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找律师!!通过正当途经解决问题.

[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4-9-23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死五伤,能否换来真相,能否换来“三不放过”?但愿七条人命能像孙志刚一样没白死。[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4-9-23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冀东监狱的这次7死5伤的重大责任事故,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否是领导玩忽职守构成渎职罪?

发表于 2004-9-23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冀东监狱的这次7死5伤的重大责任事故,监狱领导明知是危房随时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不但没有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却进行装修吊顶导致坍塌,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表于 2004-9-23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冀东监狱的这次7死5伤的重大责任事故,厨房的楼板用手一捻就碎,钢筋一弯就舍,据说是犯人施工的,监狱监理的,如此工程作为监狱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表于 2004-9-23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8楼的别理7楼的,他这种人就是喜欢看热闹。

也许7楼的认为自己活的小心翼翼,不会怎么样。告诉你,总有一天,你会遭遇横祸,让你全家人不得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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