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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仁寿商务局解释2009年玉泉公司生产注水猪肉案的办案程序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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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8 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仁寿商务局,我很关心玉泉公司这起注水肉案,请问你你局几问题,1  ,你们同意这批注水肉出厂,是根据检验报告,有了检验报告,你们就有了执法的依据,你们取得了这份执法证据,你们想过这份报告是哪个单位出示,这个单位是干啥的,他有没有对该产品出检验报告的资质,2  我想看看出检验报告这单位,对该产品检验的资格证书,如果没资格证书,你们给老百姓怎么交代,、、、你们县却是太不依法了,,,,全世界也找不到你这样的执法部门,,,看看你们的回复。你们在办案时,绝对分心了,,,检验单位是否有对该产品出报告的资格证做出说明,和谐社会嘛,这事解释清楚了,群众更相信你们,我们的干部是过硬的,是按中央精神不折不扣在执行嘛、、、、、、以下是你局对网民的回复。
    对你反映的仁寿玉泉公司有关问题我们高度重视,对相关问题逐一核实,同时就我们所做的相关工作做如下答复:
    一、关于仁寿县玉泉食品有限公司每年生产国家储备肉注水的相关问题
我局于去年6月30日,接到由县畜牧局、文林畜牧站移送关于蜂蜜乡教师刘敏平举报玉泉食品有限公司收宰注水猪的材料后,立即成立了专案调查组立案调查。调查结果:
    (一)举报人举报2009年6月28日,由当事人张某在其猪场给16头生猪注水事实成立。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张某做出了没收全部注水猪,注水工具和设备,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张某的注水违法行为系个人所为,与玉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举报人举报玉泉公司收宰注水猪生产国家储备肉的证据不足,事实不能成立。理由为:
    1、证明材料上证明人不能提供玉泉公司注水的物证和视听证据;
    2、无充分证据证明玉泉公司是在知情的情况下收了被注水的16头生猪;
    3、专案组连续五天暗访、蹲点守侯均未发现在举报地点有注水现象和行为;
    4、由质监局质量监督所两名专业抽样人员,在商务、质监、工商、畜牧、公安、广电、文林镇工业园区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对封存的玉泉公司当时所有库存进行抽样,送成都市产品监督检验院作水份检测,检测结果合格(以检测报告为据)。
    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县商务局于去年7月29日以仁商发〔2009〕51号文件上报县政府、市商务局和省商务厅。
    二、关于目前反映仁寿玉泉食品有限公司继续生产国家储备肉的问题
    今年9月8日接到县委宣传部网民反映玉泉公司国家储备肉注水问题的举报后,我局于当日会同县工商局、畜牧局对玉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实地突击检查,检查组对厂区内车间、仓库和厂区外围农用房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经查,玉泉公司今年没有储备肉计划,不存在生产国家储备的问题。
    三、商务局的履职情况
    我县商务局历来高度重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一是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局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专门制订了全县打击注水猪、病害猪违法行为等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并公示了举报电话;二是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采取走访群众、蹲点守候、跟踪生猪运输车等多种方式,摸底排查,掌握事实依据;三是严格定点屠宰厂(场)的规范管理,建立生猪进场登记制度、检疫检验制度、规范屠宰操作规程、不合格产品禁止出厂(场)和召回等制度,维护了全县良好的生猪屠宰秩序和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长期以来我们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坚决打击和查处注水猪、制售病害猪和私屠乱宰等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我局做到举报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对经查实的制售注水猪、病害猪和私屠乱宰行为,依法坚决打击绝无姑息迁就。
在多年的执法监管工作中,我们发现群众举报有如下三种情况:一是实名举报、查有实据的。二是匿名举报,查无实据的。三是为了个人某种目的报复和敲诈企业的。尽管如此,我们一贯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来对待,我们深知对屠宰企业监管工作艰巨、责任重大,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与公安、工商、畜牧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抓好各项工作,认真解决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和维护全县生猪屠宰的良好秩序,促进全县生猪产业化健康有序发展作出贡献。
                                                                             仁寿县商务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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