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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洪雅县委陈书记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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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陈书记你好!
  不好意思在百忙之中打扰你,我们是槽渔滩镇(罗坝)兴盛路紧邻槽渔滩镇农贸市场的住户,我们的住房是1988年罗坝集镇规划修建时修建的,当时我们住房的后面是耕地,随着集镇建设的发展在此耕地上修建了农贸市场。一直以来我们后面都是一块9左右的空旷地带和6宽的通道,相邻我们的生活区,我们都是由此进出。采光 通风都很好。前几天开发商跟我们说,要在这个9左右宽的空地上给我们留出1宽修建钢蓬,出租给商贩做生意。这样一来,【我们有7户住户,80岁以上的老人有5个,60岁以上及左右的有8个,】我们完全没了通风 采光以及消防安全。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对此,我们向开发商提出了强烈的反对和合理的要求。可开发商却说:他们买了的土地就该修,还说他们是临时建筑,纯粹是忽悠、 无理、 乱扯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GB5018041 相邻关系中411 住宅间距,【11.2】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采光权是一种相邻权。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视觉污染,因采光损失还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据我们了解所知,兴源公司在此建筑项目审批的规划设计图上这个地方本来就是一块绿化地带。他们竟然不顾我们的合法权益,违法 违规建筑。我们找了住建局,住建局说叫我们找规划局,我们找规划局,规划局说我们审批的这块地是绿化地,不是建筑,他们要修叫我们找当地政府调解,找到镇政府,镇政府说农贸市场归商务局管,叫我们找商务局,我们又找商务局,商务局又叫我们找政府,我们又三番五次的找了镇政府,镇政府派人看了一下就算了,兴源公司已于12月7日放线,12月9日动工修建了,我们出去阻拦,商家开做挖挖机把几个妇女和一个80多岁的老人强行拖走,公司的工地负责人还捞起出头砸我们的房子、扬言可以随时把我们弄死,(众多人把他抱住才没造成人生伤亡),这和黑社会有什么区别,他不就凭做他们有钱优势吗?十八大召开鼓舞人心,胡主席的报告更使人民群众热血沸腾,然而关乎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时,就使人民寒心了,我们的生存权利有什么保障,是不是什么法律、法规对有钱人来说没有用的呀,有钱优势就可以胡作非为呀。我们恳请党和政府主持公道,给我们一片生存的空间。 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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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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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有据,这样的诉求理应得到解决。
对于各部门相互推诿的工作作风,无语中~~
强烈支持,关注事态发展。

发表于 2012-12-10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o官僚作风是导至事态恶化的因素之一哦。

发表于 2012-12-11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凭什么想修就修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1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荷叶小露 发表于 2012-12-9 20: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理有据,这样的诉求理应得到解决。
对于各部门相互推诿的工作作风,无语中~~
强烈支持,关注事态发展。

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2-12-11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

发表于 2012-12-11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中国特色,法律是保护有钱人的。你有理都没地方讲

发表于 2012-12-12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象话,这个时候开发商还这样胡搞,置党委政府民生理念不顾,真正成为了社会不稳的源头,该严惩不贷。建议有关部门重点打击。

发表于 2012-12-12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罗坝农贸市场建设方兴源公司已到实地向群众答复:施工方一直都是严格按照设计规划方案实施,群众所反映拟搭建固定建筑物的区域实为停车场,不存在也不会搭建固定建筑物。谢谢群众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2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洪雅县委、县政府、槽渔滩镇党委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对此事件的协调处理,感谢网民们的热情关注,在党和政府以及县级相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下,开发商已明确表态,严格按照原规划设计施工,不在此处修建任何建筑了,但愿如此!

发表于 2012-12-12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能得到妥善处理就好。:)

发表于 2013-1-2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子的要发表下看法

发表于 2013-1-19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该争取的合法权益一定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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