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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惊惊惊?全中国最“牛”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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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来是非分明, 且不问谁是谁非, 分明贪赃枉法;
  果然沆瀣一气, 概无论孰沆孰瀣, 一气祸国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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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过啥叫最牛审判吗?见过啥叫史上最牛逼的审判吗?在天津这个地方,法院审判越来越……,花样翻新超多。法院审判结果真是??????。在本人身上发生的事可以说天津法院的审判乃是历上最牛了,真的把天津法院牛上了天!
  而这样审判到底是为了什么,不得不让人佩服这些个法院,这些个法院审判水平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他们的审案水准,足以让人感到“震精”!一个法院一个标准,是中国无法律还是天津法院无法律,为什么同样的案子会有那么多不同的意见,法制乎!人治乎!儿戏乎!
  我叫柳春树,男,汉族, 1950年8月生,系天津市西青区商业局退休干部,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村。
  2001年初,我受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村广大村民的委托,依法举报该村负责人的有关违法乱纪问题。非但未能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保护,反而遭到被举报人等的合力报复和迫害。于2003年11月10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03)青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以诬陷罪、容留卖淫罪、偷税罪判为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随即提出上诉。
  2004年1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 )一中刑终字第 5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随即提出申诉。2004年4 月22日,又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一中刑监字第1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决。申诉人不服,随即申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7月2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津高审刑监字第 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予以驳回,继续维持原判决。申诉人仍不服,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2008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7)刑监字第5一l号指令再审决定书,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十五个月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出庭意见为:申诉人的举报仅仅属于检举失实,而不构成诬陷罪;容留卖淫罪显然属于客观归罪;偷税罪己过诉讼时效,不应再予以追诉,建议法院宣告申诉人无罪。
  2009年8月2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津高审刑再终字第 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3 )青刑初字第291 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终字第583号 的刑事裁定,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0年12月16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在无任何新的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仍以(2009)青重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柳春树犯有诬陷罪、 容留卖淫罪、偷税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柳春树不服,继续提出上诉。
  2011年7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人出庭,出庭意见为:上诉人犯有诬告陷害罪、容留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改判被告人无罪;上诉人犯有偷税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已过追诉时效,建议法院予以终止审理。
  2011年9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一中刑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9)青重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有容留卖淫罪、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仅在三条罪名中减去了一条诬陷罪,搞了一个貌似公允实则毫无意义的改判,从而创造了新中国法制史上最经典也是最牛的审判! 柳春树仍不服。继续申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2011)一中刑申字第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决。申诉人,遂满怀希望又一次申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谁料2012年7月1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未经开庭,便以(2012)津高审刑监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经再审查,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准确”这样一个既轻率又荒唐的武断判语予以驳回。从而毫不吝惜地否定了自己上一次的正确裁定。这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本案。三次审理,三个结果。法制乎!人治乎!儿戏乎!

  申诉人不得不再次申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至今。
  恳望全国各界正义之士及广大网民发出声音并鼎立相助!谢谢。
  此致


  申诉人:柳春树
  2012年11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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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牛逼!

发表于 2013-1-3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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